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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厂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厂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管理政策和机构职责以及关键环节控制流程。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特种设备管理。

3职责

3.1生产设备技术部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

3.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1.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3.1.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3.1.4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1.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3.1.6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3.1.7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1.9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1.10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3.1.11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3.1.12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1.13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2安全健康环保部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3.2.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甲醇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3.2.4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3.2.5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2.6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3.3所属车间职责

3.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3.3.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3.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3.3.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

组织本车间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3.3.5对本车间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3.3.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3.3.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3.3.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3.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3.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4所属车间班组职责

3.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本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4.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4.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3.4.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3.4.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4.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4.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3.5员工职责

3.5.1执行本厂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5.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5.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3.5.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3.5.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5.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3.5.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3.5.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4控制要求

4.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4.1.1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4.1.2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4.1.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1.4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4.1.5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4.1.6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4.1.7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4.1.8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1.9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4.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1.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2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

4.2.1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4.2.2定期检查即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

厂每月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检查人员包括:

厂领导、安健环部、生产设备技术部和使用车间的领导。

4.2.3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4.2.4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4.2.5检查内容:

4.2.5.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4.2.5.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4.2.5.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2.5.4员工的安全教育情况;

4.2.5.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4.2.5.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4.2.5.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4.2.5.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4.2.5.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4.2.5.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2.5.11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2.6隐患整改:

4.2.6.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4.2.6.2整改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2.6.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

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本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4.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

4.3.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

4.3.2每年年初由安健环部会同生产设备技术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汇总并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3.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4.3.3.1锅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4.3.3.2压力容器: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3.3起重设备: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3.3.4电梯: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3.3.5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4.3.4生产设备技术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

4.3.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

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4.3.6特种设备检验时,生产设备技术部和所属单位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4.3.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生产设备技术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生产设备技术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使用部门。

4.3.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生产设备技术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4.3.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3.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3.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4.3.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3.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4.3.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3.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3.1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

4.4.1文件管理

4.4.1.1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4.4.1.2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4.4.1.3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4.4.1.4所属单位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4.4.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4.4.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4.4.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生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及时通知到所属单位。

4.4.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本厂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本厂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4.4.2.4当本厂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生产设备技术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所属单位。

4.4.3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写,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生产设备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4.4.4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所属单位签收领用。

4.4.5特种设备文件由综合事务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4.4.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生产设备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更改。

更改后的文件由生产设备技术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所属单位签收领用。

4.4.7文件销毁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书面向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所有作废文件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所属单位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生产设备技术部借阅。

4.4.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

4.4.9记录管理

4.4.9.1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

4.4.9.2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

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生产设备技术部备案。

4.4.9.3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生产设备技术部制定的记录,由生产设备技术部发放,所属单位签收领用。

4.4.9.4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

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4.4.9.5所属单位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生产设备技术部备案;生产设备技术部制定的记录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更改后再次发放。

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4.4.9.6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

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4.4.9.7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生产设备技术部,经同意后销毁。

政府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生产设备技术部负责人书面向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4.4.10填写《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检查记录表》。

4.5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4.5.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

4.5.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4.5.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4.5.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生产设备技术部;生产设备技术部应迅速报告厂领导。

4.5.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4.5.6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响应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4.5.7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4.5.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4.5.9具体应急救援执行本厂《应急响应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4.5.10事故应急救援报告执行公司《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

5相关术语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6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6相关文件记录

特种设备台账

特种设备检查记录表

7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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