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责任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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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责任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责任条款
篇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
(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核材料;
(七)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八)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
第九条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
(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
(六)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八)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第十条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计保险费。
预计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额为依据计算。
预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计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计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篇二: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
中国外运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鉴于:
1、乙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
运输事宜。
具体的服务范围详见授权委托书(附件一)。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当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
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
特别要求等。
因甲方提交的托运单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任何货物的损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果没有特殊要求,乙方按普通货物进行处理,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坏或者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
2.1.2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甲方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名称。
如果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甲方应当确定该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承担未如实申报的全部责任。
2.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当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
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
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抗辩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1.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明示委托事项,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2.1.5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书面确认航期,无乙方书面确认航期的,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2.1.6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1.7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事项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应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汇报进展情况。
2.2.2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效力及于甲方。
同时,除非甲方有明确相反的指示,乙方有权选择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2.2.3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特别授权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
如果乙方代为垫付任何费用,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乙方垫付的款项。
2.2.4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在合理时间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
如因船公司原因未能及时配载,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2.2.5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当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
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2.6对于非由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当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2.2.7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包括:
乙方的运输代理费以及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
本合同价款的具体构成
详见附件二。
3.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3如遇有关费率上调或者增加委托事项,则合同价款应当做相应增加。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调整后的付款通知后?
?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4根据2.2.3条的规定乙方为甲方代垫的费用超过了附件二规定的范围,则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后?
?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
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年。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
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
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外,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7.1.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配载、通关或者出运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7.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8.1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
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
8.4合同的修改:
8.4.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8.4.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8.6合同分割性:
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8.7弃权: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甲方:
(签章)年月日
乙方:
(签章)年月日
篇三: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XXXXXX有限公司
与
_______________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二零一四年
XXXXX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双方本着友好、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均声明已经对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专业术语、名称和表述充分理解,就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事宜自愿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提供甲方在__________地区的货物□进口□出口运输业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2、办理海关及其它与本协议相关的手续;3、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4、办理货物运输保险;5、把货物交给承运人;6、货物的拼装;
4、从承运人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它们交给甲方;5、及时提供船期表和二程信息;
6、跟进、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书面告知甲方货物去向;7、代表甲方承付运费、关税税收等费用;8、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外汇交易;
9、上述各项包括但不限于:
进出口运价咨询、进出口货物舱位/箱位洽订、储货、收货、发货、
报关、单证缮制、取单、送单、调货、装箱、拆箱、报验等;10、与货物国际运输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二条委托书
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委托书应盖章(公章、业务专用章或订舱专用章)并由业务人员签名。
没有盖章和签名的,委托书无效,乙方应当拒收。
第三条资质保证
乙方承诺并保证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否则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承诺与保证
4.1甲方负责提供海关、商检等申报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甲方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单证、资料均真实有效。
4.2在货物出运过程中,甲方如更正有关资料,将及时出具书面通知。
4.3甲方承诺并保证货物中不夹带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货物。
第五条业务员的固定性
双方将各自具体操作的业务人员名单、电话、传真、邮箱、联系地址等信息书面告知对方,以便加强和稳定联系。
双方应当保证业务员的固定性,如有变动,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出运通知
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出运通知,通知应注明出口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启运港、目的港、操作日期、出运日期、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交货时间、方式、地点甲方将货物依如下约定交予乙方:
交货时间:
依据甲方发出的出运通知;
交货方式:
港口;乙方至甲方存货点提货;交货地点:
_________港或_________地交货。
第八条洽订舱位、箱位
9.1乙方收到甲方的出运通知后,按甲方要求洽订舱位、箱位等。
乙方应确保甲方委托之货物顺利准时出运,并及时书面反馈配舱、配箱、上船等资料和信息。
9.2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以甲方的操作指令处理。
否则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交接单
8.1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时双方应填写交接单,经审慎审核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
8.2乙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时也应填写交接单,经审慎审核后由业务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装箱
乙方根据甲方装运通知,提前制定装箱计划,并跟进甲方货物装箱动态,确保甲方的装箱时间。
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单据提交
11.1乙方在货物出运后____日内将乙方确认无误的正本提单及其他单据提交给甲方,在开船后____天内将核销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据交给甲方。
11.2核销退税单据:
货物出运后,乙方____日内完成核销退税的相关工作,核销退税完成后____日内退还甲方相关核销退税单据,以便甲方及时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到货通知
乙方或其合作方必须提前_____小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若因通知延迟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货物延迟到达
若因承运人原因使货物交付延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索赔。
第十四条拒收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的收货人拒提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运费
15.1运费可变性:
双方确认运费可变性选择第____种:
(a)价格可变:
协议履行中遇到运价调整或港口代理包干费率调整,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调整运费。
(b)价格包死:
在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发生怎样变化,双方都需无条件执行协议价款。
若乙方在协议执行期间因价格变化不履行代理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甲方将自寻代理,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超出协议约定价款的价差及其他费用,并承担协议总金额5%的违约金。
15.2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如拖车费、仓库装箱费用、货物加固费等)根据货物出运方式,双方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结算
16.1逐票对账: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____日内与甲方逐票对帐,书面确认应付金额。
16.2结算确认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3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结算方式为第____种:
(a)月结。
甲方在当月的日前,结清上一个月的费用。
(b)在船开后____天内(或者货物安全抵达甲方指定港口以后)甲方将费用付至乙方帐号。
16.4如果结算方式为第一种,双方于当月5号前完成上月的结算总量核对工作,结算凡未计入当期结算量的内容,视为乙方放弃当期结算确认量。
16.5季度对账:
从应付款之日起每季度对账一次,核对已履行的合同、已付款、尚欠款数额,双方统计或记录存在误差的数量、总金额等,做成对账单。
16.6形式要求:
结算单据及对账单必须由双方有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16.7支付条件:
(a)乙方依约履行了相应款项下的义务。
(b)双方已办理完当期结算总量核对工作。
(c)发票开具:
乙方出具了金额为当期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正式发票正本一份。
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准确清晰,因所开发票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16.8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支票□本票□汇票□现款甲方如对乙方支付承兑汇票,对承兑贴息部分须经双方协商协定签字确认,以后不再调整。
16.9免责条款: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结算合同款项不及时,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货物损坏追偿
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自货物交给乙方至货物全部交付给收货人,期间若发生灭失或损坏,乙方有权代理甲方追偿损失,有义务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甲方意图与责任人交涉,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未勤谨完成,甲方有权拒付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