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供应及安装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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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供应及安装技术要求

XX湖畔名邸项目

YY地块

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

(供应及安装)

技术要求

页码

第一节总要求

JG/TS/1-1~42

第二节景观给排水系统概述

JG/TS/2-1~5

第三节管道与敷设

JGTS/3-1~8

第四节阀门与配件

JG/TS/4-1~6

第五节排水泵及水景循环泵

JG/TS/5-1~3

第六节隔震设备

JG/TS/6-1~3

第七节景观给排水及水景系统控制装置

JG/TS/7-1~2

第八节测试与试运行

JG/TS/8-1~6

第九节景观给排水电气装置

JG/TS/9-1~38

第十节标识与油漆

JG/TS/10-1~9

第十一节杂类提供品

JG/TS/11-1~3

第十二节维修保养要求

JG/TS/12-1~5

第十三节设备材料表

JG/TS/13-1~1

第一节总要求

1.1定义和责任

1.1.1本文描述的『本承包单位』将代表整个总承包工程中的室外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承包单位。

1.1.2除下列这些词或句应具有以下提供的含义外,其他词或句的解释应参阅合同条件的定义。

“建设单位”指业主。

“本承包单位”指“总承包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亦包括“给排水系统工程承包单位”、“消防系统工程承包单位”、“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工程承包单位”、“强电系统工程承包单位”、“燃气内管系统工程承包单位”。

“其他承包单位”指除“本承包单位”外的其它专业的承包单位。

“供应”指购买所需设备包括有关组件并运送到工地的安装位置,包括所有有关供应部分均适合并需对安装相配合。

“安装”指建造﹑装配、联接至完成包括有关组件的测试和系统调试,包括所有有关安装部分均适合并需对供应相配合。

“协调”指本承包单位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安排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承包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顺序及时间节点的衔接上要统筹安排,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

“配合”指本承包单位和其他承包单位应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总承包工作的安排,与其他承包单位相互合作,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

1.1.3本承包单位将负责完成所有为本项目之给排水系统工程所需进行的一切有关深化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及保修等任务。

1.1.4本〝技术要求〞和投标图纸中所述的内容为给排水系统正确运行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附件及配件的安装要求。

1.1.5所有项目应包括完成全部上述工程运行所需的一切辅助设备及附件的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及保修等和符合当地及当时规范的设施,不论设备及材料是否已包括在本〝技术要求〞文件及图纸内均应包含于本承包合同。

1.1.6本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有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可及有资质证明的、可承担本工程规模的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之施工单位,并必须在回标时提交有关专业资质证明、详细工程经验及施工组织架构供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核和批准。

1.2合同要求

1.2.1施工分期及完工要求

1)本承包单位必须按标书中如有提及而所须作出配合的施工期及完工要求来完成本承包合同。

但此施工期及完工要求仅作参考,最终的施工期及完工期须按建设单位所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2)本承包单位必须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如:

质检站、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排水处、防雷办等)协调、合作直至验收通过,此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各项:

A.协调其它专业承包单位按期及按阶段提供设备及材料(包括图纸、样本、产品说明书、检测证等),作为送交各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审批,包括报建和验收之用。

本承包单位须注意,若所有须送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B.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协调、联络、商讨及解决在本工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审报、衔接安装、测试和运行上的问题,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接驳工程至各市政接口。

若有部份项目、设备供应/安装或单项工程为达上述要求,须由有关部门或专业单位施工,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安装衔接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包括有关工作之设计/或工程费用等)也应全部包含在标价内。

在合同计划工期内未能就此等市政专业工程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权从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取消有关工程量,并交由市政部门施工,当中涉及的额外费用将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3)本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的规划及配合,提供及建造预留管道接口、提供预留孔洞的相关资料、提供预留容量和其它预留设施,并做好上述预留设施的保护,和各期的衔接工作。

4)本承包单位除负责整个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外,还须协调及配合本项目其它承包单位及指定供应单位,以确保本项目的整个系统可根据本承包合同的设计及当时规范依据正常运作。

1.2.2本〝技术要求〞及图纸已将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之各项主要系统的整体布置、设计、安装、测试及运作要求作出说明。

但一些细节的要求可能没有说明或提及,故本承包单位除必须按本〝技术要求〞及图纸施工外,亦须设计、供应、安装、测试、调校及运作一切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没有明确说明的部分,但可以推知且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规范及国际认可的标准和要求,并该等系统在安装、测试、调较、运作及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范/要求上所必须的一切附属配件及配套设备等,亦应包括在本承包工作范围及标价内以全面地完成全部给排水系统。

1.2.3本承包单位除须按照本〝技术要求〞及图纸进行有关的施工外,还必须负责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自来水公司、排水处等)联络、商讨、协调及解决在本工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报批、衔接安装、测试和运行上的问题;同时也应负责提供一切有关图纸及资料供有关部门审批,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接驳工程至各市政部门的市政接口及供应点。

若有部分项目或工程未达上述要求,须由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施工,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包括有关工作之设计费用等)也应全部包含在标价内。

1.2.4在招标图纸上所表示的燃气系统之设备布置仍按照本〝技术要求〞内所选用的设备/材料、以及相关的建筑图和结构图而绘制,未能完全清楚反映各设备之准确的布置位置、尺寸和大小。

本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最后施工的建筑图和已获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选型,负责深化、调整及修改施工图纸,在施工前提交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

因本承包合同为包干合同形式,故对于为配合实际现场环境而引起的机电系统及其设备安装修改所导致的额外费用,亦应包括在本承包合同造价内而不得另外索偿。

同时为配合建筑设计或与其它专业协调而进行的调整(包括管线、管道布置及安排)亦将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1.3法规和要求

1.3.1本系统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公司(如供电局、质检站、排水处、防震办、自来水公司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规范及规则的最新版本: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2007)

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555-2010)

8)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城市排水)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版)

10)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

11)建筑给水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98-2003)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14)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15)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ECS17:

2000)

16)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

2001)

1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18)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TJ08-308-2002J10185-2002)

19)水景喷景工程技术规程(CECS218:

2007)

2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2)其它适用于本承包合同的有关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及验收规范。

23)增补条文章节中所有引用的规范。

1.3.2除上述国家规范外,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仍必须依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国际设计标准、国标图集和设计手册(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中的相关要求施工,如与本“技术要求”互相有矛盾时,本承包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机电顾问进行裁决。

当建设单位/机电顾问作出决定后,本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和时间。

1.3.3在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设备安装时,本承包单位应留意最新规范及政府部门的要求。

如需要时,必须提供及安装一切所需的额外设备,直至符合当地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为止。

不论上述所需的额外设备材料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是否有标明,有关的费用必须包括在本承包合同造价内。

1.3.4本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所建议的系统设计必须获得当地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劳动局、供电局、市政及环卫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书面认可。

1.4当地环境情况

1.4.1在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和调试本“技术要求”说明书内所载述的仪器和设备时,必须考虑下列有关当地的室外气象资料作为室外设计条件:

1.室外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摄氏30.8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摄氏34.6度

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干球)温度摄氏31.3度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摄氏28.2度

夏季平均室外风速3.2m/s

夏季大气压力1005.73mbar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摄氏3.5度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摄氏1.2度

冬季空调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摄氏-1.2度

最冷月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74%

冬季大气压力1026.47mbar

2.平均风速

冬季3.3米/秒

夏季3.2米/秒

3.地震

基本烈度(中国标准)7度

4.雨量

三年重现期小时降雨厚度168毫米/时

1.4.2设备规格及设计所需符合的环境条件

除特别注明外,所有设备包括电气设备和机械配件都须能于上海市极端的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

1.4.3室外设施/装置

凡安装在室外的设备和设施,或有可能暴露在大气中的设施(即使装在室内或有盖),应为室外型,防护等级不少于IP54,否则必须装入保护外壳内,以确保适用于室外。

加装保护壳的费用应包含在本合同价内。

1.4.4抗震保护

本分包单位须注意,本发展项目所坐落的地段为地震区域,而地震烈度被列为中国标准的七级。

故本分包商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标准对其负责的设备装置作适当的抗震保护。

1.5电力供应

1.5.1除本“技术要求”说明书另有说明外,所有电气设备及安装应按下列的电压操作:

-

电压:

380伏供三相设备

220伏供单相设备

频率:

50赫兹

除上述所说明外,所有电气设备亦须适合下列操作条件:

电压波动:

±10%正常数值

频率波动:

±2%正常数值

1.6系统概述及控制指标

以下描述仅对本项目给排水工程系统的简要概述,本承包单位必须结合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的所有章节一并研读、熟悉并了解本系统之各项设计要点及具体要求。

1.水源及市政接入

本工程水景水源临时为城市自来水、正式用水采用河流净化水。

2.绿化及水景给水系统

绿化灌溉及水景给水临时性用水市政压力供水,正式用水采用河流净化水变频泵至各用水点。

3.排水系统

本项目的绿化排水及水景排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

4.雨水排放系统

所有屋面雨水由雨水斗收集,再经由雨水管排至室外雨水沟。

汽车坡道雨水经两道排水沟收集,第一道于坡道起始端(室外)直排室外雨水检查井,第二道收集至地下室雨水井,由排水泵压力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下沉广场雨水口/地漏收集后排至地下室雨水井,再经由排水泵压力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绿地雨水经由绿地地漏、盲管收集后直接排至雨水检查井。

5.市政排水接驳

基地内室外采用雨、污分流制。

基地雨水通过雨水闸门井分三路分别排入市政雨水接驳口。

1.7合同范围

1.7.1本承包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要求”、招标图纸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现行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供应、一安装、测试和保修整个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并使整个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并获得当地有关部门、质监站及检测单位验收合格。

有关范围参见“1.8工程范围摘要”章节。

1.7.2除特别标明外,在本工程规划红线内的全部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的设施安装,包括全部室外埋地管道及设施均须由本承包单位负责供应及安装。

1.7.3招标图纸只供招标之用,本承包单位必须对招标图进行详细复核、深化设计,制作深化施工图,有关深化施工图必须通过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准后经由当地设计院盖施工图章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1.7.4本项目由建筑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体机电系统的总协调工作,本承包单位必须紧密配合,根据建筑总承包单位所需要求提供足够的工程项目资料及图纸,以供建筑总承包单位做好整个项目的各项协调工作。

1.7.5本承包单位须配合建筑总承包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之总体施工计划,提交本系统工程之施工进度计划,该计划亦须与建筑总承包单位协调配合,以供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有关施工计划获批准后,本承包单位必须依据计划进行相关施工、安装及调试。

1.7.6本承包单位须在获得本工程合约中标通知书后的两周内,提供负责本工程项目之工作人员架构表及相关人员的资历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认可。

1.7.7本承包单位须在获得本工程合约中标通知书后的两周内,提交“设备/材料呈审计划表”、“深化施工图呈审计划表”、“设备/材料样品清单及呈审计划”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

1.7.8所有材料未经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准,而承包单位自行订购、安装及更改,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机电顾问书面指示下,必需自费负责拆除、清理、修补至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满意,所有因此而导致金钱上的损失及/或工期延误之一切损失,全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7.9本承包单位须与本项目工程的其它承包单位进行协调与配合,务使整项工程能依时满意完竣。

一切因本承包单位缺乏协调或配合而引致之工程延误、重复翻工及修补工作或其它影响将由本承包单位自行负责及承担。

1.7.10所有完成安装及测试的机电设备,本承包单位有责任对所有设备提供适当的保护,以免受损或遭受破坏。

如有任何损坏,一切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本承包单位承担。

1.8工程范围摘要

1.8.1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和试运行下列:

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

--河水取水工程;

--河水处理机房工程;

--绿化、水景供水系统;

--雨水排水系统(小区市政雨水管网不在范围内);

并按合同要求提供上述各系统之免费保修期。

1.8.2供应及安装绿化、水景供水系统,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各项:

1)包含取水喇叭口,水处理机房吸水和处理工艺。

2)河水给水水泵出水管接驳,供应及安装水泵房外的所有供水管道工程,包括所有管道、管道配件、阀门、保温(不包含建筑给水)。

3)园林绿化及水景,提供所需的自来水补水管至景观河流水处理机房,机房内用电和排水泵,水处理机房、室外园林绿化给水、园林道路小品排水及水景管道在本承包范围。

4)所有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设备均将由本承包单位供应和安装。

如在安装前一个月发觉任何安装困难,应立刻向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或驻工地工程师提出解决之意见。

5)本承包单位需向政府相关排水主管部门购买检测井施工详图,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施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6)提供所有有关管道及设备的油漆工程。

7)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取与本给排水系统有关的一切所需许可及审批,包括施工图和设备送审、施工许可证等等。

上述工作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包括设备和材料呈审计划、深化施工图呈审计划、土建配合要求图呈审计划、样品及样品板呈审计划、施工计划等。

9)提供所有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呈审(包括所需的样本及样品)。

10)提供施工及运输方案。

11)提供施工图、要求土建配合图及竣工图,包括送设计院盖章并获得批准。

12)提供驻工地工程人员。

13)本承包单位须每月提交一式六份所有测试报告,及工地进度之照片三份,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参考,以确保工期进度无误。

14)本承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竣工前提交竣工图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

15)本承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竣工前提交维修保养手册给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有关维修保养手册须参照本“技术要求”中所提的要求进行编制。

16)本承包单位须将己获验收通过的消防系统移交给建设单位,移交内容须包括以下各项:

-已获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准的竣工图:

-已获建设单位/监理签字确认的验收记录,包括市政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已获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淮的维修保养手册;

-己获认可同意提交的备品备件。

17)按合同要求制定的期限提供日常的免费维护保养工作。

18)为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操作本系统的专业培训,直至各物业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该系统的操控。

1.9与其他承包单位的协调与接驳工作

1.9.1概述

本承包单位须与本项目其它的承包单位协调和合作。

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所有所需的有关资料、设备和人员以确保于分工交界点上能与其它承包单位满意地配合,并确保其负责的工作是按正确的程序施工。

在施工进行中各个阶段,本承包单位须与其它有关的承包单位讨论、协调和落实各分工交界点。

本承包单位须提供一切所需图纸和资料,以配合进行综合设备施工图及综合要求土建配合图的制作。

若因本承包单位未予合作而影响综合设备施工图及有关的要求土建配合图的制作,再而影响各行业的施工进度,本承包单位须负起所有责任。

本承包单位必须遵从经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准的机电综合图(CSD)及综合土建配合要求图(CBWD)以及协商确定的施工程序来进行安装工作。

若因本承包单位不依照此施工程序展开工作而引致任何一方或多方承包单位需要修改或返工,本承包单位须负起所有责任。

已获建设单位/机电顾问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本承包单位须提供相关电子图档以供建筑总承包单位进行绘制机电综合图(CSD)及综合土建配合要求图(CBWD)所采用的电脑软件必须互相协调配合。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在有关工程施工前复核由其它承包单位为配合本合约工程所提供的各项设施和配备是否配合和适用。

1.9.2下列的工作将由建筑总承包单位负责提供:

涉及室内混凝土结构包括室内的墙壁、墙孔和各类套管的预埋工作。

工地红线以内配合各埋地管的地沟挖掘、结构、支撑及回填。

但有关埋地管道的基础、垫层、管座、支架和配合路面承托力或防冻要求所需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则由本承包单位负责提供。

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建造所需基础,电缆沟及电缆沟盖板、爬梯和脚踏等,建造阀门井、水表井、检查井、集水井、水池、包括井盖、爬梯、脚踏、排水沟连格栅等和设备混凝土基座。

由本承包单位负责提供

建筑总承包单位须按总体施工进度,对机电系统孔洞和壁坑进行回填,修补及抹面。

本承包单位须在完成其机电设备或管线的安装工作后,即时以书面通知建筑总承包单位。

因缺乏书面通知而发生遗漏,继而引起返工等所有损失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机电系统的总协调工作,建筑总承包单位须主动与各机电承包单位(如电气、弱电、消防、给排水及水景系统、等承包单位)紧密协调,统筹及督促各机电专业分包提供足够的资料,做好整个项目的机电系统的安装、调试、测试及保养工作。

建筑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机电综合图(CSD)及综合土建配合要求施工图(CBWD)。

建筑总承包单位须统筹各机电及专业承包单位,督促其它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包括各机电系统的深化施工图、大样图、土建要求资料等图纸连同有关的电脑档案,按计划完成机电综合图(CSD)及综合土建配合要求施工图(CBWD)有关综合土建配合要求施工图须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批。

1.9.3与建筑总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根据本承包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图纸资料,要求建筑给排水承包单位提供绿化浇洒及水景补水市政供水的接驳口、集水井及机房排水等,以供本承包单位接驳。

具体给排水点的预留位置须与本承包单位协调确定。

1.9.4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之协调及合作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与各有关政府部门、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市政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等协调及合作。

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图纸、样品、产品说明、检测证书、批准等给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机构作审批之用。

本承包单位须注意,若所有须送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如因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缺乏协调和合作而导致已安装的设备或系统需作更改或拆除,本承包单位除须负起所有有关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外仍须对建设单位作相应的赔偿。

1.10工地勘察

1.10.1为配合有关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的安装,在建筑方面将预留部分设施,如各给排水系统用房的安排、墙体及楼板孔洞预留、或设备基础等,因未经协调,其大小、数量或位置未必完善,本承包单位议标前宜进行实地考察,将需要加添或修改之工作提出并包括在标价内,否则日后一切所需之土建改动,需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10.2在收到正式中标通知书及招标图纸后之一个月内,本承包单位须以书面确认及提供有关会对建筑结构的形体和强度有影响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进出的吊装孔洞要求,供建设单位审核。

1.10.3在实际施工进行前,本承包单位须以书面确认有关预留的设施可满足本合约范围内施工的要求。

如有需要,本承包单位须提供打凿土建的资料予建设单位批准。

1.11土建预留

1.11.1本工程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涉及室内土建预留,包括设备混凝土基础,设备和管线的安装空间,管道须穿越楼板、结构墙、非结构混凝土墙和梁的主要洞口(建筑图和结构图已标示的洞口)等。

本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复核在建筑和结构图上所标示及现场实际土建预留的情况和数量是否正确和足够,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

如过期提出,则由此而引致其它承包单位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必须由本承包单位支付。

1.11.2本承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的工作,制作一份综合设备土建配合施工图呈交于建设单位审批,待批准后提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预留孔洞等土建预留工作。

如因本承包单位协调不足或不及时,而导致土建预留的错漏,则所引起的相关修改费用也必须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1.11.3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所需的穿越楼板、结构墙、非结构混凝土墙和梁,而且在结构图上未标示的小洞口(建筑图和结构图上未标示的洞口)、混凝土底座以及一切对建筑及结构图纸设计有影响的土建预留件包括设备运输及其路线的辅助设施,也必须在土建施工前由本承包单位与其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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