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合同律师批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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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合同律师批注版
垃圾清运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符合城市管理及甲方管理要求,保持甲方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卫生,甲方同意将垃圾清运工作交由乙方负责。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经共同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就垃圾清运合同条款达成如下约定:
律师提示:
1.垃圾清运是指各种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包括:
社区生活垃圾清运、建筑垃圾清运、渣土清运,同时对公司、企业、工厂、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学校、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等场所进行垃圾清运。
本合同模板的制定未区分垃圾清运的需求方类型,需求方可在本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合同加以修改适用。
2.实践中,垃圾清运服务方处置不同垃圾所需要的资质和限制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处置危险废物须获得行政许可,服务方还要有特定的处置工具等。
建议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所需要服务方清运的垃圾种类,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以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服务方不符合资质或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引发的风险。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方指定的垃圾清运范围为:
市 区/县/镇 。
甲方在垃圾清运范围内指定 个垃圾定点投放点,乙方将垃圾定点投放点中的垃圾及时清理、运送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垃圾中转站等垃圾收集场所。
2.乙方承担甲方指定垃圾定点投放点及其周边的卫生清洁工作。
三、工作时间
1.乙方每天(包含节假日)指派 个工作人员到甲方指定垃圾定点投放点做好垃圾清运工作,确保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每天的垃圾清运频率为 次,具体清运时间为当天 和 。
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垃圾清运情况,单方变更垃圾清运时间,但需提前 天通知乙方。
若甲方需增加垃圾清运频次,需取得乙方同意。
3.对于甲方临时提出的垃圾清运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及时清运垃圾。
四、垃圾清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月¥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的垃圾清运费。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为: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垃圾清运费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于次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
律师提示:
1.为避免双方产生争议,建议明确约定支付垃圾清运费的价格是否包含税。
在未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税金的情况下,税金应由哪一方承担呢?
本律师认为应当由垃圾清运服务商承担税金。
2.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3.可见,垃圾清运服务商为服务提供方,在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垃圾清运服务方承担税金。
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管理、检查乙方的垃圾清理、清运过程和保洁情况。
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工作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垃圾清运费。
3.甲方应安排/引导人员将垃圾投放到垃圾定点投放点。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约金。
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无违约情况,甲方将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律师提示:
1.为减少垃圾清运服务提供商违约导致需求方的损失扩大,需求方可要求服务方的交纳合同履约金。
合同履约金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但是合同履约金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2.合同履约金是合同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合同履约金的金额和返还条件(如无息返还或有息返还)没有统一标准,完全由双方自行约定。
注:
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但是并非意味着所有类型的合同在约定合同违约金时必须适用该标准。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垃圾清运费用。
3.乙方需对派出工作人员做好必须工作技能、安全注意事项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还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要求。
未经允许,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进入甲方其他工作区域,否则乙方需支付甲方实际损失二倍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乙方应确保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 市政府关于垃圾清运的经营资质要求。
律师提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垃圾清运的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
法律法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5.乙方工作人员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确保垃圾清运范围的环境整洁。
乙方须为派出人员投保人身安全意外保险,并将保单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存档备案。
如工作人员发生变更,乙方必须确保新到场工作人员已办妥人身安全意外保险的投保,并于实际变更工作人员当天起的五个工作日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
如乙方实际未为相关工作人员投保,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进行垃圾清理、清运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还需及时消除对甲方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7.乙方派往甲方进行垃圾清理、清倒、清运等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支付和缴纳事项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派出人员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伤亡等一概与甲方无关。
8.清运垃圾的所有工具由乙方提供,工具的维修、保洁和更换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时应当承担垃圾清运车辆交通运输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处理垃圾,若乙方非法处置垃圾,或造成二次污染,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采取严密的管理措施,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如造成二次污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清运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如超出十二小时或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日产日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用于处理甲方积压的垃圾;连续 天积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金并向乙方追讨经济损失。
3.乙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垃圾清运费中直接抵扣。
律师提示:
1.若服务需求方未经审核便聘请无资质的垃圾清运服务方提供服务,若该服务提供方存在非法处置垃圾等违法行为,有可能牵连服务需求方,使需求方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由于垃圾清运服务提供方的违约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有可能导致服务需求方承担行政处,因此律师建议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双方尤其是垃圾清运服务提供方的违约成本。
七、其他
1.基于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文至此结束。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