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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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规范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流程,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珠府[2016]133号)要求,《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纳入201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由我局负责牵头起草初稿。
二、起草过程
2017年2月,我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研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
2017年3月,我局组织市信息办、市通建办、市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赴汕头市学习、调研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立法经验。
2017年4月,我局组织市通建办、市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赴南京市学习、调研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立法经验。
2017年5月中旬,我局完成《办法》(初稿)的编制工作。
2017年5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市通建办、市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对《办法》(初稿)进行研究、讨论,市法制局派员参加了座谈会。
2017年6月22日,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2017年7月14日,根据有关单位、公众提出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分五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说明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提出了对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建设、依法保护和正面宣传的三个原则。
第二章是“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出了需要遵守的要求,包括:
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入地、综合管廊配套、共建共享、不得排他、专项验收、外形美观、公共物业支持、建设资格管理等。
第三章是“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主要是对保障信息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作了相关规定,对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
第四章是“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主要是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置办法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处置主体和处置办法。
第五章是“附则”,主要是对一些例外情况作了说明,并明确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6月,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向各有关单位(共30家)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限6月21日至30日)。
截至目前为止,书面征求意见的单位中共有12家单位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其余18家单位无意见;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单位反馈意见。
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见附表。
附表:
各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表
征求单位
所提意见
采纳情况
市政府督办室
市政府督办室不作为统筹协调专责小组成员。
建议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各项任务由你局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先行督办工作,确有困难需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事项,市政府督办室将根据需要进行专题专项督办。
已采纳。
相关条款改为:
市政府督办部门依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横琴新区
建议《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横琴新区有关基站方面的建设事宜按《横琴新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未采纳。
各区可根据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作进一步细化,但不应与之相抵触。
万山区
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视我区海岛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未采纳。
本政府规章是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不涉及扶持事项。
高栏港区
第八条有关统一规划要求的第二款内容,建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市统筹制定统一的全市域的规划。
未采纳。
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市统筹制定,各区也应当将布局在该区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到该区的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内。
市发改局
一、建议在第二章增加一条:
信息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应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如项目备案,施工备案等。
二、第二十三条【迁改要求】“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改动搬迁补偿协议”建议改为“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改动搬迁补偿协议或按原标准改动、还建”。
一、未采纳。
信息基础设施已有统一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开工建设如有其他规定需要办理报建手续的,按规定执行,不在此另行规定。
二、已采纳。
在第二十三条已作修改。
市住规建局
一、关于第八条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在编制通信基站布点专项规划时,我局要求将基站布点落实到坐标,以便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但经与贵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及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充分沟通,因基站在建设选址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无法在规划编制阶段落实到坐标,因此也难以落实到控规中。
建议此项中通信基础设施取消基站一项。
二、关于第九条用地红线内项目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包含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内容的要求,因用地红线内的管线工程不属于规划审批范畴,因此,向我局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包含管线以及信息基础设施相关内容。
建议用地内部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由市通建办在进行光纤到户等信息基础设施专项审查中一并审查。
三、建议明确第二十一条【安全保护措施】中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范名称。
且在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条件下,为有效协调市政道路、管线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宜设置过宽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行为不完全属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如:
建设单位阻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属于施工协调工作;物业管理者拒绝为信息基础设施权属者使用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属于属地政府物业办职责等等。
因此建议统一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定行为是否违反本管理办法,并责令限期改正。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抄报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一、已采纳。
在第八条删去“基站”。
二、已采纳。
在第九条删去有关表述。
三、未采纳。
对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未采纳。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主要是针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者或物业管理者违反规定的,理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市公安局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建议在本办法附则中增加一个条款,明确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不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用信息基础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已采纳。
在第四十一条已作修改。
市工商局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修改为: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后,将信息数据推送至市信息化办的市级数据共享平台,再由市信息化办将数据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珠海信用网等网站公示。
理由是:
信用信息的推送是实行“谁负责,谁推送”制度,不存在工商部门协助推送问题。
技术上的问题可找市信息办处理。
已采纳。
在第三十二条修改。
市城管局
《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的表述可能欠妥,建议把“城市管理”直接删除。
理由是:
一是城市管理职能范围广泛,已包括了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等职能;本款涉嫌重复设定“城市管理”。
二是城市管理职能中,只有市、区规划建设和市政园林职能主管部门,才有相关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管理权。
三是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既没有相关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管理权,也没有相关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已采纳。
在第四条已删除“城市管理”。
市通建办
一、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第二段内容中加入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通信建设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
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共建共享要求】中,建议增加一段“既有民用建筑内的管道、线缆、皮缆等通信设施,在具备冗余的情况下,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共享使用”。
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验收要求】中的第一段,建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由专业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向通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已采纳。
在第四条增加相关内容。
二、已采纳。
三、已采纳。
珠海移动
一、为应对恶劣自然灾害须建设应急通信指挥系统
珠海作为沿海城市,河流密布,台风、暴雨等恶劣自然灾害频发,为了吸取湛江等地市在超强台风侵袭下,人民群众大面积失联,人民政府纵向指挥体系严重受阻等惨痛教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56号文要求,建议组织珠海市三防办、各运营商联合制定珠海本地堡垒型接入机房、基站建设标准,并利用开放的公共建筑,在全国率先建设覆盖市、区(功能区)、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卫星电话其实非常不好用,而且数量极少),确保在极端恶劣自然灾害下,珠海市各级人民政府能利用应急通信指挥系统紧密联系、高效指挥抢险救灾!
二、在智慧城市建设中须超前规划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在5G时代将成为类似水、电、空气一样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要素,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只有超前规划、提前布局骨干汇聚机房、IDC数据机房、各类基站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只有每年组织开展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有力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珠海千兆光网入户、5G率先普及、智慧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才能确保珠海招商、营商环境优于其他地市。
建议将建规【2015】132号《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中第三大点工作要求第(四)和第(五)相关内容列入管理办法中,即在《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部分增加以下两条内容:
1、【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规定,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基站、铁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可综合利用路灯杆、广告宣传杆(塔)等市政公用设施,集约建设混合型基站;优先利用行政办公、地铁站点、商业楼宇等公共建筑附建基站。
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中。
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
2、【严格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一、未采纳。
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属信息化建设部分,不属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的范畴。
二、未采纳。
所提建议已在第八条“统一规划要求”和第九条“同步建设要求”已有所体现。
珠海广电
一、《办法》中涉及到的“电信”文字修改为其他合理表述,避免解读为只包含三家通信运营商,不包含广播电视运营商。
例如将“电信管道”修改为“通信和广播电视管道”。
二、《办法》第十六条【公共物业支持】“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修改为“用于支持通信机房、管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机房是各个运营商的难点,如果要搬迁对运营商影响巨大,建议增加“机房”的表述。
三、《办法》第四十条“附搭通信设施的广播电视设施,除适用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使用本办法。
”建议修改为“广播电视运营企业所属的信息基础设施,除适用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使用本办法。
”
一、已采纳。
二、未采纳。
机房无法免费开放,需租用。
三、已采纳。
香洲区
无意见。
金湾区
无意见。
斗门区
无意见。
高新区
无意见。
保税区
无意见。
市监察局
无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无意见。
市环保局
无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无意见。
市市政和林业局
无意见。
市国资委
无意见。
市安监局
无意见。
市公路局
无意见。
市供电局
无意见。
珠海铁塔
无意见
珠海电信
无意见。
珠海联通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