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330814 上传时间:2023-06-0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98.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docx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

区别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

裁定

裁定

判决

适用阶段

起诉后受理前(立案前)

受理后审结前(立案后)

开庭审理

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条件

起诉不符合条件

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胜诉权

做出裁定的主体

立案庭

审判庭

审判庭

上诉期

10

10

15

当事人对案件的权利

可以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诉讼费用

不收诉讼费

不收诉讼费

收诉讼费

审限

适用程序

审限

延长次数

延长程序

普通程序

6个月

2次

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

简易程序

3个月

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

裁定30日判决3个月

不得延长1次

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

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1次,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院长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

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

同前

同前

 

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

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0条)

  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民诉法》第204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5.申请再审的时效(《民诉法》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7.增加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监督方式(《民诉法》第14条、第208条、第235条)

  监督对象:

民事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监督方式:

抗诉

  检察建议

8.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比较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程序性质不同

正常性审判程序

正常性审判程序

非正常性纠错程序

审理法院不同

基于级别管辖取得管辖权的各级法院

一审的上一级法院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对象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一审未生效裁判

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程序的启动不同

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

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

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以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遵守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

上诉期

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受时间(6个月)限制外,其他无时间限制

适用的程序不同

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适用二审程序

对于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普通程序;对于二审案件的再审或者提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

做出判决的效力不同

上诉期内未生效;过上诉期未上诉生效

生效判决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1.增加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民诉法》第194-195条)

2.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民诉法》第196-197条)

3.增加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民诉法》第217条)

1.明确执行和解达成后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件

  《民诉法》第230条2款: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明确规定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执行(《民诉法》第240条)

3.增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42条)

 

 

 

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之比较

比较项

和解

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

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体谅、妥协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性质

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

公力救济

中立第三者

参与程序

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自愿

具有强制性

结果

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程序种类

合议庭组成形式

备注

一审程序

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

二审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另行组庭

再审程序

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程序种类

合议庭组成形式

备注

非诉程序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仅限于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作出的程序

 

区别

反诉

反驳

性质不同

是独立的诉讼,具有诉的性质

是一方当事人驳斥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诉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互换,有双重性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发生变化

提出的前提不同

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提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不直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驳是以直接否定对方提出的全部或一部诉讼主张为前提

提出的主体不同

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双方当事人

目的不同

除了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败诉之外,还提出了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

只在于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共同

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通过这两者来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比较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标的性质不同

同一标的

同一种类标的

诉的特征

不可分之诉

可分之诉

标的数量

一个

若干个

合并不同

强制合并(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

参诉要求不同

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强制追加

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意合并审理则参加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形)

裁判不同

合一判决,结果同一

分别判决,裁判结果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1.挂靠关系。

《意见》第43条规定。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

  3.个人合伙问题。

《意见》第47条。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意见》第50条规定。

  5.借用关系。

《意见》第52条规定。

  6.一般保证关系。

《意见》第53条规定。

  7.继承关系。

《意见》第54条规定。

  【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

《意见》第55条规定。

  9.共有财产关系。

《意见》第56条规定。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参诉依据

有独立的请求权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诉地位

原告

可为共同原告,也可为共同被告

*参诉方式

主动参加

可主动参加,可被法院通知参加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起诉的同时,或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追加,可在一审、二审、再审的各阶段

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与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区别

项目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产生的依据不同

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产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

与诉讼标的有着利益关系,其本身是当事人

与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其本身不是当事人

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后果及于本人以及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和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需同意或特别授权的权限不同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人数不同

2-5人

1-2人

 

 

区别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性质不同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转移的是管辖权

作用不同

主要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

级别管辖的变通

程序不同

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且受移送人民法院必须接受移送。

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单方决定的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为的转移。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转移下级人民法院的,需要确有必要,并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据规定》第4条)

案件类型

受害方分担

加害方分担

一般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

谁主张,谁举证

(1)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有免责的事由

案件类型

受害方分担

加害方分担

《证据规定》第4条的特殊规定

专利纠纷

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产品设计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高度危险作业

受害人有故意

环境污染

有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搁置物、悬挂物

脱落、坠落:

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倒塌:

无过错责任/追偿(建筑物质量问题)

动物致害

 

受害人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追偿

产品责任

有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

无因果关系(不是侵权人)

医疗侵权

无因果关系

【注意】医疗事故案件

  过错依然要有受害人举证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举证内容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

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

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举证内容

用人单位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化。

 

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之比较

比较内容

诉前保全

诉讼中保全

时间不同

诉讼开始或仲裁开始之前

诉讼进行过程中(受理后裁判前)

管辖不同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30天内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一审诉讼中,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在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在第二审诉讼中,由第二审法院保全

启动方式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保全

理由不同

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担保不同

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但是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处理时间

48小时内做出裁定

紧急情况的,48小时内做裁定,非紧急情况除外

相同:

(1)保全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注意:

特殊规定(民诉意见102条,105条)

(3)申请保全程序:

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4)错误申请的赔偿:

由申请人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