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议事协商参考规则十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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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议事协商参考规则十条
第1条以动议为中心。
动议是开展议事协商的基本单元。
议事协商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做到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人中立。
议事协商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掌控议事协商秩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第3条人人机会均等。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发言机会均等平衡。
第4条发言立场明确。
发言人要面对主持人,意见要明确,并说明理由。
第5条尊重他人。
参与议事协商人员不要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不干扰他人发表意见,参会者之间不宜直接辩论。
第6条一事一议。
发言方不能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第7条遵守规则,服从安排。
参与议事协商人员要遵守议事规则,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要及时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言行。
第8条文明表达。
参与议事协商人员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不要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要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9条讨论充分。
表决要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0条少数服从多数。
须表决的事项,“赞成方”的票数要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即须经实到会人员表决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的,方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