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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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单位
附件2
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单位)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企业记分分值(分)
B1-1
资质
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B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B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0
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20
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0
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20
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10
B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5
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
B1-2-HZ01
跨地区承接业务未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0
B1-2-HZ02
未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
B1-3
质量安全
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
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
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
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
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
B1-3-HZ01
未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情节严重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设计单位)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企业记分分值(分)
C1-1
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C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0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C1-2承揽业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20
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0
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20
C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10
C1-2-0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5
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
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
C1-2-HZ01
跨地区承接业务未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0
C1-2-HZ02
未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设计费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
C1-3
质量安全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
C1-3-0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0
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10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
C1-3-HZ01
未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情节严重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企业记分分值(分)
I1-1资质
I1-1-01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20
I1-1-02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0
I1-2业务
I1-2-01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0
I1-2-0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I1-2-0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
I1-2-04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I1-2-05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5
I1-2-06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
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注册建筑师)
行为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注册执业人员记分分值(分)
M1-1注册
M1-1-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0
M1-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0
M1-1-03
变更聘用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在原单位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0
M1-1-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10
M1-2执业
M1-2-01
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0
M1-2-02
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20
M1-2-03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
M1-2-04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20
M1-2-05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M1-2-06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M1-2-07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20
M1-2-08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0
M1-2-09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0
M1-2-10
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0
M1-2-11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
M1-3
其它
M1-3-01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3
M1-3-02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
惠州市勘察设计行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行为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注册执业人员记分分值(分)
N1-1
注册
N1-1-0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20
N1-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0
N1-1-03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0
N1-1-0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N1-2执业
N1-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0
N1-2-02
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N1-2-03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
N1-2-0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0
N1-2-05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
N1-2-06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N1-2-07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
N1-2-08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
N1-2-09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0
N1-2-10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N1-2-11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
N1-2-12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0
N1-3
其它
N1-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