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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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测、施工现场。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着,严禁高处作业。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器施工作业。
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装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严禁未按规定办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严禁空当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超员驾驶。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品。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穿马路。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入行驶或作业。
严禁撑伞、撒把、带人超速骑自行车。
四、防止贮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得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得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可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必须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订制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浓度,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消除静电措施。
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七、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特征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经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实施。
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2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3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吹扫置换及防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
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4使用氢气,要坚决执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建立健全检查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
5外购氢气的单位,必须严格氢气经常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
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6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
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
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8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必须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
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八、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
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
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水淋雨降温。
3、要随天气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
在冬季降温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的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工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
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装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
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往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所有检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柜排放燃烧,火柜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部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
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
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工作岗位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台,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设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和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3,总流量不大于400毫克/标米3,。
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见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15、凡贮存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版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
凡材质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生产装置及系统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配有必要安全设施,如气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佩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18、有液化气及瓦斯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检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沏衬以耐火隔热防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
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
防止回火、打炮、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
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器、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测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
当隐患发展到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