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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印花税doc

人力资源服务合同印花税

  篇一:

印花税有22种合同不需要贴花

  印花税有22种合同不需要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号文的解释:

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根据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17.企业改制

  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资金账簿

  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

企业发生兼并,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

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

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企业改制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21.修理单

  修理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2.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

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

  篇二:

人力资源公司每月需要交纳的税种

  一、人力资源公司每月需要交纳的税种: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税等。

  1、营业税:

  

(1)是按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的。

税率5%。

  

(2)应交营业税=收入*5%

  2、城建税:

  

(1)是按营业税计算缴纳。

  

(2)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应交城建税=营业税*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1)是按营业税计算的。

税率3%。

  

(2)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4、个人所得税

  

(1)按员工工资薪金计算代扣代缴。

  

(2)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3)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二、每季度要交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还会涉及的税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税:

%

  

(2)从租计税:

12%

  2、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元至24元;

  (3)小城市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

  (三)印花税

  

(一)比例税率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二)定额税率

  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四、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篇三: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

  问:

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

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

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

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

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

“安排劳动力”。

  误区:

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

也就是:

如果劳动力(以下称:

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

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

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

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

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

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

  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

即:

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

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

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

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

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

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

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

~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啊!

!

!

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

?

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

  借:

银行存款42560

  贷: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借: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贷:

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借: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贷:

银行存款100

  第一种处理,发放后的工资表及缴纳的社保单据应交回用工单位,这劳力本身属于用工单位的雇佣员工。

  第二种:

就是收到结算款时按应提的劳务服务费开具服务发票给用工单位,并同时开具代发工资代缴保险的收据给用工单位,待代办款项结清后将劳力发放工资单及保险单据交回用工单位,并取得用工单位开具的代办事项结清证明,冲销往来。

(会计分录略)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

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

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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