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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协议

哈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协议

第一章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收入、费用和结算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劳动用工第七章保密条款第八章知识产权第九章其他相关约定第十童不可抗力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协议变更与解除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十四章附则

务。

3.为提高哈木铁路运输效益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确保运输安全,甲方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釆取委托运输管理的方式,将哈木铁路运输管理相关业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给乙方管理,委托运输管理相关专业的管界以哈木铁路实际管界为准。

乙方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托管理哈木铁路运输管理相关业务。

甲乙双方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据铁道部《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政法〔2011〕149号)文件精神,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哈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第一条甲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受托事宜具有排他性(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即有效期内甲方不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第三方从事委托事宜。

哈木铁路的货运业务等确需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维护维修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选择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二条委托运输管理的主要内容:

1.运输组织管理。

包括货运组织、行车组织、调度指挥(甲方不设调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承担以上各项委托管理的工作内容,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删。

委托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内容的安全责任承担、作业标准、工作模式以及技术组织方案等具体内容以《哈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附件1)的约定为准。

甲方同意,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与哈木铁路有关,但未在本协议委托范围的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乙方。

第三条乙方作为哈木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受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曰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与委托运输管理相关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用地和技术资料,确保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状态复好、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

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的与委托运输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范围以实际交付乙方的资产内容为准。

第五条双方共同努力,发挥各方优势,积极开展市场营销,为哈木铁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运输安全创造条件。

第六条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货运价格,由甲方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运价审批程序报批,乙方按照甲方依据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运价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享有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哈木铁路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合法运营的必要手续。

甲方同意釆取所有必要行动,及时合法地签署并提供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以确保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约定,同时甲方保证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法律文件,并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_

第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与委托运输管理相关的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用地和技术资料,确保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

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的与委托运输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范围以实际交付乙方的资产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设施使用费及其他委托费用。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受托运输管理业务制定的各项制度、细则、规定等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哈木铁路基本建设、设备重点病害整治、大中维修、更新改造、灾害复旧、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方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担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民事主体。

甲方适时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考虑铁路的发展规划及运输安全,委托管理期限内,如甲方须对委托管理范围的铁路用地进行处置,需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同意。

受托方依据委托运输协议确定的工作范围和管理项目,按照铁道部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将委托运输管理的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

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共同制定以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质量、强化成本控制和收入完整为重点的委托运输管理年度考核办法,该办法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受托业务、设施、设备独立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对受托设施设备负保全责任,依法享有受托方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作为受托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铁路运输组织和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及

甲方未委托管理的其他专业统计业务,由甲方负责完成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后,按规定报铁道部,并接受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乙方负责按照铁道部、青海省综治委的要求,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与沿线地方政府、综治护路部门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开展爱路、护路宣传,做好护路联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受托事宜的顺利实施向甲方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就受托事宜自主开展日常运输管理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各项管理工作的检查。

乙方根据受托运输管理业务制定的各项制度、细则、规定等,应当送甲方备案。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受托事宜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铁路用地及通道租借其他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设备设施和资源向哈木铁路运营及安全以外的其他方供水和供电(抢险救灾除外),不得在甲方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工作范围和管理内容,负责按照铁道部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收入、费用和结算

安全保护区的防护设置工作。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职责。

第四十二条乙方作为哈木铁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对受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甲方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投入,并有权对委托乙方的安全管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第三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通报情况,并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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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非主观过错的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亡的,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财产所有权方承担相关损失,涉及第三方的救援救治及善后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与相关各方协商共同承担。

第六章劳动用工第四十四条受托运输管理范围内乙方所需劳动用工,原则上由乙方内部调剂解决,依法规范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条件及标准配备并培训。

信息。

第八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九章其他相关约定

第五十条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其他的专项服务,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五十一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利用受托管理的土地、站场、列车、线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从事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或者开展广告发布等经营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有关哈木铁路工程交付前的联调联试、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及开办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决定等事项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其履约遭延误,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十五曰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和实际控制人。

双方应尽其所能利用合理的努力减轻损失。

第五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未能或延迟履约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该未能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

抗力事件而声称不能履约的一方应釆取合适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十三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生效和可执行性。

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第六十五条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釆用书面形式,并留有正式凭据。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伺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1.《哈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附件1)

2.《2012年哈木铁路清算项目、单价或金额明细表》(附件2)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及其附带的所有附录和附件是双方之间有关哈

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了双方此前就此标的做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书面协议。

哈木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目录

一、安全管理

二、行车组织与管理

三、货运管理

四、调度指挥

五、工务专业

六、信号专业

七、通信专业

八、供电专业

九、车辆专业十、机务专业十一、信息专业十二、房建专业十三、用地管理十四、统计专业十五、消防管理和治安十六、综合治理十七、运输收入管理

十八、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十九、其他

全问题和隐患,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4.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会同甲方研究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甲方应做好配合工作。

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预案。

5.乙方及其所属机务、车务、工务、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房建等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修,对设备维修质量及维修期间的设备安全、劳动安全负责。

6.甲方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和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乙方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日常巡视、标桩维护工作,制止和纠正危及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

7.按照乙方提出的各专业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灾害复旧、设备重点病害整治、大中维修、生产用房、交通工具、林木补强和补植、林业管护等建议,以及机具、检查测试仪器仪表、抢修(险)用料、备品、备件补充计划,甲方应及时审核并安排相应费用,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乙方生产单位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或临时计划,先呈报乙方汇集和初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审定后提出预算方案,并经甲方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实施。

(1)属于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本身性质和内在质量隐患(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在验收时无法发现的)造成的安全问题,以及因甲方未及时支付维修费用或未及时按照审定的维修、专项整治计划方案进行投入而造成的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属于乙方在受托范围内,因疏于管理、违规违章造成的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3)其他情况按主协议第五章有关条款列责。

(以下各项管理细则涉及《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的,比照办理,不再分别规定。

二、行车组织与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哈木铁路行车组织等相关业务。

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编制列车运行图;

(2)确定车流径路,制定列车编组计划;

(3)制定并组织实施运输生产经营计划;

(4)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计划;

(5)制定行车规章制度和作业办法、标准;

(6)制定日常运输组织办法;

(7)制定车务自管设备用、管、修办法。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乙方可针对受托范围内行车

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在受托范围内由列车调度员进行调度指挥,组织按图行车。

(2)调整列车运行计划和到发线使用,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和口头指示,与相邻既有线调度台交换列车运行计划;

(3)负责机车等交路调整、出入库及在站折返作业;

(4)当行车设备发生故障需施工、检修时,与设备维护人员办理登、销记手续,安排天窗施工;

(5)其他与哈木铁路有关的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按相应的职责进行工作。

3.双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国家重点、国防运输等重点任务的完成。

4.乙方在受托范围内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运〔2008〕235号)、《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的各项职责并认真执行。

5.乙方负责按列车运行图组织、开行规定数量的列车,并保证安全、

正点。

6.乙方负责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灾害预报信息的通报,并监督设备恢复情况;负责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和行车组织工作。

五、工务专业

桥梁专项检查(检定与试验)、桥梁航标维修维护、部分区段修理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和其他需要委托第三方的项目等)及费用。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用房、交通工具等,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路基、桥涵、轨道等工务设备,并提供工务设备维护的必要条件。

(6)甲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设备范围、质量标准对乙方维修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会同乙方研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乙方提供的维护工作量进行核查确认。

(7)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委托工务设备维护工作量,支付维护费用。

3.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线路设备的日常检查和周期检修,经常保养,临时补修。

(2)桥隧设备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汛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以及经常保养、综合维修;

(3)路基设备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检查、汛期检查)、经常保养和综合维修;

(4)工务设备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设备台账的建立和修订,设备周期性静态检查和动态添乘;

(5)根据铁道部相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设备运用情况,及时向甲

(15)其他需要维护的项目,如安全防护设施维护及防灾系统维护,施工便道维护,隧道通风设施维护,桥梁的航标、桥注标、水尺标维护,特殊结构桥梁监测系统的维护,线路外观清理等;

(16)乙方应在统计、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提出维修费用预算,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设备更换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出清算。

(17)乙方接管工务设备后,甲方与各工务设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设备提供商签署的合同中有关工务设备质量保证约定及各类设备培训的条款应转移至乙方继续履行。

(18)乙方发现工务设备、设施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及时釆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由甲方确认并支付相应费用。

4.除曰常维护项目外,需专项整修的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确定费用后,交由乙方实施。

(1)桥涵、路基沉降整修;

(2)桥梁专项检查、检定与试验;

(3)桥隧限界检测;

(4)线路、道岔大机定期维修和预防性钢轨打磨,以及石砟补充。

5.质量标准。

工务设备维修应以工程设备验收状况为基础,设备运用维护质量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林业管护质量符合铁道部铁路林业技术管理有关规

(3)曱方应向乙方提供哈木铁路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如下:

①竣工文件、竣工图纸;

②设备原理说明书;

③维护手册、用户操作手册、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

④验收测试文件。

⑤甲方与各系统信号设备提供商签署的合同副本。

(4)当哈木铁路运输组织变化需要新增信号设备时,甲方应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落实资金,并委托乙方实施。

3.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的行车指挥系统、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车站联锁系统、

区间自动闭塞系统、集中监测系统、机车信号设备等信号设备进行养护维f

修。

具体设备如下:

①车站室内、外信号设备。

②闭塞设备。

③哈木铁路行车调度指挥系统在青藏铁路公司CTC中心设置的CTC数据库、应用、通信服务器,CTC-TSR接口通信服务器,中心电源设备,

中心网络安全系统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及哈木铁路各行调台设备、各级终端设备。

④微机监测系统。

西宁电务段应用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电源设备和相关连接的各级终端设备、网络通信设备。

扩建,不得新增和开通信号设备。

8.乙方因不具备技术手段或其它客观因素而无法实施的系统专业测试、安全评估,应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委托第三方实施并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费用。

七、通信专业

1.甲方委托乙方维护管理哈木铁路通信系统。

委托范围包括:

哈木铁路铁路管内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传输系统、数据通信网系统、调度系统、电话交换及接入系统、时钟及时间同步系统、综合网管系统、电源系统、电源和环境监控系统、应急通信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通信基站(光纤直放站、中继站)房屋及护栏、通信基站(光纤直放站、中继站)房屋内空调等其他附属设备、光缆电缆线路及相关的引入光电缆线路和其他附属设备。

2.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供符合《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竣工的通信设备,并提供通信设备维护必要的生产用房、交通工具,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依据本协议规定的设备范围、质量标准对乙方维修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会同乙方研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乙方提供的维护工作量进行核查确认。

3.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负责哈木铁路管内的通信系统的养护维修管理;

(2)负责委托第三方维护的通信设备维护质量、运用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及确认工作;

(3)根据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大修、更改建议计划;

(4)哈木铁路运输组织变化时,或通信需求发生变化时,负责向甲方提出通信配套技术方案、需要新增的通信设备数量及投资估算。

(5)无线列调等系统的动态检测工作;

(6)负责哈木铁路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4.质量标准。

通信设备的维修质量标准以工程正式验交时特性、功能、测试报告为基准。

通信设备的维护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和规定:

(1)《铁路有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3号);

(2)《铁路无线通信维护暂行规则》(铁运〔2010〕194号);

(3)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相关标准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通信维修和质量标准。

5•在委托运输管理期间,甲方与各系统通信设备提供商签署的合同中有关通信设备售后质量保证规定及各类设备培训的条款应转移至乙方继续履行。

究,确定整治方案,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修理合同。

4.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哈木铁路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1)对电力设备的运行实行集中调度指挥;

(2)认真做好铁道部规定的设备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整修,确保电力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负责电力设备的定期试验。

按规定及时填写技术报表及设备履历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铁遒部并提供给甲方;

(4)对检修养护无法解决的系统安全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并与甲方共同组织专题研究。

(5)发生行车事故、故障及自然灾害时,乙方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配合相关单位施救,以尽快恢复通车;

根据哈木铁路供电设备运行状况及设备修程规定,及时向甲方提报设备状态大中修、更新、改造建议,并参与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和工程验收。

根据设备修程、设备鉴定结果和冬季设备动静态运行状况编制年度、月度检(维)修计划和设备重点消缺整修计划,经甲乙双方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6)由乙方负责维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5.质量标准。

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办法、细则等运

(2)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和车号地面自动识别(AEI)、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及故障预报和处理;

(3)热轴信息的预报以及热轴车辆的换轮、检修等工作;

(4)根据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大中修、更改建议计划;

(5)为保证THDS和AEI设备的动态性能,按规定进行动态检测。

3.质量标准。

(1)货物列车维修质量标准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

(2)动态检测设备维修和服务质量应按照铁道部《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货车故障轨边检测系统(TFDS)检修维护管理规程》、《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设备管理检修运行规程》及铁路局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十、机务专业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哈木铁路机车驾驶相关的业务管理。

2.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甲方应及时了解掌握机车司机管理状况,对乙方从事受托业务的机车司机(含地勤司机、管理人员)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有权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但不得直接干预乙方的机车司机运输生产活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哈木铁路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技术支持。

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哈木铁路信息系统包括车站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办公系统。

其中车站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包括:

货运制票、货运计划、现在车管理、十八点统计等。

(2)乙方负责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对信息系统提供7X24小时技术支持,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检;对信息系统发生的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负责应用软件版本更新工作。

(3)对信息系统核心主机、网络设备、大型不间断电源、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其它关键设备,由乙方协调供货方负责提供保修服务。

3.质量标准。

相关信息系统及客服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国家和铁道部没有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设备厂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受托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材料,乙方建立技术履历(包括设备大修维修记录等),作为技术维护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向甲方提供。

(2)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新增功能,属于铁道部统一管理的应用软件由甲方会同乙方向铁道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它应用软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调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后按部

(2)负责房建设备技术状态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3)负责房建设备技术资料的核查、确认工作;

(4)根据房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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