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划界的司法仲裁中的衡平原则探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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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的司法仲裁中的衡平原则探析论文

海洋划界的司法仲裁中的衡平原则探析论文

现行国际法规则中有关海洋划界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且海洋划界争端涉及历史、人文地理、经济、__等诸多因素,并具有复杂性、敏感性、反复性等特点,在此情况下,“衡平”作为理念,以司法裁量作为形式,从起初普通法的话语体系进入现代国际司法实践,经__和仲裁法庭大法官们的实践和发展,从抽象的衡平原则发展成为衡平原则及其他情况规则。

但目前没有一部国际条约对衡平及相关情况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通过国际司法实践而发展。

本文在现存海洋划界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中寻出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发展脉络及实践内涵,这对当前面临复杂海洋划界纠纷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一种表示公平、合理的衡平思想,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可以作为矫正严格法律的严厉之处的一项原则加以援引。

第一个为“衡平”概念下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伦理学》中提出:

“衡平与正义(jus-tice)并无二致,而为正义之一种,不过非据法律之正义而已,它是对法律正义之纠正。

”然而,当今西方法律中,衡平(equity)一词已具有多层次的含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

首先,它的核心意思应为“正义”“公正”“公平”,即作为实质正义的代称;其次,可作为一种方法、途径或手段,即衡平考量、衡平方法;再次,可作为衡平司法,即法律矫正或补救的行动;最后,可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即在现存的法律不能适用的时候做出判断的原则。

[1]

此时,“衡平”具有了更为广泛的含义和普适性的价值和意义。

尤其是当其与广为存在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相联系时,“衡平”的普适性意义愈加凸显出来。

[2]从此广义上理解“衡平”,其作为理念,以司法裁量作为形式,从起初普通法的话语体系,进入现代国际司法实践,__和其他仲裁法庭的大法官们作为一个专门性的、精英化的法律职业性集团,在海洋划界领域实践并发展这一理念。

(一)“衡平”②观念的引入

1909年,“格里期巴丹那案”是最早将“衡平”观念与海域划界联系在一起的案件。

在该案中,常设仲裁法院首次“衡平考量”了挪威和瑞典在格里期巴丹那附近捕鱼、设置灯塔、测量海洋环境、安置灯船等相关“事实环境”,最后裁定格里期巴丹那全部划归瑞典。

事实上,大陆架划界的衡平原则是同大陆架法律概念同时产生的。

在1945年9月28日的《杜鲁门公告》中,美国提出相邻或相向国家按照“衡平原则”划分的大陆架边界,但没有说明“衡平原则”的确切含义。

科列茨基法官认为“它的意义只在于号召邻国达成协议”.此后,衡平原则这一表述尽管出现在一些国内立法和声明中,但同《杜鲁门公告》一样,它们都没有包含任何进一步的说明。

同时,国际法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大陆架划界条款的过程中从未提及衡平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也未加以任何规定。

(二)“衡平原则”的确立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__正式将衡平原则引入到海洋划界中的案件。

该案涉及三个相邻国家,其中联邦德国处于丹麦和荷兰海岸之间,这三国的海岸整体上呈现凹形,而联邦德国处于凹形的中间,因此,如果严格地使用等距离线方法划界的话,那么划定的两条等距离线就必然会在离海岸较近的地方相交,并将沿海国与三角形以外的大陆架区域分隔开来。

[3]同时,作为当事国之一的联邦德国虽签署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但未批准该公约,也就是说联邦德国并不是1958年公约的缔约国,那么适用何种法律审理该案件?

在大陆架划界领域“等距离/特殊情况”是否已成为习惯规范?

就此问题__的结论是,《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述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不是习惯法规范。

此时,该案似乎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律规则缺乏的情况,如何填补在此问题上的法律漏洞的问题呢?

__的做法是求助《杜鲁门公告》中那个没有任何实际含义的衡平原则,并赋予其崇高的地位,强调衡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的法律确信。

[3]

法院指出,“由于划界的作用是确定某些区域归属于不同管辖权的问题,因而不言而喻,应该首先考虑的是所适用的结果是否衡平。

相关国家可以任意选择划界的方法,但是必须以衡平解决为目的。

这里‘衡平’寻求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

”[3]该案对1982年《__海洋法》公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约第83条只是泛泛地规定“应在__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衡平’解决”.该规定意味着,几乎任何划界方法或结合数种不同的划界方法都是被允许使用的,以寻求划界的最后“衡平”解决。

[4]

该空洞和抽象的规定为__和国际仲裁法庭在进一步发展“衡平原则”的内容上留下了大量的空间。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是__审理的第一起实际划界案件。

在该案中,__开始将衡平结果作为划界规则的核心和根本出发点,并对“衡平”进行了界定:

“源于公平和正义思想的衡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可以用作法律的普遍原则予以直接适用的,法院适用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几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一种最接近正义要求的解释。

在本案中,法院将衡平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来运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是__审理的第一个海岸完全相对的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案。

法院认为,“按照海洋划界法律的基本准则,在使衡平原则适用于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务求谋求达到衡平的结果”,[5]“衡平作为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它的适用应当显示出一贯性和一定程度的可预期性”.虽然这些案例间存在某些非一致性,但所表达的思想是共同的,即__已将衡平纳入法律原则(或规则)体系中进行考量,并将抽象的原则与具体案件相结合,通过权衡“一切有关情况”,在适用中极力发展实在法,以确保实现具体个案正义的要求。

此时,“衡平”与其所挟带的“衡平”法则不仅仅具有纠正法律规则的方法论上的意义,而且作为一项有着明确实质含义的法律原则来调整利益纠纷。

(三)衡平原则及具体情况规则的形成

__在xx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正式提出了“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6]此后,__在xx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xx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xx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和xx年52哈尔滨学院学报xx年“孟加拉湾划界案”中都适用了该具体规则。

由此可见,21世纪后,__继续努力使衡平原则向着确定规范方向演进,使其由虚幻的衡平观念变成一种固定的或实在的规则。

基于“衡平原则及具体情况规则”的内容日益固定明确,目前存在海洋划界争端的国家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或__适用该规则来解决划界争端,有资料显示,这类国家已经超过20个。

随着国家实践的增多,该规则作为国际习惯法的地位无疑将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追溯国际仲裁和__关于海洋划界的实践,不难发现:

经国际司法实践的推动“衡平”一词从传统的普通法语境中解脱出来进入到海洋划界领域,为避免衡平的虚化和泛化,大法官们实践并发展了“衡平”理念,提出以抽象衡平和正义为理念,对实质性的“相关情况”加以衡平考量,而这些考虑并非以僵硬的规则来求得各因素的精确分量,也不意味着进行自由裁量和调和,而是确确实实的现实考量,使“衡平”由起先的旨在实现“具体正义”和“个别化”的主张,过渡到实在的法律规则。

由此可见,当前的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是在__和仲裁机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海洋划界规则,它包含:

确保结果公正、考虑相关情况、遵循公平划界程序和划界方法等实践内涵。

1.强调结果公正

公平的划界结果是大陆架划界的目标,也是衡平原则的核心意义。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__看来,公平结果不只是划界规则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简直就是划界规则的全部。

既然公平结果在划界规则中如此重要,与此相适应的情况应当是存在着相当准确的描述公平结果标准的规则,否则将难以辨别什么是不公平的。

但不幸的是,这样的规则并不存在。

因为“在特定的案件中,什么是合理的、公平的,取决于该案件的特殊情况”,[7]而“每个特定的案件归根结底与其他案件是不同的,是独一无二的”,[8]这决定了法律上不可能存在对所有案件都适用的一般的公平标准。

但在实际划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对最后界线加以判断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__发明了一个“比例标准”.[7]它是确保海洋划界结果公平性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尤其是对于海岸线较长的沿岸国而言,主张划界结果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是确保海洋划界公平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2.考虑相关情况

衡平原则只有借助案件的相关情况才能获得内容,离开相关情况,衡平原则将成为没有内容的空壳概念。

__始终强调,在划界过程中应当考虑一切相关情况。

着名海洋学家傅崐成提出海洋划界应进行衡平考量,考量的因素包括:

地理考量,如距离、比例分配、平等划分重叠主张区、海岸形状、争议国所采用的基线、海岸附近的岛屿;地质考量---重大地质结构变化;地文考量---海床的形状变化;历史利益;__考量,如经济之依赖性与相对财力、自然资源之保全、安全利益;国家行为与禁反言;未来争执之防止;最后界线之简化等。

[8]

实际上,无法罗列所有的“相关情况”,同时部分衡量因素对海洋划界所起的作用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

因此,__选择了“权衡”的方式,“权衡的过程不能被简化为确切数字表达的精确公式”,“不存在赋予各个因素以一定重要性的刻板规定”.[9]这样,__就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过度灵活性受到__的批评,如格罗斯法官将衡平原则批评为“游离于实体法之外”,[4]是没有原则的原则。

但是这也正是“衡平”之生命所在。

实际上,任何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这些千差万别的个案的背后,有着其自身特殊的事实争议。

既然“衡平”遵循的是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既然“衡平”是对“实质”“个体”正义的落实,那么这样的一种特殊法律适用应当得到肯定。

3.适用公平划界程序

“程序优于权利”,程序的公正是保证结果公平的条件之一。

早期__采用以衡平原则为出发点---相关情况---划界方法---划界结果---比例校验或其他校验---公平结果的划界程序。

运用此程序__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采用了等距离线划界方法,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采用了海岸垂直线与夹角平分线划界方法,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采用了夹角平分线、修改的等距离线和湾口垂直线划界方法。

也就是说,为确保划界结果的公平,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划界方法。

但是,批评者认为该划界程序导致划界方法过于灵活,法官的裁量权过大。

因此,自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开始,__重新适用等距离线方法划定临时边界线,再根据“相关情况”调整临时边界线。

在xx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__明确提出“三阶段论”.所谓划界“三阶段论”指的是先不考虑任何相关情况画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或中间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相关因素以调整或修改临时等距离线,最后运用比例校验方法验证经过调整或修改的临时等距离线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针对这一调整__进行了说明:

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使适用衡平原则划界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这并__明等距离方法自动优先于其他划界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使等距离方法的采用并非是适当的。

由此可见,虽然__强调“等距离方法”并不具有自动优先的地位,但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等距离方法”将是__的首选,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10]何为“令人信服的理由”呢?

__引述了xx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以具体说明。

该案中,__认可尼加拉瓜提出的地理、地质因素和洪都拉斯提出的两国间默示15度平分线为“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排除等距离线方法的适用。

[11]

由此可见,反对__采用等距离线方法的当事国负有证明责任,在“相关情况”范畴中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

如前所述,经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发展,衡平原则实现了由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转变,其内涵与相关规则已日渐清晰,且正在成为一般国际习惯法,那么我国应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则以支持我国在东海划界中的基本主张。

1.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自然延伸原则的消亡”.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

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

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

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

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

__之所以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采纳马耳他提出的距离标准,是因为利比亚地质学家所提供海底存在“断裂区”的证据是不清晰的、不完整的,且存在争议,以致法院无法准确判定此海底是否存在大陆架的根本中。

[12]由此可以推出,如果一国能够证明争议大陆架存在根本分离,那么该国无疑会依据自然延伸原则而非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对大陆架主张权利。

2.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自然延伸原则并不矛盾。

衡平原则强调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性,甚至把它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__认为,“有关国家根据衡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划界,应使每一方尽可能多地取得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但又不要侵占另一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部分”.

3.当前“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与“等距离及特殊情况规则”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在具体的个案中,“等距离方法”已成为__划定边界的首选方法,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基于此,在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时,今后我国的主要任务应是进一步从地理、地质结构等方面,详细、科学论证和说明冲绳海槽的成分和结构与附近的大陆架不同,确立冲绳海槽属于基本中断之情势,证明东海地区存在两个大陆架,从证据方面驳斥日本主张“中间线”的不合理性。

4.成比例验证方法可作为检验我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合理的辅助手段。

中日两国东海海岸线长度比例悬殊,在北纬30度以南的海区,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量算,中国一侧不计全部海岸线的自然弯度,日本一侧不计岛岸线周长只取各岛最大长度之和,中日双方海岸线之比为64:

36.[12]因此,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在解决东海争端时,我国应始终坚持自然延伸原则是衡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的权利基础,同时,充分科学论证冲绳海槽属于基本中断之情势,以此作为“令人信服的理由”驳斥日本主张的中间线。

最后,以成比例方法作为辅助手段,验证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的合理性。

[1]胡桥。

衡平法的道路---以英美法律思想演变为线索[D].华东政法大学,xx.

[2]顾元。

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3]NorthSeaContinentalShelf(FRG/Den;FRG/Neth)[M].JudgmentofFed.20,1969,Reprintedin8ILM340.

[4]傅崐成。

海洋法专题研究[M].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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