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011 湖北省突发公共信息报送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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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011湖北省突发公共信息报送标准

湖北省突发公共信息报送标准(试行)

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

凡是达到以下标准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中下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低于警戒水位);

3、大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6、多个市(州)同时发生洪涝(滑波、泥石流)灾害;

7、数个市(州)的多个县(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市(州)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9、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涉水工程设施险情或由其衍生的其他突发性灾害;

10、其他应该报告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2、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3、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4、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5、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6、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的气象灾害;

7、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或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8、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9、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的气象灾害;

10、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冻雨、结冰并可能持续的气象灾害;

11、其他应该报告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的地震;

3、发生在三峡库区的一般地震;

4、其他应该报告的地震灾情。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发生在三峡库区的一般地质灾害;

4、其他应该报告的突发地质灾情。

(五)生物灾害。

1、因鼠害、蝗虫、棉铃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油菜菌核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造成5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灾、绝收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农业自然灾害;

3、其他新转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威胁的生物灾害;

4、其他应该报告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被困的森林火灾;

2、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神农架林区、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防指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应该报告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被困的事故;

2、造成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20人以上住院观察治疗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和电力设施事故;

7、工程建设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安全事故;

8、导致省内城市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9、导致省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2万户以上的居民,连续1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事故;

10、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地铁、城铁脱轨、碰撞等较大事故;

11、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12、其他应该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铁路行车及信息系统事故。

1、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铁路沿线群众的铁路行车事故;

4、武汉铁路局管内京广、京九、焦柳、汉丹、襄渝线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铁道部应急办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属湖北境内的铁路行车事故;

6、武汉铁路局发生运输调度指挥系统、客票发售与预定系统等重要信息系统由于外部攻击、设备损毁、数据丢失等原因,导致信息系统瘫痪,中断运行4小时以上,造成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

7、其他需要报告的铁路事故。

(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1、在湖北境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2、航空器在湖北境内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载有人员的航空器在湖北境内失踪;

4、其他应该报告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

1、电网发生停电事故,对地方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活、社会正常秩序、城市公共安全等构成较大影响;

2、电力生产发生较大事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危机等各类突发事件,虽未达到国家电网公司进入大面积停电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但对湖北电网构成威胁的事故;

3、引起省级新闻媒体关注的停电事故或者其他有关敏感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4、其他需要报告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五)水上突发事件。

1、长江流域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和20万人口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发生在水上的突发事件。

(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3类以上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的事故;

5、转基因生物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

6、其他应该报告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肺鼠疫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在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7、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8、1周内在1个县(市)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9、其他需要报告的突发疫情。

(二)动物疫情。

1、较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亚Ⅰ型口蹄疫疽等)在1个市(州)2个以上县(市)发生;

2、在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疫情发生,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鸡瘟、鸡新城疫等)造成2个以上县(市)或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动物疫情事件;

4、人畜共患病疫情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乙脑、链球菌病、炭疽等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动物疫情事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可疑动物疫情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件。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20人以上同时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

3、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件;

4、其他需要报告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1、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群体不良反应中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2、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群体不良反应中出现死亡病例,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3、其他应该报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五)学校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品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出现3人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行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6、其他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类

(一)粮食应急事件。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需要报告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突发事件。

(二)金融应急事件。

1、本省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事件。

1、境外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10人以上涉我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驻境外机构和人员及财产一定损失的突发事件;

3、造成外国驻鄂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般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报告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较大群体性事件。

1、由各种原因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

2、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发生打、砸、抢、烧行为的群体事件;

3、院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

4、院校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较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学校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交通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较大安全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江河堤防、水库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及主要军事军工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攻击国家党政军机关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5、袭击外国驻鄂领事馆、国际组织驻鄂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6、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无辜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7、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8、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核爆炸、核辐射对三峡坝区、丹江口坝区、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桥梁、隧道等进行大规模恐怖袭击和破坏的事件;

9、其他需要报告的恐怖袭击事件。

(六)旅游突发事件。

1、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游客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2、省内公民出国(境)旅游时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3、在游客中,发生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4、其他需要报告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

1、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明显高于年内预期控制目标或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

2、当个别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半个月内,由于非正常原因,累计上涨超过10%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报告的市场波动突发事件。

(八)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1、与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有关的各种恶意破坏、攻击(含未遂)的突发事件;

2、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上插播有害信息,或干扰广播电视正常播出的各种突发事件;

3、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4、卫星地球站上行传输中断,卫星或转发器故障,威胁卫星传输或造成卫星传输中断的突发事件;

5、在重要保证期发生事故并造成节目停播(停传)的突发事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广播电视突发事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OO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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