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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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
为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市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紧密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于本市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建成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参与我市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辖市(区)科技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凡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的要求,拟申请承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开发实力,具备承担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已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及能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
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
拥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六)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拥有可开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对申请承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主要依托单位要求是企业法人。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采用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的办法组织立项,编制下达年度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
(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科技局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四)对论证或评估通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签定科技项目合同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对有产学研基础并以项目股份制共同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各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农业示范园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市科技局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市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每年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中心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10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应召开1—2次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做为独立单位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攻关、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等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受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协助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中期项目检查、评估,如发现未按科技项目合同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按科技项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项目经审计后,市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
对按照科技项目合同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科技项目合同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
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暂缓推荐及受理其申报各类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并酌情调出市拨经费购置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
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
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为加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现将修订的《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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