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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篇一: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

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

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

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

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

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

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

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

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

《物权法》学习心得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

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

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

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

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是地役权。

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

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八是不动产登记。

提出:

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

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

一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

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

二是,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

三是,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权法培训学习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2012-7-5

篇二:

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

舒敏峻09060537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自动续期。

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

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迫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篇二: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

——从本书看法学研究方法

“学术,应该是沉甸甸的”。

①这是孟老师此书给我个人留下的最深刻的记忆。

这句话不仅仅可以用在做学问上,也应该用沉甸甸的态度对待工作和学习,轻浮和急躁是成不了大器的,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孟老师要用十几年的时间,三易其稿,从而完成这部在物权法历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大作。

《物权二元结构论》一书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

物权法在中国应该是什么样的。

孟老师用严密的思路,谨慎的考究和大胆的求证,分析了传统物权理论的缺点,并旗帜鲜明的指出传统理论中过分的重视所有权而忽视了利用权,这是不符合实际生活,更不符合未来经济和法律发展趋势的。

孟老师认为应该建立所有权和占有权并重的二元结构理论,并以此理论为基点,在本书中对物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解释,让读者对所有权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本书正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走出传统物权理论”。

讨论的问题是传统物权理论的缺憾。

孟老师先是对传统物权理论给予了宏观观察,简练而有力地指出传统物权理论的根本目标是解决财产归属问题,而所有权权能分离论是传统物权理论的支柱,从而自物权、他物权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实践模型。

接着孟老师开始了证伪工作,认为传统物权法过于单向性,不能顺畅应对物权从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和中国最大的国情。

因此孟老师的结论是应该重视财产归属不等于只重视财产归属,根本的分歧就在这里。

中国不应认同传统物权理论的选择。

在第二章中,孟老师的核心内容是“重构中国物权制度”。

首先,孟老师指出“现代社会有无必要、有无可能区别清楚物权与债权,是重构中国物权制度的逻辑起点。

”从这个起点出发,孟老师认为对物权、债权区分中出现的“对似此而彼的现象不加深入研究而冠之于什么什么化,是一种学术上的懒惰,动不动将一种现象夸张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仅仅是新新人类式的新潮时髦”是“一些随意的实用主义的解释”。

随后孟老师就进入了对物权法中物的概念的重新诠释及其定义,其正式立论是“现代社会的物权制度,应该以财产的价值性为支点,不必纠缠于有体物、无体物之中”。

给予物一个全新的,生动简洁而却准确无比的定义“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在物质利益特①孟勤国:

《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第三版,第345页。

定化的具体操作上,孟老师认为,物质利益基本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存在方式:

实物形态、价格形态,二者可以相互转化。

物的存在方式、表现形态只是为了使特定物权人行使特定的权利,并不能决定物权的本质属性。

紧接着,关于财产利益,孟老师认为,财产利益应该具有实在性、确定性、特定性方可适合直接支配。

至此,对于物权客体的研究从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重新思考、定位,到技术上的实现机制,孟老师都尽可能给予了阐发,使读者对物的认知被提到了新的层次。

接下来,孟老师以财产利益的三个性质为标准,做了一些比较性的工作。

在新的高度把物权和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作了言简意赅、直截了当的区分。

本书后三章分别为“研判物权基本问题”,“琢磨财产归属制度”和“打造财产利用制度”。

相对前面来说,这三章是在较为具体的方面探索了物权法的基本问题,是为了二元结构之建构而作的努力,其中所折射出的反思与批判精神让读者如在黑暗行走的路上看见的灯塔一般通明,其理论说服力和辩证观更是令人叹服不已。

在孟老师的书中获益良多,如果联系上孟老师的法学方法论授课,那么归纳起来,记忆最深刻的还是孟老师教授我们的关于做法学研究所必须拥有的六种能力,即“收集资料的能力、处理资料的能力、鉴别能力、判断取舍能力、说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在孟老师此书中,几近完美的体现出了这几种能力,更深刻的印证了关于法学研究的沉甸甸的重量。

下面,我就简单的从这六种能力一一着手,浅谈一下这六种能力是如何在孟老师的书中表现出来的。

一、收集资料的能力。

俗话说的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收集资料的重要性相信对于每个做过研究的人都认识的很清楚。

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伟大的成就往往都建立在巨人的肩膀之上。

而如何站上巨人的肩膀,这无疑很大部分关系上个人收集资料的能力。

根据孟老师的教导,收集资料能力,首先要求了解问题的现象,历史,现状。

要求全面,快捷。

而如何做到快呢,现代社会就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运用网络搜索能力,充分掌握数据库,期刊的利用。

全面则主要依靠调研报告(政府背景研究机构),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审计所报告,媒体报道和案卷。

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要不仅仅局限在法学资料的范畴内,触类旁通,其它学科的资料对法学研究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因此,也不能忽视经济类,管理类,历史类资

料的收集。

孟老师在写本书的时候,历经十几年,三易其稿,还没加上前期的准备工作,相信其中收集资料占据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从本书就可以看出,孟老师为此收集了全面的资料。

首先,站在批判的立场上,孟老师对于传统理论研究的十分透彻,不仅对中国的传统物权理论有深刻的认识,也广泛了解苏俄,德国,英美,法学等国家的物权理论,孟老师参考了《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等各种法典和理论。

所谓站得高才能望得远,在海中乃知海至深,正是有了这些广泛的资料,孟老师才更明确的分析了传统物权结构理论的不足,为阐述自己的二元结构论开辟出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当然,收集资料显然不能是杂乱无章的,更不能是一揽子工程。

强烈的针对性和严谨的根据性,这是收集资料时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点。

首先,收集资料要有针对性,在物权理论领域,关于物权的资料肯定是浩如烟海,如果都要收集,那则是穷一生之力而不能尽,所以要针对自己的立论,收集具有紧密相关性的资料。

在孟老师的书中就体现的很明显。

比如,在针对传统物权结构理论时,孟老师就旗帜鲜明的以“离奇的权能分离说”开题,透彻地研析了这个所谓的传统物权理论的支柱。

孟老师重点指出:

“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并无自我证明的过程,能以一种不言而喻的方式征服人们,就是因为其符合生活的表面现象。

眼见为实是许多人相信通灵术的心理基础,科学领域中不乏这类现象。

”其次,收集资料要有严谨的根据性,纵观孟老师的著作,在考据他人观点的引用上,孟老师几乎每个观点都有具体的出处,每个引申都有章可循,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不禁让人赞叹不已。

只有根基扎实了,建起来的高楼才会稳固。

只有引用的论据扎实,自己的观点才能让人信服。

所以说在收集资料的考据时要严谨。

二、处理资料的能力。

收集来的资料其内容往往会超出所需要的范围,其内容也不见得完备而准确。

这时候,就要对资料进一步进行处理,这就需要处理资料的能力。

孟老师认为处理资料首要的任务是把资料进行资料类型化,即把收集来的资料分门别类,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资料类型化简单来说就是把资料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门别类。

采取什么样

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资料的目的,可以按照和目的的紧密程度从重要到次要进行排序,再进行分类,这样在使用资料的过程中首先就会考虑到最合适的资料,这无疑对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除了目的性,还需要考虑资料的归属性,经济类别的资料显然和历史类别的资料有明显的差异,最好就能够分开存放,这样无论在进一步处理资料或者直接使用资料时都会更得心应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资料类型化的过程中要重视跨属性的资料的处理,这些资料往往有着双重属性,在使用中往往也会有举一反三的作用,有更强的说服力,因此应该对这些资料进行格外归档。

三、鉴别能力。

在对资料进行了初步处理之后,进一步要考虑的就是鉴别资料的能力。

在此,孟老师认为鉴别资料要以一下两个标准来进行。

其次是合理性,资料不仅要真实,也要合理,这是论证要具有说服力的要求。

资料的合理性建立在资料的真实性之上,真实的资料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理性有高有底,说服力有大有小,因此要在真实的资料中进行进一步的筛选,从而获得既有很强的真实性,又有很强的合理性的资料,这样的资料进行论证,往往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孟老师的书中,具有高度真实性和高度合理性的论据比比皆是。

这正是充分运用了鉴别资料能力所获得的结果,很多读过孟老师书的人认为其书说理充分,论证翔实,从而不得不使人信服,这正是建立在真实而又合理的论据之上的。

四、判断取舍能力

在这里,我认为判断取舍的对象不仅仅是收集的资料,更重要的是对自己观点的判断取舍。

正如一个人面对一整个满满的菜市场不会有很强烈的食欲,反而是对一两道精美的菜肴才能勾起食欲。

详尽丰富的资料仅仅是法学治学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同样,提出各种观点,反而不如对一两个核心观点进行严谨的论证,这样达到的效果才会最好。

孟老师的论点其实并不多,归纳起来其实两个字就够了,即“二元”。

但看完孟老师书的人往往会印象深刻,这就是孟老师紧紧抓住重点,对所有权和财产利用权进行严谨论证的好处。

判断取舍的唯一原则是什么,是利弊得失。

当抛弃一个资料或观点的时候,获得的好处大于坏处,这样的抛弃就是正确的,反之,采纳一个资料或观点却对自己的论证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样的方法肯定是要抛弃的。

在孟老师的著作中,很显然,最重要的判断取舍就是孟老师抛弃了传统的物权结构理论,这一已经屹立多年,显得坚若磐石一样的理论。

孟老师抛弃这一理论的出发点就是:

“这种按财产归属的价值取向和准则建立起来的他物权,难以解决中国的重大财产问题的不容否认的事实”。

很显然,传统的物权理论在面对中国现实时,显得无能为力。

孟教授正是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和“土地权利的问题”这两个中国必须解决的两个现实难题为实例对之发难的,证明了“这一体系在财产利用上几乎没有值得称道的建树,几乎不能从中发现和吸收有关财产利用原理的内容”。

至此,坚如磐石的传统物权法在孟教授的批判中顿时丧失了原有的威风,新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焕然一新,有着鲜活的生命力,必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焕发出新的光彩。

五、说理能力。

说理就是要使人信服。

中国传统思想已经给出了最好的说理方式:

摆事实,讲道理。

简而言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理为准绳。

事实的重要性,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光摆明事实是不足够了,事实与道理的结合才是最强有力的说理。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就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样,仅有理论,就是一事无成,仅有实践,等于事倍功半。

只有从实践中得出理论,再用理论去指导实践,才能实现理论的第二次飞跃。

说理也是这样,用道理使人明白作者的观点,

【篇三: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

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

《物权法》学习心得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

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

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

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是地役权。

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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