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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幼儿园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为我市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室、教科所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儿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查实,当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并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学前教育中专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4年,可初定三级教师。

2.获得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本科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3.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后,在幼儿园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并能胜任幼儿园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获得学前教育中专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获得研究生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3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需通过3个以上科目,其中“操作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为必考科目。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五)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

任职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投诉。

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不少于3次。

家长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二)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能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及反思。

(三)教学基本功扎实。

掌握幼儿园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

(四)教育教学效果优良。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教学,开设过园级公开活动5次,或园际以上公开交流活动2次;或获得过技能、教学、游戏、环境等评比园级一等奖或区县级二等奖2次以上。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以上。

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教科研材料2篇(有1篇为教学案例)。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过2篇教科研材料。

(二)在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过区县级二等奖以上。

(三)承担过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儿童观,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系统、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学前教育实践经验,教学方法适宜,保教质量高。

从教以来,担任班组长5年以上。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注重家园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

任班组长2年以上或担任幼儿园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本人获得过区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且家长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

熟练把握幼儿教育各领域、各年龄班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高效地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

(三)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效果优良;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园本课程开发与验证,是幼儿园公认的教育教学骨干。

开设过区县级以上公开活动(讲座)5次或市级2次,或获得过区县级以上评优课(基本功竞赛)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或所带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过区县级一等奖。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幼教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并取得显著成绩。

任现职以来,撰写教科研材料5篇。

可以是论文、论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教材或教参、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

其中至少有3篇为学前教育专业的论文(含1篇教学案例)。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前教育专业研究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前教育专业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同一年度同一颁奖单位的只认1篇)。

(三)正式出版过学前教育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作为主要编写人员(主编或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参加编写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在一定区域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三条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从教以来,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专职科研人员年均5次)以上。

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

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幼儿园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前教育专业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三)主持过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四)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保教质量稳步提升,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专业示范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

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资历破格:

原则上不实行资历破格。

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达到正常评审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丰富的保教工作经验,所带班级幼儿行为习惯好、学习兴趣高,家长满意度达到90%以上。

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功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专职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

4.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5.对幼儿教育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学前教育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前教育实践智慧,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能对学前教育实践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

从教以来,承担班组长或年级组、园所管理工作7年以上。

(一)坚持育人为本,关爱、尊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有在省级优质园以下等级幼儿园任教或指导工作的经历。

(二)教育成绩突出。

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的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坚持保教并重,提供幼儿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坚持面向全体幼儿,关注、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主动发展。

家长和同行评价高。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

熟练把握幼儿园各领域、各年龄班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在区县级以上开设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有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同时,任教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课或基本功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四)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有效教学,教学态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能主持园本课程开发与验证,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在一定区域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二等奖。

同时,在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十八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幼儿教育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区县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与科研的能力,在幼儿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从教以来,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教研人员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专职科研人员年均8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

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幼儿教育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参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三)主持过省级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同时提交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四)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任现职以来,所指导区域的保教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达到正常评审相关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丰富的保教工作和园所管理经验,管理的园所或所带班级幼儿行为习惯好、学习兴趣高,家长满意度高,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幼儿教育学术专著3部以上,并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功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为江苏幼儿教育改革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其中,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副园长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20节;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育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在乡镇(不含)以下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工作满10年以上),其综合表彰奖励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个档次(资历破格者档次不放宽)。

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评审年的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刊物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同时兼有ISSN和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

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的署名为准。

第二十六条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学前教育专业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非学前教育专业,必须接受系统、规范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习与培训,并保证相应的课时。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教案、讲稿、论文(案例)、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第二十九条 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

第三十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中三级教师对应原小学二级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原小学一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小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小中高”教师,正高级教师对应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自2012年起试行。

定职称申报——申报原则与注意事项

(一)从事专业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二)中专或专科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员级初定。

专科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助理级资格初定。

本科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助理级资格初定。

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三年可申报中级初定。

博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可申报中级初定。

(三)通过考试获得员级初定资格可申报助理级资格初定。

(四)已经初定员级资格,需要统一参加南京市职称评介中心组织的考试。

其中财经类专业需要参加全国组织的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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