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号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_精品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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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产生形式:

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文件公布。

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安全培训的重要意义nn是双基建设的重要内容。

nn是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途径。

nn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nn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煤炭工业突出表现的“五低”nn产业集中化程度低nn技术和装备水平低nn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低nn安全管理水平低nn从业人员素质低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目前煤矿存在的四个不到位:

nn安全意识不到位nn安全管理不到位nn安全投入不到位nn安全培训不到位李毅中局长提出加强安全生产要重视五个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决定抓紧研究解决以下12个问题nn11、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nn2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nn3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nn4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nn5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nn66、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nn77、加快安全立法工作;加快安全立法工作;nn8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nn9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nn10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nn11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nn12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特别规定配套实施办法之三煤矿安全培训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目的:

一、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l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

l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l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l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nn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及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nn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安全资格证。

nn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nn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nn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nn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nn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产安全隐患nn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nn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的职责规定nn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nn矿长岗位职责23条。

nn责任追究19条。

nn共计52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等安全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代表负责人。

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研究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问题,待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其他井下作业人员煤矿其他井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

不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l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l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l(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l(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l(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l(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l(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l(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l(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l一、知情权l二、建议权l三、批评权l四、检举权l五、控告权l六、拒绝权l七、停止作业权l八、撤离作业场所权l九、享受工伤保险权l十、赔偿权从业人员的三大义务从业人员的三大义务l义务一:

1、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服从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义务二:

1、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掌握本质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义务三:

1、发现事故隐患和其它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2、接到报告人员应及时处理。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审查机关颁发机关有效期一级国家局国家局三年二级国家局国家局三年三级省局省局三年四级分局省局三年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培训的具体要求初训(学时)有效期(年)复训(学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7232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0340特种作业人员1206(两年复审一次)40井下作业人员72师徒(4个月)20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中的处罚措施中的处罚措施违法隐患违法隐患处罚规定处罚规定五证一照不全五证一照不全11、立即停产;、立即停产;22、没收采掘设备及煤炭;、没收采掘设备及煤炭;3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1-5倍罚款;倍罚款;44、22日内告知县以上政府关闭。

日内告知县以上政府关闭。

井下作业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井下作业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1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22、并处、并处10-5010-5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3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井下作业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井下作业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一个月内发现一个月内发现33次,关闭。

次,关闭。

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对监管、监察部门不对监管、监察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处分履行职责的处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祝各位企业家都能够成为国家规定的优秀管理人才优秀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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