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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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目次
建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1
目次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3
第三章招标采购管理内容 5
第一节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5
第二节招标和投标 7
第三节开标评标 11
第四节定标和签订合同 15
第五节组织纪律 15
第六节罚则 17
第四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招标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统一实施。
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的招标平台和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但不得超越本规定规定的范围,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设立的招标领导、管理机构以及制定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须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第七条公司物资部将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公司所有采购工作均应通过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实施,实现在线监督和阳光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公司有关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对公司系统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物资类、基建类、生产类、信息类、综合类五个专业小组,分别由公司物资部门、基建部门、生技部门、信息部门、行政部门作为组长单位,公司有关部门成员作为小组成员,负责专业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物资部履行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系统和公司总部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二)统筹协调公司系统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公司各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公司范围内招标活动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组建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
(七)协调处理公司总部采购工作的质疑和投诉,参与解决公司系统采购活动争议;
(八)负责公司系统招标采购电子化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分工,在公司物资部的统筹协调下,公司物资部、基建部、生技部、信息部、行政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物资类、基建类、生产类、信息类、综合类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招评标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采购工作,配合开展公司总部采购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招标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
(四)配合组建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协调解决本单位采购工作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对于国际招标项目,其招标过程的投诉处理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采购管理内容
第一节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采购范围如下:
(一)一级物资;
(二)总部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采购项目;
(三)各分公司单项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四)各直属机构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一级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司物资部负责制订和调整,报公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采购范围之外的所有项目,由各单位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分别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范围内的各类采购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以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
第十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招标标准的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并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四条按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
各单位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杜绝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范围、标包划分、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组建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经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发布的统一范本和物资采购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等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修改,形成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须按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家及以上具备资质条件要求、具备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资格审查小组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
实行公开招标的,由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入围投标人;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入围投标人。
入围投标人须提交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须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各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