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95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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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95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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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95分).doc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作业

问答题:

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哪几种方式?

各有何特点?

答:

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式按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

其中,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是我国常见且较为传统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仅承揽了施工(或勘察、设计)任务:

而工程总承包,则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换,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有哪些?

答: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有:

(1)信息服务功能;

(2)场所服务功能;(3)集中办公功能。

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哪几种?

各有什么优缺点?

答: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优点:

能有效地防止腐败,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能最大限度引起竟争,达到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

缺点:

工作量大,周期长,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多。

邀请招标优点:

所需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且招标花费较省;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标率高。

缺点:

不利于招标单位获得最优报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投标单位的数量少,竞争性较差;投标单位在选择邀请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标单位很难了解所有承包商的情况,常会忽略一些在技术、报价方面更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使招标单位不易获取最合理的报价,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适的承包商。

4.根据《招标投标法》,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答: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资格审查的内容、目的、分类

答: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注册资金;(3)如果是货物招标:

要求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如果是工程施工招标:

则要求企业有相关的施工承包资质。

(4)财务状况;(5)类似项目业绩;(6)企业信誉;(7)如果是工程招标,还要求有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可以投入的设备能力。

资格审查目的:

了解投标人的技术和财务实力以及施工经验,限制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盲目参加投标,以使招标能获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简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答: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7.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答: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8.中标候选人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中标侯选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9.简述联合体投标的概念、特点及资质要求。

答: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特点: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5)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10.简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

答: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包括:

(1)项目报建;

(2)审查招标人招标资质;(3)申请招标;(4)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6)对把投标资格进行审查;(7)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9)开标;(10)评标;(11)择优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12)签订合同。

11.常用的工程投标报价技巧有哪几种?

答:

工程投标报价技巧有:

(1)不平衡报价法;

(2)多方案与增加备选方案报价法;(3)突然降价法;(4)先亏后盈法;(5)开标升级法;(6)许诺优惠条件;(7)争取评标奖励;(8)无利润投标法。

12.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各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

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和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13.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并列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答: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的要求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4.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什么情形?

简述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承担原则。

答: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承担原则是: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5.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哪些?

它们的解释顺序如何?

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6.简述指定分包和一般分包的区别。

答:

(1)选择主体不同,指定分包由业主选定,一般分包由承包商选定;

(2)工程款支付开支项目不同,指定分包从暂列金内开支,一般分包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3)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业主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将款项直接付给提定分包商,而一般分包业主不介入分包合同履行;(4)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对指定分包商非承包商原因的违约行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一般分包商的违约视为承包商违约。

17.简述索赔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答:

索赔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

特征:

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分类:

按合同主体分类包括:

(1)总承包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索赔;

(2)分包合同索赔,即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3)联营承包合同索赔,即联营成员之间的索赔;(4)劳务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5)其他合同索赔,如承包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按目的分类包括

(1)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

按处理方式分类包括

(1)单项索赔;

(2)综合索赔。

18.简述索赔的程序

答:

(1)承包商索赔的提出:

1)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递交索赔意向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向监理方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商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方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索赔处理:

1)监理方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商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方可要求承包商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方应按合同条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得承包商。

3)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商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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