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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

定义:

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特征:

1.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2.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状态。

3.风险是一种具有可测性的状态。

二.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分:

1.纯粹风险:

指只会造成损失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2.投机风险:

指既有损失的可能性又有获利的可能性的风险。

2.按风险损害的对象:

1.财产风险:

指导致有形财产发生灭失、损毁的风险。

2.人身风险:

指导致人们的身体受伤、残疾、生病或死亡等方面的风险。

3.责任风险:

指由于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3.按风险涉及的范围:

1.基本风险:

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会波及很大范围的风险。

2.特定风险:

由特定因素所引起的,通常是由某些个人或家庭来承担损失的风险。

4.按风险能否预测和控制:

1.可处理风险:

指可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

要件:

所收集资料的多少和处理技术的水平

2.不可处理风险:

指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风险。

5.静态风险:

自然力不规则的变动。

动态风险:

社会政治或经济变动引起的。

三.风险管理:

定义:

指一个组织或个人在研究风险规律,估计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和处理风险,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意义:

1.有效的风险管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安定。

2.有效的风险管理有利于维持企业的经营。

3.有效的风险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程序:

1.建立目标

2.识别风险

3.估测风险

4.处理风险:

控制法:

1.风险回避

2.防损与减损

3.风险分离

4.风险分散

财务法:

1.风险自担

2.风险转移

5.评价效果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联系:

1.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

2.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数理基础基本相同

3.风险管理与保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区别:

1.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的、常用的手段之一。

2.保险也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风险都可以承保。

3.风险管理高于保险,范围也广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

定义:

指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在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予保险金的制度。

特征:

1.经济互助性

2.数理科学性

3.法律契约性

二.保险的分类:

1.根据实施的形式:

1.自愿保险: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2.法定保险:

又称强制保险,是指通过国家或政府颁布有关保险法规,凡有规定范围内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的保险。

2.根据保险的标的:

1.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物质财产利益或者相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是以有形的财产物质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包各种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火灾保险:

社外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按工期算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2)责任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4)利润损失保险

2.人身保险:

以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人寿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死亡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生存保险:

指在约定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都可得到保险金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残疾、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健康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分娩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或经济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按照经营的目的:

1.社会保险:

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强制实施的一类保险,凡符合条件的对象,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强制参加。

2.商业保险:

以盈利为目的所开办的保险,采取自愿原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

4.按照风险转嫁形式:

1.原保险:

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又称为分保,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经济行为。

作用:

稳定保险业的经营,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即提高其承担风险的规模、类型和义务质量。

三.保险制度的产生:

1.海上保险制度:

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所盛行的冒险借贷。

2.火灾保险制度:

起源于英国。

1667年,设立了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伦敦保险公司成立。

3.人寿保险制度:

起源于奴隶贩卖活动,179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司。

4.责任保险:

1855年英国率先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80年颁布雇主责任法。

5.信用和保证保险:

1702年,英国首先创办雇主损失保险公司,1840年和1842年,英国又相继成立了保证社和保证公司。

美国在1876年也开展了忠诚和保证保险业务。

四.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的派生职能:

1.保险防灾减损的职能

2.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

3.保险实施社会管理的职能

1)实施社会风险管理

2)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即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3)增强社会信用管理

4)调节社会关系管理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投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三.受益人:

定义:

是保险金的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合同规定利益的人,即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受益人可以变更。

3.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受益权不能继承。

4.受益人根据合同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5.当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当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时,这时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6.成为受益人一般没什么限制,也不需要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法人、自然人都可以;自然人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

四.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办保险业务的行为后果由保险人来承担。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个人代理)

2.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3.保险公估人:

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提供中介服务。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保险单: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简称保单。

内容:

1.申明事项是指投保人应该说明的事项。

2.保险事项是指保险人的承包责任范围、损失赔偿方法和保险金的给付等。

3.除外事项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4.条件事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3.暂保单:

是正式的保单发出之前由保险人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凭证,以表示保险人同意承保,也成为临时保单。

4.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险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的法律行为。

2.承诺:

被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是指保险公司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保单的转让):

1.保单的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2.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交纳保险费,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要告知保险人。

2.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变更要以书面通知形式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址、占用性质的变化、运输保险中航程变更等,以及由此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而导致保险费率的变化。

3.保险期限的变更。

4.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

条件: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决定的。

2.投保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或其他证据,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索赔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5.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两年的除外。

6.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之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合同效力事宜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九.保险合同的终止:

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解除而终止

3.因履行合同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十.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概念:

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

原因:

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约束投保人的行为。

内容:

1.告知:

即对重要事实申报的要求,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陈述中对一些重要事实要明确告知保险人。

目的:

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重要事实:

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标的有影响的事实。

2)告知的时间和范围

3)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况

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任何与明示和默示保证条款重叠的情况

4)告知的形式:

口头和书面的陈述;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保证: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

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来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构成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以及因此而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

2.保险人需有明示或默示弃权的意识表示。

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原则上规定,只要违法了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保证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

定义:

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的责任限额

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认定:

1)财产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对其保管、占有、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认定:

1)投保人对本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仅限于债券利益。

5)投保人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认定:

1)公众责任。

2)产品责任。

3)职业责任。

4)雇主责任。

4.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认定:

信用保险:

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疑虑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

保证保险: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

1.定义:

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赔款的计算方法:

1.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

1)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此部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

特点:

不论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都在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3.限额赔偿方式:

又称为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

赔偿金额=限额-实际收获价值

3.派生原则——权益转让原则:

定义: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取得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

定义: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

前提条件:

1.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致。

2.事故的发生时因为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3.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赔偿金。

保险委付:

定义:

指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其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货物保险)

成立条件:

1.保险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2.保险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3.保险委付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4.保险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才能成立。

重复保险及其分摊:

定义:

指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分摊方法:

1.比例责任分摊:

某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的损失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2.限额责任分摊:

某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的损失额×﹙某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之和﹚

3.顺序责任分摊

四.近因原则(基本原则):

1.近因:

指对保险事故发生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运用: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2.由同时发生的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害。

3.由连续发生的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害:

1)各原因都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保险人负全部责任。

2)前因和后因都属于除外不保的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前因属于承包范围,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4)前因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后因属于保险承保范围,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4.由间断发生的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害。

第五章保险经营

一.保险经营的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同质原则

3.风险选择原则:

1)事前选择

2)事后选择

4.风险分散原则

5.费率合理原则

6.公平理赔原则

7.保险投资多样化原则

二.保险展业的渠道:

1.直接展业:

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

(规模大、分支机构健全的保险公司以及金额巨大的险种)

2.保险代理人展业(国内外大型保险公司)

3.保险经纪人展业:

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对保险市场和风险管理富有经验,能为投保人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物色适当的保险人。

三.逆向选择:

定义:

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

四.保险费率厘定:

1.保险费:

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

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依据:

以过去的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和事故损失情况为依据。

构成:

1.纯费率:

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础部分。

(用于保险赔付和建立保险基金的费率)

2.附加费率:

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它是根据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费,合理利润及税收等确定的用于保险人经营业务时开支的费率。

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

厘定原则:

1.充分适用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稳定灵活原则

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纯费率的确定:

纯费率=保险金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确定保额损失率:

保险金额损失率=总赔款支出/总保险金额×100%

第六章保险监管+保险市场

一.保险监管:

定义:

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由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国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目标:

总体目标:

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2.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市场:

要素:

1.市场行为主体,即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在市场中从事风险交易活动的各种经济主体,包括个人、家庭、各类企业和经济单位、政府及其机构。

2.市场交易客体

3.市场交易价格

模式:

1.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2.完全垄断保险市场

3.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4.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第七章再保险

定义: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相关概念:

1.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分出业务的公司(分出公司、分出人)

再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分入公司或接收人)

2.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额:

风险单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承保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自负责任额)

分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3.分保费、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

分保费——再保险人承担责任必须收取的相应的保险费(再保险费)

分保佣金——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在承揽业务的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加以补偿的费用(分保手续费)

盈余佣金——再保险人在按年度计算其再保险业务获得盈利的情况下,按盈利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原保险人作为报酬或奖励的费用。

4.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业务。

(再保险)

分类:

1.按责任限制划分:

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2.按分保安排方式来划分:

临时再保险:

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方式。

合同再保险:

是由分保双方事先订立分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再保险方式。

预约再保险:

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联系:

1.保险与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

2.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3.再保险已成为保险的支柱。

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

财产、责任、利益、信用,人的生命和身体

再保险:

原保险合同责任的一部分和全部

2.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再保险:

补偿性合同。

3.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

投保人和保险人。

再保险:

保险人。

4.保险费支付方式不同。

原保险:

单项支付,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

再保险:

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联系:

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区别:

共同保险——属于原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再保险——在原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以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第八章社会保险

定义:

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特点:

1.强制性

2.普通性

3.统筹互助性

4.基本保障性

5.非营利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商保:

追求盈利的最大化。

社保:

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

2.实施方式不同:

商保:

以自愿为原则。

社保:

以法律强制实施。

3.经营机制不同:

商保:

独立自主、自负盈亏。

社保:

由国家提供最终的保障。

4.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

商保: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权利与义务严格对等。

社保:

参保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并非严格按照其缴纳保费的多少来确定。

5.资金来源不同:

商保:

除了少部分企业自有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外,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社保:

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保险费,还有政府的财政拨款。

6.补偿标准不同:

商保:

多样化的险种,多样化的保障水平。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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