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四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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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四十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四十)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基本规则

  1.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采用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均会涉及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1】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提示2】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1月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11.15万元。

已知实木地板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甲地板厂当月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111.15÷(1+17%)×5%=4.75(万元)

  B.111.15÷(1-5%)×5%=5.85(万元)

  C.111.15×5%=5.5575(万元)

  D.111.15÷(1+17%)÷(1-5%)×5%=5(万元)

  【答案】A

  【解析】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本题中,111.15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1.15÷(1+17%)”即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应纳消费税=111.15÷(1+17%)×5%;

(2)增值税销项税额=111.15÷(1+17%)×17%。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节选)】(2015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销售1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5100元……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解析】

  

(1)另外收取的手续费35100元属于价外费用;

  

(2)应纳消费税=(234000+35100)÷(1+17%)×5%=11500(元);

  (3)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0+35100)÷(1+17%)×17%=39100(元)。

  【案例】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15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已知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该酒厂3月份:

  

(1)应纳消费税=[(100+35.1÷1.17)×10000×20%+15×2000×0.5]÷10000=27.5(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100+35.1÷(1+17%)]×17%﹦22.1(万元)。

  2.销售数量确定的基本规则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案例】某啤酒厂本月生产啤酒100吨,将其中20吨对外销售;已知,该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

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250×20﹦5000(元)。

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案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3月份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的80%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1.04万元。

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

  在本案中,应纳消费税﹦131.04÷(1+17%)×10%﹦11.2(万元)。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题1•不定项选择题(节选)】(2015年)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解析】

  

(1)“换投抵”业务,消费税找“最高价”,增值税找“平均价”;

  

(2)应纳消费税=20×16×5%=16(万元);

  (3)增值税销项税额=20×15×17%=51(万元)。

  【例题2•单选题】甲汽车厂将1辆生产成本5万元的自产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同型号小汽车不含增值税的平均售价10万元/辆,不含增值税最高售价12万元/辆。

已知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

甲汽车厂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A.1×5×5%=0.25(万元)

  B.1×10×5%=0.5(万元)

  C.1×12×5%=0.6(万元)

  D.1×5×(1+5%)×5%=0.2625(万元)

  【答案】C

  【解析】

(1)本题属于“换投抵”业务中的“抵”,消费税应找最高价(12万元/辆)。

(2)如果甲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7%=1.7(万元)。

  【提示】使用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仅限于“换投抵”业务,如果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需要核定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包装物押金

  

(1)非酒类产品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例题1•单选题】2015年3月,甲酒厂销售自产红酒,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6.8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手续费1.17万元。

已知红酒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甲酒厂该笔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A.(46.8+1.17)÷(1+17%)×10%=4.1(万元)

  B.46.8÷(1+17%)×10%=4(万元)

  C.(46.8+2.34+1.17)÷(1+17%)×10%=4.3(万元)

  D.(46.8+2.34)÷(1+17%)×10%=4.2(万元)

  【答案】C

  【解析】

(1)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1.17万元的手续费应作为价外费用;(3)价外费用与并入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均为含增值税收入。

  【例题2•多选题】甲酒厂主要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业务。

该酒厂销售白酒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的有()。

  A.向Z公司收取的储备费

  B.向Y公司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C.向X公司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D.向W公司收取的产品优质费

  【答案】ABCD

  【解析】

(1)实行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例题3•单选题】某化妆品厂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含税收入46.8万元,收取手续费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5%。

以下关于该化妆品厂本月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A.46.8×15%=7.02(万元)

  B.46.8÷(1+17%)×15%=6(万元)

  C.(46.8+1.5)÷(1+17%)×15%=6.19(万元)

  D.(46.8+1.5+1)÷(1+17%)×15%=6.32(万元)

  【答案】C

  【解析】

(1)本题的“收入46.8万元”为含增值税收入,应当价税分离,收取的手续费1.5万元属于价外费用,亦应价税分离后再并入销售额。

(2)非酒类产品(本题为高档化妆品),不随同产品销售、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单元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平均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案例】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移送生产普通护肤品,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款100000元。

已知,该化妆品厂没有同类高档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该批高档化妆品的成本为6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

  

(1)销售普通护肤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2)由于普通护肤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高档化妆品才是应税消费品,该化妆品厂应于“移送环节”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60000×(1+5%)÷(1-15%)×15%=11117.65(元)。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案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10吨自产白酒馈赠客户,已知该批白酒的成本为1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该批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根据规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视同销售:

  

(1)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10%)+10×2000×0.5]÷(1-20%)=150000(元);

  

(2)应纳消费税=150000×20%+2000×0.5×10=40000(元);

  (3)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7%﹦25500(元)。

  【提示】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不涉及销售价格,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案例2】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试制的2吨新口味啤酒用于职工福利,已知该酒厂没有同类啤酒的销售价格,该啤酒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每吨消费税税额250元。

根据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

  

(1)啤酒属于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计算与价格无直接关系,应按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征税,应纳消费税﹦250×2﹦500(元);

  

(2)由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1+5%)+500]×17%﹦1513(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节选)】(2015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受托加工高档粉饼,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万元,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80万元,甲公司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

高档化妆品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5%……

  【解析】

(1)由于受托方甲公司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应当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甲公司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5)÷(1-15%)×15%=15(万元);

  

(2)甲公司提供了加工劳务,就其收取的加工费应当计算的销项税额=5×17%=0.85(万元)。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案例】甲酒厂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白酒1吨,甲酒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5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乙企业没有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

已知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1)甲酒厂为白酒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纳消费税由乙企业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50000+50000+1×2000×0.5)÷(1-20%)×20%+1×2000×0.5﹦51250(元);

(2)乙企业就其提供的加工劳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17%﹦0.85(万元)。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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