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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入职体检项目公务员入职体检项目

教师入职体检项目-公务员入职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

  1.Tecnobody之动态平衡测试:

评定/训练受试者运动控制能力、平衡能力,提高本体感觉功能。

针对髋、膝、踝损伤及神经运动控制障碍的受试者,提供全面的测评和训练方案。

优势:

a.精确的检测结果,直观的对比分析数据;

  b.强调多关节、多平面的训练,改善全身动作的一体化,提高    控制下的动态平衡性;

  c.提供个性化的训练方案;丰富的互动模式使训练更具趣味    性,有效地提高训练者的积极性;

  d.训练方法多样化,可借助平衡垫、海绵垫、平衡半球等训练    器械。

  2.Tecnobody之体姿板测试:

通过压力测试及反馈模块,检测人体背部6个负重区域压力情况,准确反映身体问题部位所在及其严重程度。

并针对性的制定训练方案,循序渐进改善背部肌肉的协调功能与整体平衡。

  优势:

a.精准的数据结果和分析;

  b.训练中直观的视觉反馈,给训练者更好的引导;

  C.训练更具趣味性,让训练者在游戏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    训练者的积极性。

  3.脊柱健康检查:

评定与颈椎和腰椎不适的相关肌肉、韧带及关节结构的状态与变化,分析问题原因所在,并为其制定相应的改善方案和康复训练计划。

  优势:

a.更深入并具针对性的系统性检查;

  b.因人而异的康复计划,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c.康复方案简单易行,为客户节约时间成本。

女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女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通常来说,女性在报考公务员后,除了以下和男性体检项目相同外,还会体检是否有妇科病等项目。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如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4、像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如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如果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

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

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如果有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的,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对于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盐城中公教育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者。

双眼有一眼失明者。

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血吸虫病未治愈。

  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内分泌系统疾病、克山病、无脉症等。

  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

  19.有性传播病史者。

  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正常者。

  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12kpa(60mmhg—90mmhg)

  11.男性身高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身高:

女性米以上,男性米以上;

  2.视力:

双眼裸视以上;

  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第四章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

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生的引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

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

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

  第十八条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

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对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

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卫生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7公务员体检检查项目

  序号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名称1临床检查常规检查2临床检查3临床检查

  耳鼻喉口腔

  临床意义

  诊断听力、中耳炎、鼻炎、鼻窦炎、咽部及喉部等疾病诊断龋齿、牙结石、牙周炎、牙髓炎、口腔癌等疾病

  备注全部预防保健

  通过身高、体重血压的测量,诊断高血压及生命体征的异常全部

  诊断心肺异常、肝脾肿大、胆囊炎症、结石、

  4临床检查5临床检查6临床检查

  内科

  腹部包块、神经系统异常

  外科妇科

  检测淋巴结、甲状腺、前列腺、肛肠等

  全部已婚

  排除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子宫内膜炎及妇科肿瘤等疾病

  女性

  检测视力、色觉、远近斜弱视、沙眼、青光眼、

  7临床检查8化验检验9化验检验10化验检验

  眼科

  白内障、视网膜脱离等

  尿常规血常规

  败血病等血液方面疾病

  血糖

  检测血糖情况,诊断糖尿病检测肾脏的代谢、排泄功能情况是否正常

  检查胸廓、胸腔、纵膈软组织、心脏、肺部等多种疾病诊断心律失常,对冠心病及其他心脏病有提示诊断作用

  诊断肝胆胰脾等器官的癌变、结石及其他病变

  全部全部注2全部全部

  11化验检验肾功2项12化验检验肝功2项13图形图像DR胸片14图形图像15图形图像

  心电图上腹部彩超

  筛查尿路感染、泌尿系统疾病及结石等诊断有无贫血、细菌感染、病毒感染、白血病、

  全部注1全部全部

  检测肝脏功能情况,诊断是否有肝功能损害、胆道梗阻等全部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

09-08-10

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

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

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

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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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一切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

患慢性支气管炎,不能录用。

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不能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可录用。

 

公务员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

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标准对数视力)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体检程序,明确体检项目与标准,我们已对《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原印发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中所附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停止执行。

  二O0四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

人事公务员体检修正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xx年3月1日印发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

  常规项目

  第一条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和专科体检。

  第二条公务员身高:

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0cm以上为合格。

但对有特殊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

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

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

  第三条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血压合格。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

  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的;

  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科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的皮肤病;纹身的;

  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的;

  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的;

  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的;

  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的:

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的;

  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的。

  内科

  第六条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现症结核病及其他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认有心脏器质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肠等消化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为不

  合格。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的,为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十六条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外耳道闭锁、慢性非良性型化脓性中耳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

  嗅觉丧失、鼻畸形,患有严重鼻息肉、鼻腔肿瘤的;

  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疾病的。

  眼科

  第十八条视力检查统一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单眼裸眼视力均≥或双眼矫正视力≥,为合格。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单眼裸眼视力≥,为合格。

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单眼裸眼视力≥,为合格。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有红、绿色盲者

  色盲及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15℃以上;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力功能的,或瞳孔变形、有运动障碍的;

  因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而严重影响视力的,青光眼、白内障、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

  口腔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以及严重的牙颌畸形,严重影响面容者;

  严重影响咀嚼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口腔疾病;

  口腔及颌面恶性肿瘤。

  妇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乳腺及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生殖器官活动性结核;

  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

  疣等性传播疾病的。

  实验室检查

  第二十二条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胸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非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低于80g/L,女性低于70g/L的;

  2、尿液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的;

  3、SGPT异常伴HBsAG阳性的;

  4、HBsAg、HBeAg呈阳性的入职体检项目及要求

  入职体检项目及要求

  一般公司规定新入职的员工,就近安排时间参加常规体检。

体检项目及费用:

  体检项目:

肝功能两对半、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心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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