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装修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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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修合同标准版

装修合同

单位/个人(甲方):

单位/个人(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内容:

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

双方协调确定其它增加项目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

1.5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

1.6工程质量:

达到合格标准,争取创造优良工程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小写):

1.8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2、双方工作

2.1甲方工作                                                    

2.1.1甲方于开工前/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套(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2.1.4提供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装饰装修地点钥匙。

 

2.1.5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代表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QQ号:

电话:

2.1.6委托为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1.7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甲方未办理装修的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2乙方工作

2.2.1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提供主要部分的设计平面布置图、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2.2.2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5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乙方有义务配合其他施工方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工程的顺利完成。

 

2.2.6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7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 工期

3.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3.2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3.3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3.4甲方不按时提供材料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3.5甲方现场代表指令有误或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3.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

 

3.7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8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乙方承担责任,且工期不顺延 

3.9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4.1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

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

4.2过程验收项目:

基础工程、

4.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甲方或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甲方或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未在48小时内在记录上签字的,可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快递方式进行沟通,如前几种方式不能联系,将视为批准验收。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4.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4.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2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4.6工程竣工后,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4.7若项目验收合格,双方签字确认;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另行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5、材料设备的供应

5.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应材料设备,若甲方提供的材料与约定不符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2甲乙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若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3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5.4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6、工程变更

7、

6.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6.2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甲方应及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若因甲方不办理签字确认手续,造成工程延期及乙方停工的损应,则该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6.3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6.4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已购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6.5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可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⑴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合同附件工程中预算书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合同附件预算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6.6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若甲方强行进行设计变更,从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

 

7、工程价款及结算

8、

7.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实际价格:

竣工结算时,合同内项目按照已签订合同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及增加项目的单价,按6.5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量按实结算。

 

7.2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

以下方式付款,

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

占合同价款比例

(%)

金额

(元)

 备注

7.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款。

 

7.4设计变更增加价款在工程款同期结算款中支付。

7.5甲方应将装修款项汇到乙方指定的公司帐户,若甲方私自将装修款项交给任何人或公司,则视为甲方没有付款,甲方仍有义务支付该款项。

7.8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清场.

8、索赔

8.1甲方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条件、支付工程款、顺延工期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

 

8.3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的通知书; 

⑵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 

⑶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被索赔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9、安全生产和防火

⒐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⒐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⒐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10、违约责任

11、

10.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总预算的/%支付乙方滞纳金。

10.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乙方应补偿甲方因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或窝工一天,乙方支付甲方/方滞纳金,以上因停工及拖延开工的赔偿天数最高不超过60天。

10.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1、保修

11.1本工程保修责任期:

电气照明、卫生间地面防渗漏工程为三年,细木作、门窗工程为半年,隔墙和泥水工程为一年。

 

11.2本工程保修期半年,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灯具光源、五金小项、洁具龙头属正常损耗的项目不在保修之列。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保修期过后依然进行维修,但收取材料及人工费用 

11.3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

 

11.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11.5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12、争议

12.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应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13、合同解除和终止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甲、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已办理交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本合同保修及争议解决条款除外)。

14、附则

14.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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