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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试

特种设备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十个种类。

安全阀在锅炉运行中起着防止超压运行的作用。

锅炉的安全附件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液位计。

锅炉常见事故有爆炸、爆管、缺水、满水,汽水共腾、炉腔爆炸及泄露、变形等类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压力、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介质特性,以及设计制造特点对其管辖的压力容器进行综合分类。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位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气瓶不一定是自有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按照压力管道的用途对管道进行分类,分为长输管道(GA)公用管道(GB)工业管道(GC)动力管道(GD)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层门是否锁紧须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

电梯由控制柜,导向轮,曳引钢丝绳,曳引轮,轿厢和对重组成。

限速器是当轿厢速度超过设定值时,操纵安全钳的装置。

安全钳是一种使轿厢制停在导轨上的机械装置,凡是有钢丝绳和链条悬挂的电梯轿厢均应设置安全钳。

安全钳按结构分为瞬时式安全钳和渐进式安全钳。

渐进式安全钳和瞬时式安全钳的主要区别在于渐进式安全钳的动作是由弹性元件夹持的,制停距离比较长。

额定速度大于0.63M/S或轿厢装设数套安全钳装置,都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若速度大于1M/S,对重安全钳也应使用渐进式安全钎。

载人电梯由驱动主机,轿箱,悬挂装置,导轨,门系统,控制柜,电缆以及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极限开关等部件和安全装置组成。

起重机最重要的结构是起升机构。

电动葫芦由电动机,联轴器,制动器,减速器,卷筒,钢丝绳和滑轮吊具组成。

限制器是停止或限制起重机械运动和功能的装置。

客运索道,分为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三种类型,客运架空索道,按照运行方式,可分为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滑道、蹦极属于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型式实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

设定行政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的,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十二小时以上的。

因交通事故,火灾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和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发生的事故,在销售报废的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分政府、部门、专项三层应急预案,其中专项预案指企业建立的。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项目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许可设计文件鉴定,鉴定许可的内容是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重大修理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维修情况,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维修情况。

隐患是指违反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成为事故隐患。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已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或者不予变更使用登记的情形有。

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原使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超过二十年的,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关资料,求和规定的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相关内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厂内机动车辆在完成注册登记后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压力容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

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压力管道停运时在停运后的30日内办理停运手续。

压力管道报废时在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锅炉的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两年一次检验。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坐起重机,兰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启动机、悬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两年检验一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与气瓶充装许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罐装秤。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实施机关。

o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包括气瓶,安全阀,和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特种设备的严重隐患,是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具有较大影响,不及时排除很有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

事故调查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职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工作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但可以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o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因素,可能出现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或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

作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是我国目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批复意见实施,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文件资料归档等。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且应当按自然日历结算。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五个层次,分别为。

A层次法律,b层次行政法规,c层次部门规章,d层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层次技术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监察人员。

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008年7月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

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70%,市级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50%。

县以上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

定期对执法活动和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的。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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