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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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办法
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教,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强化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以科学完善的综合考核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水平指数和发展指数,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应有贡献。
二、考核对象
市区范围内市属、区属各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
一贯制学校幼儿园部不列入全市民办幼儿园年度综合考核基数,列入民办中小学校一并参加年度综合考核。
江阴、宜兴市属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综合考核,由两市教育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实施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积分制管理。
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规范办学基本要求,聚焦学校办学治校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用“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记实考核。
(附件1:
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负面清单”考核评分表)
(二)年度检查。
重点围绕党的建设、依法治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财务管理、师生权益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附件2:
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四、计分方法
(一)计分办法
积分制管理、年度检查均实行百分制考核。
1.积分制管理成效。
起始分值为100分,根据“负面清单”据实扣分,不设下限。
2.年度检查成效。
分值为100分,其中党的建设10分、依法治校20分、办学条件20分、办学行为30分、财务管理12分、师生权益6分以及上年度年检整改情况2分。
另设加减分项。
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积分制管理成效得分×50%+年度检查成效得分×50%)
五、考核方式
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分别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一)积分制管理考核。
按照责任处室(科室)、责任督学“双验证、双结合”的方式,对照“负面清单”,由责任处室(科室)、责任督学分别对民办学校治校办学行为进行“动态记实、季度汇总、年度考核”。
建立记实考核定向通报制度,推动民办学校强化自我约束、规范办学行为。
(二)年度检查考核。
各民办学校对照《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整理佐证材料,逐条自评赋分,并形成年检报告书(附件3),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区教育局。
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地检查,通过听取学校汇报、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各区教育局对所属民办学校(幼儿园)完成考核后,将各区《市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规范办学综合考核汇总表》(附件4、5)报市教育局。
(三)综合考核认定。
市教育局根据各区教育局考核以及抽查、审核情况,综合认定年度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综合考核各等第单位。
六、结果评定
年度综合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等第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总数的10%、20%。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或点名批评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
2.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租赁有效期不足3年且无明确后续办学方案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第;租赁有效期不足1年且无明确、可行的后续办学方案的,原则上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
3.年度检查中查实存在“★重点关注情形”2项及以上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第;查实存在“★重点关注情形”5项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4.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结论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设立分支机构的;或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的;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擅自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或幼儿园办学有“小学化”倾向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或发生学生重大伤害、传染病流行、食品中毒等校园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6)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或违反规定乱收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受教育者退费或者不按规定退费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拒不配合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年度综合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结果运用
1.年度综合考核结论将向社会公告,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结论记录。
2.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等第的,颁发奖牌。
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良好”等第的,根据《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锡教发〔2020〕96号),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规范办学专项奖补(民办幼儿园按照50%的标准执行,奖补资金实行市、区分担机制),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教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适当倾斜。
3.对年度综合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第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且自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学校申报民办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
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招生计划下达直接挂钩。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可视情况按照最高50%的比例调减其下年度招生计划。
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5.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综合考核或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提交登记部门,按规定收回办学许可证。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工作站位。
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检查综合考核是促进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学校工作,及时总结办学经验,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着力提升办学水平。
(二)严格工作实施。
年度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统筹负责,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具体实施。
按照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集中运用的原则,各考核责任处室对指标计分和考核结果实行全程纪实、全程负责。
要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加强协同协作,细化考核实施方案,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确保实绩认定准确、计算方法科学、考核结果公正。
(三)注重工作质量。
各考核责任处室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考评方式方法,精简考核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被考核单位的负担。
要注重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全面、客观、动态掌握被考核单位的实绩实效,进一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精准性。
九、附则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政策的调整,市教育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起试行。
附件:
1.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负面清单”考核评分表
2.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3.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报告书
4.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年度规范办学综合考核汇总表
5.市区民办幼儿园年度规范办学综合考核汇总表
附件1
—52—
市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园)积分制管理“负面清单”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指标清单(标★条目需重点关注。
每发现一项次,视情节轻重扣1—2分)
考核处室
扣分
扣分依据
一、依法治校
1.校长变更后未及时申请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行政审批处
2.宣传展示党的教育方针内容不准确,或以举办者、管理者个人理念、语录代替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处
3.未在校园醒目处悬挂、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宣传展示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处
4.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组织不力,学生法治意识薄弱,有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政法处
5.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健委等部门行政处罚。
职社处
6.擅自与其他组织联合办学,擅自将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基教处
职社处
★7.发生意识形态事件和安全稳定事件。
宣群处
安保处
二、全面育人
★8.课程内容及教材使用或选用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教处
职社处
★9.未按规定开设、开足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课,有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现象。
德育处
基教处
职社处
10.未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未建立学生心理发展档案,学校心理辅导室未正常使用,未有效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德育处
11.劳动教育课程未开足开齐,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
德育处
12.体育、艺术课程未开足开齐,未按要求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阳光体育运动,课后服务每周体育、艺术活动安排少于各2课时。
体卫艺处
13.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奖励、资助经费,经费评定、发放不及时不到位。
规财处
教信和装备中心
三、招生管理
★1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基教处
职社处
15.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基教处
职社处
★16.违规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以转学、空挂学籍、招收借读生等方式违规招生,以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争抢生源。
基教处
职社处
17.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依据,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基教处
18.违规招收外籍学生;或学籍管理混乱。
基教处
职社处
1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幼儿园随意取消特殊需求儿童入园资格。
基教处
四、教学管理
中小学
★20.未按规定开设国家规定课程。
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
基教处
职社处
★21.擅自引进或使用境外课程及教材,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隐患。
基教处
职社处
22.未按要求控制考试次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擅自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
基教处
23.存在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布置惩罚性作业等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基教处
★24.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开展校内、校外补课。
基教处
25.对外交流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国交处
幼儿园
20.未制定保教活动计划,或活动方案未体现可操作性。
基教处
21.幼儿一日生活安排不合理,每天游戏、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不达标。
基教处
22.未针对性地对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开展指导。
基教处
23.保教工作违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教育教学活动未全面涵盖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
基教处
24.教育活动有小学化倾向。
基教处
25.未开展家园联系工作,或家园联系工作成效不明显。
基教处
五、师资管理
26.外籍人员聘用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聘用外籍人员。
国交处
人师处
27.出现违反教师十项准则事件。
人师处
★28.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或者对学生猥亵、性骚扰等。
人师处
★29.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情况。
人师处
规财处
六、收费管理
30.未经公示,擅自收费。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或者毕业成绩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
存在超收费周期收费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
规财处
31.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等工作中违规收取费用。
规财处
32.违背“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在规定之外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教辅材料,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规财处
★33.收取费用未缴入学校账户。
规财处
七、安全管理
34.在校舍、消防、校车管理、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
安保处
体卫艺处
35.安保人员和物防器材配备不符合标准,技防、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配备或运行不正常。
食堂从业人员、宿管无健康证明、未定期体检。
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五常”管理不力。
学校未按要求配足专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控不力。
安保处
体卫艺处
36.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振动。
教学仪器的高温、低温、高电压部位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屏蔽,未在该部位标注明显的危险标志。
安保处
37.没有专门的危险品储藏室或危险品柜。
危险品储藏室或危险品柜没有设置双锁,无双人保管钥匙。
危险品储藏室外墙没有通风设备。
安保处
38.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月报表、季度履职报告、专项活动计划及小结等资料台账不完善、不及时。
安保处
39.市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和省校园安全风险管控系统未按要求及时录入或存在逾期未整改隐患。
安保处
40.未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校园扫黑除恶、防治校园欺凌、无诈校园建设等专项工作。
安保处
41.发生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市教育局报告信息并续报、终报,或在报告、处置过程中对上级机关指示、批示落实不力。
办公室
★42.发生恶性刑事案件。
安保处
八、综合管理
43.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被检查发现有不达标情况。
德育处
团工委
44.对上级开展的教育督导支持配合不到位;督导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督导处
45.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有无故缺席现象或未应报尽报。
办公室
职社处
46.未按时、按要求上报节假日值班表;未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脱岗、漏岗。
未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
办公室
47.因单位原因造成市局网站在省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中被扣分。
办公室
48.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健全,没有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公开学校基本情况、学生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建后勤、安全卫生等社会普遍关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必须公开的内容。
办公室
49.未按时高质量完成党政信息报送目标任务。
办公室
50.在互联网上传输国家秘密信息,或发生《保密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办公室
51.因工作失职,引发信访群众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炒作。
办公室
52.发生进京非访、集访、异常访,发生去省、来市集访、异常访,未按要求及时依法处理。
办公室
53.对上级交办、转送的信访件、12345工单等无人受理、推诿扯皮、逾期未答复或不报结,结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汇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被查实。
办公室
行政审批处
职社处
附件2
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指标观测点
关注情形(标★条目需重点关注)
检查方式
自评
区局
考核
市局
考核
一、党的建设(10分)
(一)办学方向(2分)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分)
1.未在校园醒目处悬挂、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宣传展示党的教育方针。
2.宣传展示党的教育方针内容不准确,或以举办者、管理者个人理念、语录代替党的教育方针。
★3.办学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4.发生重大意识形态事件和安全稳定事件。
实地查看、走访;查阅教育文件学习会议记录等佐证材料。
(二)党组织建设(2分)
2.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按期换届。
党员人数不足3名或者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依规开展党的工作。
(1分)
3.管理体制清晰,隶属关系明确,组织体系健全,按规定配备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
(1分)
1.党组织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
2.因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党组织隶属关系不明确、组织体系不健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务工作者配备不符合要求。
★3.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或开展党的工作。
★4.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学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党的工作覆盖。
查阅党组织活动材料及党员名册,批复文件。
(三)作用发挥(4分)
4.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1分)
5.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要进入董(理)事会。
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1分)
6.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2分)
1.学校章程中未体现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职责等内容。
2.党组织未能按规定参与决策实施监督。
3.党组织参与决策监督的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4.党组织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党组织未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
★5.学校董(理)事会不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
查阅学校章程、决策机构成员本案情况、学校党政会议议事制度以及会议材料等。
(四)保障机制(2分)
7.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1分)
8.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规范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
(1分)
1.未按规定发展党员或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2.未按规定提供党组织活动经费,收缴管理党费。
★3.未按规定提供必要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4.未按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严重。
查阅相关活动材料,党费收支台账。
二、依法治校(20分)
(一)学校名称(2分)
9.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简称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且符合规定。
(1分)
10.学校名称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分)
1.学校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含有外语词、外国国名、外国地名;使用国外教育机构专有名称命名。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或学校名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3.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使用未经审批的简称。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商业活动。
查看批文、招生宣传等材料。
(二)证件情况(3分)
1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1分)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上登记内容与办学实际相符。
(1分)
13.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综合考核。
(1分)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已过有效期。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3.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4.未经许可,擅自办学。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6.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查阅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书。
(三)学校章程(2分)
14.章程内容规范、完备,章程制定、修订程序合法。
(1分)
15.学校规章制度与章程内容一致。
(1分)
1.章程内容不完备,修订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
2.修改章程不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3.章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查阅学校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
(四)举办者资质及变更(2分)
16.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资质符合法定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组织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自然人举办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分)
17.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及时报审批部门核准。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分)
1.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不符合相关资质。
2.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报批程序不完备、不及时。
★3.外资举办、变相举办或实际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举办者(实际控制人)。
★5.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查阅相关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与校长(4分)
18.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
(1分)
19.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职,符合学校章程相关规定。
(1分)
20.校长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1分)
21.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具有良好师德师风。
校长资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中学校长应具有中学一级以上、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持有教师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分)
1.学校法定代表人未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2.校长变更后未及时报批申请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校长不具备相应资质,聘用曾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4.校长不具备任职资质。
查阅法人登记在、办学许可证、决策机构备案材料;查阅校长聘任流程材料及任职资质资料。
(六)决策、监督机构与其他组织(7分)
22.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成员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1分)
23.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1分)
24.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对学校办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1分)
25.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监事会。
(1分)
26.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1分)
27.加强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建设。
(1分)
28.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根据学校章程和制度规定实施监督并开展活动。
(1分)
1.决策机构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要求。
2.变更决策机构成员、职务等,未及时向审批机关履行备案程序。
3.未设置监督机构。
4.监督机构人员构成、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5.监督机制未依法发挥作用。
6.未组织工会、共青团、教职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