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探讨与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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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探讨与研究
温跃:
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
骗逃368万元过路费究竟应该定何罪?
作者
温跃
1、《南方周末》报道:
为避免缴纳通行费,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
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间,时建新在郑州高速经营运送沙石业务,主要是从鲁山县下汤镇运至许昌长葛,偶尔也从下汤运至禹州。
据其交代,每天跑有二三趟,大概挣有二十多万元。
根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显示,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110元。
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2、报道一出,舆论轰动,众说纷纭。
这一事件包含三个问题:
(1)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2)法院在犯罪数额上是否查清?
(3)我国的公路收费制度是否合理?
3、本文仅仅从刑法角度论证前两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留给网友们去讨论。
但在此处本人先对第三个问题做个表态:
国家应废除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收费站,拿公民纳税钱修路,然后向公民高价收取通行费,无异于拦路抢劫.苛政猛于虎!
如果有民间资本介入的,终止协议。
计算其合理的投资回报,给予合理补偿。
如果地方政府依靠银行贷款修路的,先废除收费站,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出资归还银行贷款。
有钱骚包摆阔办奥运会、国庆60年大典和上海SB会,说明政府不缺钱,那点修路的钱让财政出了算了,何必向银行贷款然后榨取老百姓的过路费的钱来归还银行贷款?
不是口口声声执政为民吗?
有人说财政的钱是全民的,开车的人使用公路,应该由开车的出钱。
哈哈,既然财政的钱是全民的,用财政的钱修路,不但不应该向不开车的收取,也不应该向开车的人收取,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何谈得上收费?
如果用财政的钱进行的建设和提供的服务要收费,那么我们是否要交警察治安保护费?
军队家园保护费?
哈哈,政府还真把自己当成黑社会了?
4、下面先讨论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5、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
据该案一审法院审判长娄彦伟介绍称,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河南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1998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定: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
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把这一标准确定为200万元.
平顶山中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案犯罪数额高达36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时间长,且采取伪造武警牌照、武警证件,非法购买武警制服等手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依法对被告人时建锋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
6、有学者认为:
“我国刑法有旧375条和新375条之分.9号解释是对旧375条的解释.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生效,新375条取代了旧375条,致使旧375条失效。
我认为河南省平顶山法院在审理时建锋使用假军用牌照拉沙逃免过路费的案件中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适用已经在实际上被默示废止、失效的“9号解释”对时建锋进行定罪量刑。
7、要想评判该学者的上述说法,我们先要认真分析一下法释〔2002〕9号全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颁布日期:
20020410 实施日期:
20020417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8、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的罪名为: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1款和第2款均为选择性罪名。
其法条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9、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2款仅仅设置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并没有设置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罪。
这是一个立法疏忽吗?
不是!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也仅仅设置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没有设置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0、伪造或盗窃了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艺术欣赏的需要吗?
显然不是。
伪造或盗窃了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都是为了非法使用。
既然我国刑法对伪造或盗窃了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都设置了相应的罪名,为何对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和非法使用盗窃来的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不设置相应的罪名呢?
是这种非法使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吗?
显然不是。
要想理解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刑法罪名设置的体系来看.
11、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规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何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和如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呢?
显然要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和非法使用盗窃来的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
由此可见,刑法不规定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和非法使用盗窃来的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的行为为独立的罪名,是因为考虑到这种非法使用的行为触犯了其它罪名,就根据其触犯的罪名定罪。
如果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来骗取他人钱财,如何定罪呢?
这里涉及两个罪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12、放入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放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第266条诈骗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如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
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
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
显甫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如果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来偷逃税款呢?
按照刑法理论,应该定偷税罪。
由此可见,97刑法没有规定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和非法使用盗窃来的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的行为为独立的罪名,并不代表“非法使用”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是主张根据“非法使用”行为触犯的其它罪名而定罪。
13、法释〔2002〕9号司法解释第三条实在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因为即使没有第三条,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也会根据“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和非法使用盗窃来的真实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或军用标志的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而给被告人定罪。
当然,作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当今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情况,明确按照偷税罪和诈骗罪处理,也未尝不可。
因为这样能够防止下级法院在定罪上吃不准。
但最高法院在这里并没有对刑法三百七十五条类推或扩大解释,而是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做了适用上的细化、明确而已。
换句话说,即使法释〔2002〕9号司法解释因刑法修正案七而部分失效,但其第三条因其依据的刑法理论和刑法体系并没有改变,所以该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仍然有效。
14、刑法修正案七究竟如何改变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呢?
下面我们看看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
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增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