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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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001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〇一八年九月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4
2、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0
3、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15
4、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9
5、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23
6、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26
7、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31
8、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40
9、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类——45
10、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46
11、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或违法建设重污染项目类——53
12、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55
13、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59
1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61
15、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65
16、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62
17、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70
18、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74
19、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75
20、制造、销售、转让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设备、机动车辆及含铅汽油类——75
21、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77
22、违反规定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类——80
23、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80
24、违反环境监测类——82
附件一:
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细化标准计算公式——83
附件二:
擅自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超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处罚细化标准计算公式——85
附件三:
本标准“严重情节”的认定和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的额度——87
附件四:
境保护行政处罚条款一览表——88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投资额:
万元)
X为企业投资额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基本法,直接适用单行法的处罚细化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依法报批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甲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1%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100<X≤1000
处1.5%罚款
C
.1000<X≤10000
处2%罚款
D
X>10000
处2.5%罚款
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3%罚款
B
100<X≤1000
处3.5%罚款
C
.1000<X≤10000
处4%罚款
D
X>10000
处5%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甲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1%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100<X≤1000
处1.5%罚款
C
.1000<X≤10000
处2%罚款
D
X>10000
处2.5%罚款
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3%罚款
B
100<X≤1000
处3.5%罚款
C
.1000<X≤10000
处4%罚款
D
X>10000
处5%罚款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投资额:
万元)
X为企业投资额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登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100<X≤500
处3万元罚款
C
.500<X≤1000
处4万元罚款
D
X>1000
处5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投资额:
万元)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按《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
直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岸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条款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抵触,直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款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相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细化标准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0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1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1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擅自转移废物的
A
转移的废物数量5吨以内的(含5吨)
处2万元罚款
第一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处所收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B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甲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A
环境影响报告表,限期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B
环境影响报告书,限期改正的
处10万元罚款
C
环境影响报告表,限期不改正的
处20万元罚款
D
环境影响报告书,限期不改正的
处30万元罚款
乙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A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B
环境影响报告书
处30万元罚款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处所收费用1倍的罚款
B
涉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处所收费用2倍的罚款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果
档次
违法情形
X为建设项目投资额
(投资额:
万元)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甲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限期改正的
A
X≤100
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B
100<X≤1000
处30万元罚款
C
.1000<X≤10000
处40万元罚款
D
X>10000
处50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限期改正的
A
X≤100
处60万元罚款
B
100<X≤1000
处70万元罚款
C
.1000<X≤10000
处80万元罚款
D
X>10000
处100万元罚款
丙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限期不改正的
A
X≤100
处100万元罚款
B
100<X≤1000
处110万元罚款
C
.1000<X≤10000
处120万元罚款
D
X>10000
处140万元罚款
丁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限期不改正的
A
X≤100
处150万元罚款
B
100<X≤1000
处160元罚款
C
.1000<X≤10000
处170万元罚款
D
X>10000
处180万元罚款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投资额:
万元)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处罚种类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细化标准按《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1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
100<X≤1000
处3万元罚款
C
.X>1000
处5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6万元罚款
B
100<X≤1000
处8万元罚款
C
.X>1000
处10万元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甲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2万元罚款
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B
100<X≤1000
处3万元罚款
C
.X>1000
处5万元罚款
乙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6万元罚款
B
100<X≤1000
处8万元罚款
C
.X>1000
处10万元罚款
违法
种类
违法
行为
为
法定罚则
档次
违法情形
(投资额:
万元)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属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条款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抵触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已进行修订,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直接适用《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9.《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已进行修订,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
1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直接适用单行法的处罚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