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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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确保油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家及行业质量法规、规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两级管理。

第三条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所有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报监手续,未报监的工程不准开工,未经质量核查或经核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油田公司基本建设活动的主责单位及业务部门。

油田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是油田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门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工程管理方面执业资格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专业和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规范;

(二)负责油田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所属各单位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考核;

(三)负责编制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创优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迎接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质量检查及优质工程的检查、评选工作;

(五)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拆,组织协调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七)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收集处理质量信息,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提出改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规范;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规划,编制工程创优计划,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及工程质量负责制,明确质量责任;

(三)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和创优计划的实施,组织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比,组织对本单位申报优质工程的初验等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审核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预制产品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管理制度,确保材料设备质量;

(七)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

(八)负责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并负责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九)负责建立、落实质量回访制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

术标准;

  

(二)实行质量目标管理,并将其分解落实到下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负责确定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重点;

(三)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负责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管理;

  (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计划,确定质量管理要点,提出各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难点、质量通病及薄弱环节,组织研究攻关并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五)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质检员、质控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负责本单位承担工程(产品)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顾客投诉和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优质工程的创建、申报工作。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基建工程主管部门质量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计划;

(三)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质检员的资质、专业、数量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规定;

(四)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检测工具、设备以及规范标准是否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五)复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表(监理项目由监理单位上报);

(六)审查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数量以及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标准规范是否满足质量管理的需要;

(七)审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建立并执行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试化验实行见证取样,严格审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设备的检验应当委托油田公司准入的专业检测单位,并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报验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工程施工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和专业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及时予以签认;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及时予以签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控制实行前期策划制,应针对承担的项目制定项目质量计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资源配置,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要求,制定各阶段检验计划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三检制”,并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质量三检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预制产品施工、生产现场实行各工序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发放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允许隐蔽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上报监理月报。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工序等进行验收签认,发现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五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优质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参建各方应积极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成立创优管理机构,制定优质工程创优计划,并制定详细的创优工程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七条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负责优质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油田公司优质工程创优计划并监督实施。

优质工程由油田公司优质工程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审,申报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需经优质工程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年度工程创优目标,并将创优目标列入年度质量工作重点,优质工程评定委员会依据各单位申报的创优目标,确定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年度创优目标,并将其列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年度质量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年度创优目标及施工、生产、设计等情况,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并于油田公司计划下达后15日内报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基建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分批下达油田公司创优计划。

第三十条创优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应符合质量标准、规范要求,各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对创优工程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的保修责任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追究,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组织保修。

第三十三条因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不进行检验使用的,仍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的保修内容和时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以及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六章监督及考核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罚款1000-10000元,不得进入工程结算程序。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收取5000-20000元违约金;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揽工程施工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收取1000-10000元违约金;未到油田公司准入的检测单位检测的应组织复检,收取1000-1000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揽工程施工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扣留保修抵押金,收取1000-20000元的违约金,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执行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揽工程施工的资格。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收取500-1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油田公司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资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无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收取责任主体1000-10000元的违约金,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由于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由油田公司基建管理中心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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