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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维护总承包合同

污水处理厂

运营维护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就污水处理厂运

营维护总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恪守:

一、发包人将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承

包经营。

二、本项目概况:

l、本项目地点:

2、本项目规模:

3、本项目运行工艺:

4、本项目运行状态:

5、本项目其它与运营维护有关的事项:

三、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项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本合同书;

2、一般条款;

3、专用条款;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相关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运营维护承包事务。

六、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价款。

七、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即自发包人将项目调试正常运行并验收合格,交付承包人正式进行总承包管理之日起至之后的年。

八、合同一式份,自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一、定义

1.1“发包人”系指依法有权对本项目的托管运营事务进行发包管理并有权确定本项目托管运营承包人的合格当事人,本合同是指。

1.2“承包人”系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同意接受本项目托管运营事务并为发包人最终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合格的项目运营商,本合同即为。

1.3“本项目”指运营、管理和维护污水处理厂。

1.4“合同”系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自愿所达成的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总承包协议所签订的相关文件。

1.5“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运营维护本项目任务而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运营维护费用。

1.6“运营维护”系指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做好对进、出水质的观察、记录、分析和检验;对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做好清洁保养;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

1.7“检修期”指承包人为保障本项目主要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而采取的必要的检查与修理工作时所占用的时间。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发包人的权利:

2.1.1.1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人管理好资产,监督承包人依法经营并切实履行合同。

2.1.1.2对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进行核查,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合理期限内限期整改。

2.1.1.3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对不称职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建议。

2.1.2发包人的义务:

2.1.2.1确保发包人给承包人运营维护的资产、权益完整,无权益争议,如交付运营维护的资产存在他项权利限制的,则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承包人,并获得承包人的同意。

2.1.2.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和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单价。

2.1.2.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所需的项目设施(包括办公楼、通讯和交通工具、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和相关权益等。

2.1.2.4发包人在将项目移交给承包人前应负责对本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试,并保证项目设施能达到本合同2.1.2.6款约定的状态,发包人在对本项目进行调试运行时应有承包人参与,调试运行的结果应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认可。

调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发包人应及时予以解决或与承包人协商决定解决的方式。

2.1.2.5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为运行维护事宜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并通过合理的努力使承包人的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

2.1.2.6发包人保证在项目交付时污水处理厂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水处理设施的性能及各处理工艺单元均能达到设计中所叙述的要求。

2.1.2.7发包人保证各设备、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以及设备供应商对设备质量和服务的承诺。

2.1.2.8发包人应确保承包期内本项目能获准连续运营,不被关闭或减产,负责为承包人办理该项目的营业资格、资质及排污许可证。

2.1.2.9发包人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等外部条件如:

水、电、通讯、道路、治安等,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

2.1.2.10发包人确保承包人能享受当地政府、市政以及环保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

2.1.2.11发包人保证向承包人提供的污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进水水质条件。

2.1.2.12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4.2.2所确认的水质条件向承包人提供的污水,并保证供应的污水不低于一万立方米/日。

2.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2.2.1承包人的权利:

2.2.1.1承包人有权任命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2.1.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行使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权。

2.2.1.3承包人有权按时足额收取合同价款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2.2.1.4承包人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决定项目的人员设置。

2.2.2承包人的义务:

2.2.2.1承包人应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要求,依法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2.2.2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到依法纳税。

2.2.2.3承包人必须在本项目运营中达到专用条款中的技术质量约定,承包人不得有偷排或故意漏排行为。

2.2.2.4承包人在每季度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上一季度运营工作汇报和本季度工作计划书,每年提交一次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

2.2.2.5承包人在招聘本项目运营维护工作人员时,非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发包人所在地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2.2.2.6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任免,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三、合同解除

3.1下列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1.1因发包人违反2.1.2项下各项义务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3.1.2发包人累计拖欠承包费用超过万元或迟延支付时间超过天。

3.1.3因发包人原因使承包人工作生活环境严重恶化,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营和维护。

3.2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2.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在非检修期内本项目经处理后的污水出水在一个月内经环保部门监测连续次不达标;

3.2.2承包人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业或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的;

3.2.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十天对本项目设施不进行运营的;

3.2.4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本项目设施运营项目的。

3.3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3.4承包到期前六个月内双方未能达成续签本项目运营维护合同的,本合同到期即为终止。

四、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五、合同修改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修改,均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六、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不允许分包,除非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针对一般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其效力优于一般条款。

一、承包形式:

1.1本项目运作的方式:

在承包期内,发包人将本项目的资产无偿交付给承包人进行管理、维护;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利用该项目资产对进入项目的污水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污水处理费用;承包期结束时承包人应将本项目的资产返还给发包人。

1.2在承包期内,由承包人负责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3在承包期内,承包人需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发包人依照本合同所进行的必要的监管。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的确定: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

元/吨;

2.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

本合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月日,调整的依据为:

(具体调价的原则和方法待定):

2.3合同价款的支付:

2.3.1本项目的合同价款为每个月支付一次(按公历月计),支付的时间为每月的日前。

2.3.2运行期内,承包人每个月的前五天向发包人提交一次上月的运营记录和付款申请书,发包人在接到运营记录和付款申请书后7天内拨付合同价款。

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为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发包人同意先按承包人付款申请书中申请的金额支付合同价款,待争议解决后再将合同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2.3.3水价的具体计算:

(待定)

三、承包范围:

3.1承包人负责厂区围墙范围内一切设备、设施的正常保养、维护和更新,负责植物的管理和维护(移交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将签署一份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承包人负责厂区围墙范围内构筑物、道路的维护及厂区绿化。

3.3承包人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保证达到专用条款4.1及4.2条的技术要求。

3.4发包人负责免费提供本项目污泥的受纳场地(如在项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被收取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受纳场地距污水厂的运距应不超过5公里,污泥的运输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四、运营质量要求和验收:

4.1在运营维护总承包期内项目资产质量责任的负担:

在本项目质量保证期内,项目资产质量由发包人负责;在本项目质量保证期外,项目资产质量由承包人负责。

4.2在运营维护总承包期内,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以下条件:

4.2.1发包人交付的资产应处于能连续、正常运行状态;

4.2.2发包人确保本项目的进水水质条件应达到下表要求:

CODcr

BOD5

TP

SS

TN

mg/L

mg/L

mg/L

mg/L

mg/L

在进水水质符合上表范围内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下列标准:

CODcr≤mg/l,TN:

≤mg/l,BOD5:

≤mg/l,TP:

≤mg/l,SS:

≤mg/1,

4.2.3本项目每年的检修期间应不超过一天。

4.3设备设施检查:

4.3.1在不影响承包人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组织对本项目设备、设施运营维护状况进行检查。

4.3.2在检查和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4.4水质达标监测:

4.4.1承包人应负责对本项目进、出水水质和水量的情况进行检测和计量,检测和计量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污水处理的计算依据。

承包人对污水的检测和计量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检测和计量工作有权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监督。

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计量和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双方可提请第三方权威监测部门重新监测。

4.4.2水质监测的内容、次数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3如因进水水质超标原因导致承包人出水不达标的,则应视同承包人出水合格。

五、本项目的移交

5.1移交的内容:

5.1.1本项目全部设施、设备:

5.1.2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资产清单、调试报告、构筑物及设备合同、技术文件、资格、资质等文件资料;

5.1.3本项目调试验收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

5.1.4本项目中所有未到期的保证、保险权益:

5.1.5其他与本项目运营有关的财产及文件。

5.2本项目开始运营前移交办法: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正式运营前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签署移交备忘录和交接证书。

5.3本项目承包期满时移交办法: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人运营期满前未能达成续签运营合同的,则由发包人在承包期满前1个月内,会同承包人共同完成本项目最终移交给发包人的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承包期满时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即签署移交备忘录。

六、违约责任

6.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6.1.1非因不可抗力或可归责于承包人以及非其他第三方的原因,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环保部门的罚款;

6.1.2无正当理由对本项目设施连续天不运营的,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1.3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万元违约金。

6.1.4由于设施或设备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6.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6.2.1发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不少于经济损失。

6.2.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2.3因进水水质超标,造成承包人运营和/或维护成本增加或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运营费用和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及超标准排污罚款,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2.4当发包人所保证的外部条件如水、电、通讯、道路、治安等不能满足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6.2.5本项目最终由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时,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提前终

止,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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