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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1点型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计算。

 

  7.1.2红外线探测器以"对"计算。

红外线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

 

  7.1.3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计算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计算。

 

  7.1.4线形探测器的安装方式按环绕、正弦及直线综合考虑,不分线制及保护形式,以"米"计算。

 

  7.1.5按钮包括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以"只"计算。

 

  7.1.6控制模块(接口)是指仅能起控制作用的模块(接口),亦称为中继器,依据其给出控制信号的数目,分为单输出和多输出两种形式。

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按照输出数目以"只"计算。

 

  7.1.7报警模块(接口)不起控制作用,只能起监视、报警作用,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以"只"计算。

 

  7.1.8报警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

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清单项目,以"台"计算。

 

  多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等)的数目。

 

  总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目。

假如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7.1.9联动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

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清单项目,以"台"计算。

 

  多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联动设备的状态控制和状态显示的数目。

 

  总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的有控制模块(接口)的数目。

 

  7.1.10报警联动一体机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划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

在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清单项目,以"台"计算。

这里的"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目。

 

  7.1.11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按总线制与多线制划分,以"台"计算。

 

  7.1.12警报装置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两种形式,均以"点"计算。

 

  7.1.13远程控制器按其控制回路数以"台"计算。

 

  7.1.14火灾事故广播中的功放机、录音机的安装按柜内及台上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分别以"台"计算。

 

  7.1.15消防广播控制柜是指安装成套消防广播设备的成品机柜,不分规格、型号以"台"计算。

 

  7.1.16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不分规格、型号,按照吸顶式与壁挂式以"只"计算。

 

  7.1.17广播分配器是指单独安装的消防广播用分配器(操纵盘),以"台"计算。

 

  7.1.18消防通讯系统中的电话交换机按"门"数不同以"台"计算;通讯分机、插孔是指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与电话插孔不分安装方式,分别以"部"、"个"计算。

 

  7.1.19报警备用电源综合考虑了规格、型号,以"台"计算。

 

  第二章水灭火系统 

  7.2.1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7.2.2喷头安装按有吊顶、无吊顶分别以"个"计算。

 

  7.2.3报警装置安装按成套产品以"组"计算。

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3 

  表7.2.3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序号项目名称型号包括内容1湿式报警装置ZSS湿式阀、蝶阀、装配管、供水压力表、装置压力表、试验阀、泄放试验阀、泄放试验管、试验管流量计、过滤器、延时器、水力警铃、报警截止阀、漏斗、压力开关等2干湿两用报警装置ZSL两用阀、蝶阀、装配管、加速器、加速器压力表、供水压力表、试验阀、泄放试验阀(湿式)、泄放试验阀(干式)、挠性接头、泄放试验管、试验管流量计、排气阀、截止阀、漏斗、过滤器、延时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等3电动雨淋报警装置ZSY1雨淋阀、蝶阀(2个)、装配管、压力表、泄放试验阀、流量表、截止阀、注水阀、止回阀、电磁阀、排水阀、手动应急球阀、报警试验阀、漏斗、压力开关、过滤器、水力警铃等4预作用报警装置ZSU干式报警阀(本文由wwhp转载于:

)、控制蝶阀(2个)、压力表(2块)、流量表、排放阀、截止阀、注水阀、止回阀、泄放阀、报警试验阀、液压切断阀、装配管、供水检验管、气压开关(2个)、试压电磁阀、应急手动试压器、漏斗、过滤器、水力警铃等5室内消火栓SN消火栓箱、消火栓、水枪、水龙带、水龙带接扣、挂架、消防按钮6室外消火栓地上式SS地下式SX地上式消火栓、法兰接管、弯管底座;地下式消火栓、法兰接管、弯管底座或消火栓三通7消防水泵接合器地上式SQ地下式SQX墙壁式SQB消防接口本体、止回阀、安全阀、闸阀、弯管底座、放水阀;消防接口本体、止回阀、安全阀、闸阀、弯管底座、放水阀;消防接口本体、止回阀、安全阀、闸阀、弯管底座、放水阀、标牌8室内消火栓组合卷盘SN消火栓箱、消火栓、水枪、水龙带、水龙带接扣、挂架、消防按钮、消防软管卷盘7.2.4温感式水幕装置安装,按不同型号和规格以"组"计算。

 

  7.2.5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安装,按不同规格均以"个"计算。

 

  7.2.6末端试水装置按不同规格均以"组"计算。

 

  7.2.7集热板制作安装均以"个"计算。

 

  7.2.8室内消火栓安装,区分单栓和双栓以"套"计算,所带消防按钮的安装另行计算。

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3。

 

  7.2.9室外消火栓安装,区分不同规格、工作压力和覆土深度以"套"计算。

 

  7.2.10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区分不同安装方式和规格以"套"计算。

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3。

 

  7.2.11隔膜式气压水罐安装,区分不同规格以"台"计算。

出进口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7.2.12管道支吊架已综合支架、吊架及防晃支架的制作安装,均以"kg"计算。

 

  7.2.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水冲洗,区分不同规格以"m"计算。

 

  第三章气体灭火系统 

  7.3.1各种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m"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7.3.2钢制管件螺纹连接均按不同规格以"件"计算。

 

  7.3.3喷头安装均按不同规格以"个"计算。

 

  7.3.4选择阀安装按不同规格和连接方式分别以"个"计算。

 

  7.3.5贮存装置安装按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规格(L)以"套"计算。

 

  7.3.6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支架等,以"套"计算。

 

  7.3.7试验按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分别以"个"计算。

 

  第四章泡沫灭火系统 

  7.4.1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计算,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7.4.2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计算,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五章其它防火设施安装 

  7.5.1无管网型灭火装置安装以"套"计算。

 

  7.5.2防火门、防火玻璃安装以""计算。

 

  第六章消防系统调试 

  7.6.1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各种探测器、报警按钮、报警控制器组成的报警系统,分别不同点数以"系统"计算,其点数按多线制与总线制报警器的点数计算。

 

  7.6.2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按照不同点数以"系统"计算,其点数按多线制与总线制联动控制器的点数计算。

 

  7.6.3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系统中的消防广播喇叭、音箱和消防通讯的电话分机、电话插孔,按其数目以"只"计算。

 

  7.6.4消防用电梯与控制中心间的控制调试以"部"计算。

 

  7.6.5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指可由消防控制中心显示与控制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以"处"计算,每樘为一处。

 

  7.6.6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以"处"计算,一个阀为一处。

 

  7.6.7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包括模拟喷气试验、备用灭火器贮存容器切换操纵试验,按试验容器的规格(L),分别以"个"计算。

 

  7.6.8电视监控系统调试以"系统"计算,其头尾数包括摄像机、监视器数目之和。

 

  7.6.9进侵报警系统调试以"系统"计算,其点数按实际调试点数计算。

 

  7.6.10联动设备的调试已考虑在单机调试中,其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C.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 

  说明 

  7.1.1本章定额包括探测器、按钮、模块(接口)、扩容回路卡、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警报装置、远程控制器、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报警备用电源安装等内容。

 

  7.1.2点型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7.1.3红外线探测器定额中包括了探头支架安装和探测器的调试、对中。

 

  7.1.4线形探测器定额中未包括探测器连接的一只模块和终端,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7.1.5按钮安装按照在轻质墙体和硬质墙体上安装两种方式综合考虑,执行时不得因安装方式不同而调整。

 

  7.1.6本章定额中均包括了校线、接线和本体调试。

 

  7.1.7本章定额中箱、机是以成套装置编制的;柜式及琴台式安装均执行落地式安装相应项目。

 

  7.1.8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7.1.8.1设备支架、底座、基础的制作与安装。

 

  7.1.8.2构件加工、制作。

 

  7.1.8.3电机检查、接线及调试。

 

  7.1.8.4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安装。

 

  7.1.8.5CRT彩色显示装置安装。

 

  C.7.2 

  水灭火系统安装 

  说明 

  7.2.1本章定额适用于产业和民用建(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组件、消火栓、气压水罐的安装及管道支吊架的制作、安装等内容。

 

  7.2.2界线划分:

 

  7.2.2.1室内外界线:

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进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7.2.2.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泵间管道与本章界线,以泵间外墙皮为界。

 

  7.2.3管道安装定额:

7.2.3.1包括工序内一次性水压试验。

 

  7.2.3.2镀锌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弯头两端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定额中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全部安装工序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目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7.2.3.3管道安装定额只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连接方式为螺纹和法兰连接。

若管道直径大于100mm采用焊接时,其管道和管件安装应执行第六册《产业管道安装》C.6.1中相应子目;若管道采用卡箍连接时,其管道和管件安装应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热、燃气工程》C.8.1章中相应子目。

 

  7.2.4管件含量见表。

 

  镀锌钢管(螺纹连接)管件含量表单位:

10m 

  7.2.5镀锌钢管安装定额也适用于镀锌无缝钢管安装,其对应关系见表。

 

  对应关系表 

  7.2.6喷头、报警装置及水流指示器安装定额均按管网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考虑的,定额中已包括丝堵、临时短管的安装、拆除及其摊销。

 

  7.2.7其他报警装置适用于雨淋、干湿两用及预作用报警装置。

其安装执行湿式报警装置安装定额,其人工乘以系数1.2,其余不变。

 

  7.2.8温感式水幕装置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给水三通至喷头、阀门间的管道、管件、阀门、喷头等全部安装内容。

但管道的主材数目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另加损耗计算;喷头数目按设计数目另加损耗计算。

 

  7.2.9集热板的安装位置:

当高架仓库分层板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7.2.10室内消火栓组合卷盘安装按室内消火栓安装定额乘以系数1.2。

单独安装的不带箱及配件的室内消防栓,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热、燃气工程》阀门安装的相应子目。

 

  7.2.11消防水泵接合器设计要求用短管时,其本身价值可另行计算,其余不变。

 

  7.2.12隔膜式气压水罐安装定额中地脚螺栓是按设备带有考虑的,定额中包括指导二次灌浆用工,但二次灌浆用度另计。

 

  7.2.13管道支吊架制作安装定额中包括了支架、吊架及防晃支架,只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

 

  7.2.14管网冲洗定额是按水冲洗考虑的,若采用水压气动冲洗法时,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定额只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5本章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7.2.16.1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泵房间管道安装及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7.2.16.2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

 

  7.2.16.3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及设备二次灌浆等。

 

  7.2.16.4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接线、校线。

 

  7.2.16.5各种设备支架的制作安装。

 

  7.2.16.6管道、设备、支架、法兰焊口除锈刷油。

 

  7.2.16.7系统调试。

 

  7.2.17其它有关规定:

 

  7.2.17.1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7.2.17.2主体结构为现场浇注采用钢模施工的工程:

内外浇注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内浇外砌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3。

 

  C.7.3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说明 

  7.3.1本章定额包括产业和民用建筑中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中的管道、管件、系统组件等的安装等内容。

 

  7.3.2本章定额中的无缝钢管、钢制管件、选择阀安装及系统组件试验等均适用于卤代烷1211和13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卤代烷灭火系统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0。

 

  7.3.3管道及管件安装定额:

 

  7.3.3.1无缝钢管螺纹连接不包括钢制管件连接内容,其工程量应按设计用量执行钢制管件连接,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用度另行计算。

 

  7.3.3.2螺纹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安装时,按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0。

 

  7.3.3.3无缝钢管螺纹连接定额中不包括钢制管件连接内容,应按设计用量执行钢制管件连接定额。

 

  7.3.3.4无缝钢管法兰连接定额,管件是按成品、弯头两端是按接短管焊接法兰考虑的,定额中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全部安装工序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目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7.3.3.5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定额中卡套连接件的数目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

 

  7.3.4喷头安装定额中包括管件安装及配合水压试验安装拆除丝堵的工作内容。

 

  7.3.5贮存装置安装,定额中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安装固定支框架、系统组件(集流管,容器阀,气、液单向阀,高压软管),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阀驱动装置的安装及氮气增压。

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时,不须增压,执行定额时,扣除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7.3.6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及支架。

 

  7.3.7系统组件包括选择阀,气、液单向阀和高压软管。

 

  7.3.8本章定额不包括的工作内容:

 

  7.3.8.1管道支吊架的制作安装应执行本册C.7.2章相应项目。

 

  7.3.8.2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的焊接或法兰连接、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等均执行第六册《产业管道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7.3.8.3管道及支吊架的防腐刷油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尽热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7.3.8.4系统调试执行本册C.7.6章相应项目。

 

  7.3.8.5阀驱动装置与泄漏报警开关的电气接线等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C.10.4.5章相应项目。

 

  C.7.4 

  泡沫灭火系统安装 

  说明 

  7.4.1本章定额包括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等内容。

  7.4.2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

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

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7.4.3本章定额不包括的内容:

 

  7.4.3.1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六册《产业管道工程》相应定额。

 

  7.4.3.2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等安装可执行本册C.7.2章相应定额及有关规定。

 

  7.4.3.3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4.3.4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4.3.5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7.4.3.6除锈、刷油、保温等均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尽热工程》相应项目。

 

  7.4.3.7泡沫液充装定额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7.4.3.8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C.7.5 

  其他消防设施安装 

  说明7.5.1本章定额包括无管网灭火装置、灭火用具、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门锁、闭门器、防火卷帘的安装内容。

 

  7.5.2无管网型灭火装置安装不包括系统调试,海天网应执行本册C.7.6章相应子目。

 

  C.7.6 

  消防系统调试 

  说明 

  7.6.1本章定额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调试,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系统装置调试,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控制系统装置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等内容。

 

  7.6.2系统调试是指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安装完毕且联通,并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所进行的全系统的检测、调整和试验。

 

  7.6.3试验容器的数目包括系统调试、检测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的总数,试验介质不同时可以换算。

 

  7.6.4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报警控制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7.6.5气体灭火系统调试试验时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C.7.7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说明 

  7.7.1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是指在特殊环境下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用度,包括了对人工降效、材料、机械消耗用度的补偿。

 

  7.7.2本章列出各项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

 

  7.7.3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的费率测算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计算结果均作为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用度标准 

  一、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用度:

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包括高温、多尘、噪声超过标准和有害气体等有害环境)施工增加费:

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三、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进行施工增加费:

按人工费的30%计算。

 

  四、工程超高增加费:

操纵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时按超高部分人工费乘以下表费率计算。

 

  五、高层建筑增加费:

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产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

 

  层数(高度)9层以下(30m)12层以下(40m)15层以下(50m)18层以下(60m)21层以下(70m)24层以下(80m)按人工费(%)2346810层数(高度)27层以下(90m)30层以下(100m)33层以下(110m)36层以下(120m)39层以下(130m)42层以下(140m)按人工费(%)131619222528层数(高度)45层以下(150m)48层以下(160m)51层以下(170m)54层以下(180m)57层以下(190m)60层以下(200m)按人工费(%)313437404346层数(高度)65层以下(220m)70层以下(240m)75层以下(260m)80层以下(280m)85层以下(300m)90层以下(330m)按人工费(%)50556578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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