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对法治中国法律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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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对法治中国法律问题的思考

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对法治中国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

本文写在中国法律界庆祝法治国家的法制建设大厦落成之际,对法治中国法律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法理探索与思考。

笔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原理,对法治中国的法律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因为在探索过程中发现法治中国的法律问题不是个别的,而是具有系列性,因而笔者在本文中重点选择无法可依问题进行解剖研究,并阐明了笔者研究的结论,既在法治中国无法可依是历史的必然,更是中国发展阶段的必然。

关键词:

辩证无法可依法治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运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法律工作者辛勤努力,中国的法制大厦终于竣工落成,步入了法治国家行列,实现了法治中国“有法可依”的第一步。

就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而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正常的司法机制是必备的基本要件,全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理念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法权约束型的清廉勤政府及其公务员队伍和强化全民族思想道德行为是不可偏离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目标。

然而,从我国的社会现状和法治中国建设过程实践看,还存在无法可依、违法难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难严、以权代法、司法不公、目标偏移等法律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继续努力去思考解决。

笔者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问题社会观察思考,在此阐明自己若干法律问题的粗浅见解。

由于法治中国法律的问题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表述完成笔者的思考结果,因此本文首先对法治中国建立了法制大厦,为法治中国实现了“有法可依”第一步以后,如何在法治中国的社会实践中辩证认识“无法可依”问题,以及相应的形成原因与应对策略谈谈笔者的观点。

一、法治中国社会的无法可依问题及其研究意义

在以国家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行政法、程序法、地方法及配套的部门法律规章制度等法律门类齐全为标志的中国法制建设大厦竣工落成以后,中国完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有法可依”的第一步。

然而,在“有法可依”的法治中国社会中,无法可依问题依然严重地客观存在,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辩证地认识在有法可依条件下的无法可依问题。

从理论上讲,法制建设的大厦竣工落成以后,就步入了法治国家行列。

但在法治国家社会中,并不能制订万全法典来实现社会运行管理事务的全覆盖,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如此,刚步入法治国家行列的中国尤其如此。

在法治中国社会中认识无法可依问题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历史唯物论和辩证法观点,科学发展地动态地眼光去发现和解剖,才能准确把握。

在法治中国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客观存在而且严重地存在无法可依的法律问题,更需要用科学哲学的观点才能确切理解。

2.法制中国无法可依问题的客观存在。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是按法治国家建立法律门类齐全要求而言,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有法可依”的第一步。

在中国社会现状中,迫切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和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处理、引导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和利益关系协调机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严重缺失或者形有实无,造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问题。

法制中国的无法可依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为缺失法律制度,最为突出地反映在涉及社会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调整方面。

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共同致富的原则(宪法规定),是不可能扩大贫富差距至两极分化状态的,而社会现实中却客观地严重地存在社会财富个人家庭拥有量两极分化现象,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调整与处理。

其次反映在涉及社会主义公共资源财产的改革处置方面,按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所有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而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很多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源和经营积累资金被瓜分为个人所有或转化为私有经营资本,近四十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消失,几千万个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消失或名存实亡。

众多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消失或名存实亡以及无数公共资源财产被瓜分为个人所有或流失或转化为私有经营资本,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事业资源财产保护法律予以调整与处理。

此外,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意采集、民愤疏通、民生社会救济、公益事业保障、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公共财政收入分配等众多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国家法律予以调整与处理。

在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法律。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上,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而在共和国的土地上,除了解放初期实施的土地改革之外,实施的改革行为已涉及各行各业各部门和城乡各区域,而且涉及全民的各项利益和共和国的立国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公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企事业单位存亡。

从法理角度审视,这类缺失国家法律制度而涉及全国性的普遍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行为,均为准无法可依的问题;而其中虽有国家行政机关部门出台的条例、规章、办法及地方性法规可依的,但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保护性法条相违背的,如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转制,消失及公共财产转为私有经营资本等各项改革、人民信访条例等属违反宪法的下位法,也属于准无法可依的法律问题。

二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为依据的法律制度失效或效力覆盖不到位。

这类现象属现行法律制度缺位或形有实无的广义无法可依的法律问题。

这类法律问题,首先要算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最为普遍,而且涉及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和形式)受法律保护”的改革行为。

单纯地从《改革法》字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关于改革方面的法律,但这是专项的《土地改革法》,对其他方面的改革行为没有任何扩展、延伸、追朔效力覆盖。

而违背宪法保护性法条的下位法律规章属于无效或失效法律制度,依据无效或失效法律制度实施的各项改革行为属于无法可依中的典型的形有实无法律问题,也是法制中国法律问题最为严重的违宪问题。

其次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国家法律制度效力滞后,又没有相应的下位法律规章补充跟进。

使得相应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为无所适从社会发展变化和民意需求。

在此仅以《森林法》及其下位法律规章为例展开分析一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两类型。

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方式方面规定了农户自留山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山与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统管山相结合的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模式,与《农业法》、《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表述一致,在农村集体森林资源分户部分和统管部分的林权,除了林地权属以外的三项林权都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出租、调换、拍卖等形式流转。

但对防护林、风景林、特种林、水源涵养林等作了禁止流转规定,在上世纪末开始强调加强生态保护,优化人居环境以来,陆续分批划定了相应的生态公益林。

划为生态公益林管理以后,按其专项管理办法,虽然相关林权所有人可以获得国家和省相应级别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作为林权所有人对公益林养护贡献和林木采伐严格限制规定形成收益损失的补偿,但这点补偿远远低于因林木采伐严格限制规定形成的收益损失。

在这里,公益林这一新出现的管理事务中至少有两点与《森林法》违背,作为顺应时代发展需要而划定专项管理的公益林林种,从原来的商品林、经济林中分离出来是无可非议的,但对林权经营者的采伐限制,直接涉及经营者的收益权损失,即违背了宪法、民法、承包法等关于承包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收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又违背了《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在承包经营条件下,不同林权经营者之间进行林权流转,在公益林这一新出现的管理林种上面被卡住了,不予办理林权证的行为,既违背了《森林法》和《林权登记管理办法》,也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属不作为。

3.研究解决法制中国无法可依问题的目的意义

法制中国客观存在的无法可依问题亟待我们解决,这是由国家持续发展强盛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目标决定的。

笔者认为研究解决法制中国无法可依问题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首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尊严。

巩固和强化《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立国之本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一旦被流失使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失去立国之本。

其次,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中国,要尽快地解决无法可依问题,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三,顺应人民意愿,与时俱进,强化共和国法制大厦的质量。

其四,法律工作者、法制建设者和关心爱护《宪法》与其他国家法律的社会各界同仁的职责使然。

唤醒在法制大厦竣工落成典礼中陶醉的人们,认清法制中国这座法制大厦的内在质量。

其五,可以让广大民众客观面对所在的法治环境,增强和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建立万众一心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理念。

在人民大众中推广、普及、掌握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理菁华。

二、无法可依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任何问题的产生、改变、结束都有其一定的内在与外在相关系的原因与动力,形成自身的历史痕迹,并毫无例外地走向终点。

法治中国无法可依法律问题的产生,必然有着本身的内因与外因。

笔者沿着无法可依问题产生发展的内在路径与环境条件探索,发现如下:

首先,法制建设都是创新、超前、预见性的设计与施工,而社会发展由历史的惯性动力,社会成员的不断创造活力,还有不同阶级,阶层的领袖团队策划指导力综合促成。

法制设计和施工团队与社会发展动力团队的步伐是不可能一致的,具体表现为不是滞后,就是越前。

在法制建设速度滞后时,就出现了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无法空档,因而,无法可依问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的常态。

“有法可依”只是法制建设工程的理论目标而已,古今中外,概莫例外。

其次,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活动都是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价值观、人生观、适应所在环境条件,以自己从小形成的思维方式和道德取向作出决定并付诸行动的,而不可能依法而行。

正是社会成员这种自有道德取向的创造活动,才不断地推进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法律在社会成员心目中,仅仅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已。

因而,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没什么区别,社会发展还是按照广大民众自在的推进方向前行。

其三,法律制度的设计,来自于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具体活动经验,将绝大多数成员的日常活动都自觉坚守的道德底线,选定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要求。

这就是社会道德力量与法制力量的交结点。

因此,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和控制力,道德的力量永远大于法制力量。

从这个角度看,无法可依的领域、区域才是道德取向决定的自由空间。

三、法治中国无法可依问题的应对策略

面对法治中国现状中大量的无法可依问题,根据前述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相应的应对策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和比较研究,将那些不切实际,对社会发展有阻碍,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抵触的法律制度进行废除或修改。

2.在道德力量控制的薄弱环节,薄弱区域,有重点地设计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强化中华民族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引导和补充手段,才能显示法制的内在本质与法理。

3.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原则,以德治民,以法治官,德法兼治企事业,可能是现代中国最佳治理方向性策略选项。

法治中国的重要对象应针对官吏设计、清、正、廉规范,针对企事业设计质量安全,价格公平,员工利益保障,收益分配合理等规范,针对各种不利于国家建设的人设计制裁措施。

综上所述,无法可依问题在法治中国的大量存在,既是历史的必然,更是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我们只有坦然面对。

调整对于“有法可依”的误区,重新设计中国治理结构,才能为法治中国开创和谐安宁生气勃勃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宪法》(修订案)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

[4]《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土地改革法》自1950年实施,1987年底失效。

[7]朱维究.是什么导致无法可依频繁出现[J].人民论坛,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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