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养护中心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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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养护中心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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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道路养护维修
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一、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基本安全规定
(一)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公路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
(三)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养护作业人员有义务制止违反安全操作的行为。
(四)在进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报公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开工前应落实项目专责安全人员,应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六)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或反光安全背心。
(七)从事有害有毒作业时,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九)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施工驻地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警告标志,较高设施或建筑物需加设避雷装置,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
(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规定,所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十一)电器设备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后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十二)当公路养护维修需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须事先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由专业队伍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组织实施。
(十三)在山区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遇到视距不良、车道坡度大、急弯、车流密度大等情况时,要设专人疏解交通。
(十四)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公安交警处理完毕后,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公路使用条件,确保公路安全。
(十五)中心各公路养护单位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一)路基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所携带的交通工具及小型作业机具应放置在行车道以外,不得影响行人安全。
2、发现路肩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或路基出现冲沟、缺口时,除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外,应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3、对路堑出现危岩、浮石等不稳定情况,应及时处理、
清除,避免危岩、浮石滚落。
4、及时处理路面上影响行车安全的严重病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及时回填的应进行围蔽及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5、公路陡坡、急弯内侧的路肩严禁堆放砂石料等堆积
物,其余路段因养护施工作业需临时堆料的,材料应整齐堆放在作业区域内。
6、国省道日常清扫应以机械作业为主,机械清扫应尽量避免变换车道进行清扫作业。
对清扫机械无法扫及的路面死角和路边,应进行人工辅助清扫。
人工辅助清扫时,尽可能采用逆向清扫,并在清扫人员前50-100米间放置安全标志,以保护清扫人员的安全。
7、在因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要指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
8、在山区公路路肩、边坡等路段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
9、山区公路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而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10、山区公路作业区的施工标志应设置在竖有急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同一位置处。
11、在同一山区公路弯道养护作业,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业区。
山区弯道、陡坡、坡谷的施工,应在施工期间设置危险缓冲区域,以适当的堆沙作为缓冲物。
12、严格执行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人员要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公路巡查车巡查时速度应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并按规定开启示警灯。
巡查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13、巡查发现公路有砖块、石块、油污等杂物时,应及时组织人员清扫,路面清扫后的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运至指定地点或垃圾场处理。
14、路面出现积水时,应及时进行排水。
冬天如遇到极度寒冷天气时,在出现路面结冰的路段使用工业盐溶冰或撒铺防滑料。
(二)公路桥涵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定,并应加大雨天和汛期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巡查力度。
2、桥面出现铺装破损、伸缩缝损坏等病害要及时维修更换,并要及时清除桥上杂物。
3、桥梁养护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4、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用悬挂式吊篮等设施,作业人员需系安全带,水上作业需穿救生衣。
桥下是通航的河道时,养护维修前必须事先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得到允许后再可进行,并设置符合安全通航的信号标志。
5、拆除桥涵等建(构)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定批准。
6、加强桥涵施工临时便道桥维护管理,并设置施工警告标志和减速慢行标志,确保车辆及行人通行。
7、对确定技术状况为三、四类桥梁的,要指定专人观测和监控,做好日常巡查记录,并应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维修加固或改造。
8、及时疏浚河道,清除涵洞淤塞,并严格控制桥梁安全范围段的河道采砂,保障桥梁基础安全。
辖区内管养桥梁进行下河道上垃圾清理及河内采砂挖沙等作业必须确保不损害桥梁安全。
9、严禁超重车辆通过桥梁。
10、桥梁两端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示警桩和限载标志等设施。
11、在养护维修明洞和半山洞时,要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
12、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3、在隧道内衬砌局部坍塌养护维修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坍体护拱,作业人员可在其掩护下操作。
14、在实测到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使用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通风后经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浓度符合规定时,才可允许重新作业。
15、在未设置照明设施的隧道内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在隧道洞门外设置施工、限速、限宽等交通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指挥交通。
16、隧道内不准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避车洞及错车道不准堆放施工材料。
17、通过检查发现桥涵隧道严重毁坏或危及行车安全时,除设置相关标志外,应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若桥涵隧道的损坏危及到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时,必须及时封闭交通,并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的疏导。
(三)公路沿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平整路段路基高度4米以上,山岭地段路基高度6
米以上以及高路基、陡坡等危险路段,应在路缘石外缘埋设示警桩。
2、平交道口应依据国家标准埋设示警桩。
3、经常检查标志、示警桩、护栏等沿线设施的歪斜、缺损,对于歪斜的应及时扶正,缺损的应及时修补。
4、经常保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位置适当、准确、完好、醒目、美观。
5、交通标志的安装、更换及标志线实划必须执行GB5768--2009的标准。
6、公路服务设施和养护班房的建设、维修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
(四)公路绿化养护作业安全规定
1、公路路树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和交通安全,对于妨碍
视距和遮挡标志的树冠,应及时修剪。
2、干枯公路路树及树木枯枝、病枝应及时予以清除和
修剪。
3、对弯道内侧、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段公路绿化应满
足车辆行驶视距的要求。
4、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本规定有关设置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区的要求设置绿化安全作业区,路树采伐作业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反光安全标志服。
5、砍伐路树时要注意周围的动态,并采用绳索控制路树的倒向,防止伐树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在陡坡悬岩处砍伐路树时,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
在山坡上严禁在同一路段的上下同时砍伐路树作业。
6、遇大风、大雨、雾天等特殊气候必须停止绿化养护工程作业。
(五)特殊季节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
1、暴风雨前后,应注意检查公路沿线的建筑物、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路线,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对属于公路部门权属的相关设施应及时修理加固,对于非公路部门权属的相关设施则及时告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2、雨季施工的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驻地及场站应采取排涝防洪措施,并及时清除雨后积水。
3、处于洪水和海潮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作业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4、长时间在雨季施工作业的养护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雨棚。
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停止施工。
5、水毁抢修工程除设置相应标志外,应及时予以恢复。
6、雾天由于能见度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7、需雾天进行抢修作业的,必须联合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所有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信号。
8、风暴期间能见度较低,应适当增加警告区长度。
9、为防止风暴吹倒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10、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11、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有条件的宜搭设凉棚,供应冷饮,准备防暑药品。
三、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以保护作业人员和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
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包括有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防撞桶(墙)、移动式标志车、施工警告灯号、夜间照明设施等(见附图1-8)。
(二)设置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控制区,形成一个封闭的作业区间,既利于养护维修作业的开展又能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见附件图9-10)。
1、警告区的最小长度(用代号“S”表示)按表1选取。
表1警告区最小长度S(单位:
m)
2、当需要封闭车道或路肩(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
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的变化平缓。
⑴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用代号“Ls”表示)按表2选取,当在隧道内养护维修作业时,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按表数值的1.5倍选取。
表2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s(单位:
m)
⑵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用代号“Lj”表示)按表3选取。
表3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j(单位:
m)
⑶下游过渡区的长度宜取30米。
3、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取50米。
4、工作区长度应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
5、终止区最小长度宜取30米。
(三)车道封闭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按图9进行布设。
(四)路肩封闭时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按图10进行布设。
(五)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公路桥梁、隧道、平面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有关图例,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六)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区必须按规范布设,布设好的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必须经验收和照相存档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确认后,才能交付使用。
(七)加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必须始终保持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有效性。
(八)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恢复正常交通。
(九)夜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警示。
(十)边通车边施工的养护中小修工程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疏导标志、限速标志和指示方向及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路栏,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必须设置隔离措施。
(十一)确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养护中小修工程,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指示标志,并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路栏和禁令标志。
(十二)四级及以下公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控制区的布设可参照本规定。
(十三)凡需占用公路进行作业的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作业区,养护单位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设置作业区的,应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报告。
四、公路养护机械使用安全规定
(一)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带病操作机械。
(二)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三)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四)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严禁拆除检测、指示、仪表、报警及警示装置。
(五)养护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明行驶路线上的桥梁的承载能力及隧道、跨线桥的通行净空,确保机械设备安全通行。
(六)养护机械在施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
(七)养护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养护机械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作业或超负荷作业。
(九)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机械设备工作前、中、后的检查,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使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十)严禁养护机械运转中进行机械保养、修理作业。
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应断电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部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隧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基本安全规定
(一)安全文明施工
1、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在开工前应到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道和挖掘道路。
2、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规定,对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围挡封闭和管理。
3、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做好现场除尘、降噪和减震等防治工作,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使用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规范要求。
(二)施工现场安全
1、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应根据作业现场动火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用火、用气安全。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进行布置和使用。
临时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二是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三是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
(三)作业现场应保持场地场貌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
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堆、停放在经批准占道范围内。
养护维修作业完工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四)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装(套装)和反光帽;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和反光帽。
属高空或深基坑作业应戴符合安全要求的硬质安全帽。
(五)夜间养护维修作业时,养护维修作业区内所用的警示标志必须采用有效反光标志及悬挂有效警示灯;养护维修作业工作区内必须保证有充足的照明。
(六)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
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配备专(兼)职的安全员,必要时需指派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七)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围蔽要求:
工期15天以上的养护维修作业应采用围板封闭;工期15天以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应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临时流动作业可采用反光锥形桶进行警示围蔽。
在机动车道上维修作业时,应在来车方向适当位置设置有效的防撞设施,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八)登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相关规定。
(九)为确保交通安全,交叉路口养护维修作业区域宜采用通透性材料进行围护,保证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区域的通透和整洁。
(十)主要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前应按规定进行报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证照上岗,禁止无证上岗。
(十一)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了解所涉及的各种管线和公共设施(煤气、水管、电缆、光缆、架空线等),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十二)针对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实际交通及道路情况,制订出相应的交通管理和疏导方案。
必要时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疏导方案预演练。
(十三)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尾部应设置箭头灯或警示灯。
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一)道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路面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2、为保证城市交通正常运行,快速路和主干道养护维修作业尽可能在夜间进行。
3、工作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并应有专人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指挥。
4、快速路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相同车道同时维修作业,下游工作区距上游工作区1000m以上时,应在下游工作区前端设置施工标志。
5、快速路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宜同时维修作业。
当必须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应不小于1000m。
主干道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宜同时维修作业。
6、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处增设施工警示标志。
7、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施工段应采取措施(如采用护栏、水马等)设置临时通道,保证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8、在医院、公安消防等部门门前的道路上作业时,必须考虑进出车辆的通畅和安全。
在附近有学校和幼儿园的道路上进行作业时,必须加强防护措施,防止学生和幼儿进入养护维修作业区发生事故。
(二)城市道路桥(人行天桥)隧涵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桥梁、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时的交通标志。
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2、桥梁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先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应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通信、架空线等),必要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3、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4、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迎车方向或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水上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
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并争取得到配合。
5、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醒目的安全设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7、当实测得隧道内一氧化碳浓度或烟尘等有毒有害物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并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8、隧道洞口周围100m范围内,未经隧道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隧道安全的活动。
9、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在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⑴检测隧道内CO、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
⑵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先处理后作业;
⑶检查施工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⑷对养护机械、台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10、在隧道内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⑵作业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工作区以外;
⑶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11、在隧道泵站内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别注意防火、防雷、防触电、防毒气、防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⑵严禁酒后值班,不得穿拖鞋和高跟鞋值班。
⑶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消防设备应齐全、有效,定期对灭火器材性能进行检查或更换。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安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⑷泵站电气设备的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才能上岗,高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检修人员必须持有高压电气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⑸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站闸内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执行。
⑹除非特殊情况并有专业人员严密监视下,其他情况一律不允许带电或运转中检修机电设备(包括清洁、保养)。
⑺进入泵房底层设备维修,必须戴安全帽,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杂物坠落伤人。
12、电力设施等有特别要求的维护,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3、桥梁、隧道以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需搭设脚手架的,其安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14、隧道内不准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避车洞及错车道不准堆放施工材料。
(三)特殊季节市政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
1、雨天
⑴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⑵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
加强对排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坍塌。
⑶在雨季施工时,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⑷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
作业中遇有暴风雨应停止施工。
⑸雨期施工应采取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⑹现场应采取防雷击措施,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路、大树下停留和作业。
⑺严禁振动冲击夯实机、蛙式夯实机等电动机具以及电焊机冒雨作业。
2、高温天
⑴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
有条件的宜搭设凉棚,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