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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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合同
网络诈骗合同
篇一:
通过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通过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假借在某某上购买二手车,诱骗有意出卖车辆的被害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郭再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
20XX年3月25日,被告人郭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路某的牌号为苏S76xx东南牌轿车一辆。
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66元。
20XX年3月27日,郭某使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为牌号为沪A7xxx8的奥迪牌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并让李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某车款伍拾万元整”的收条。
在双方报警后,车辆由李某开至公安机关,并被扣押。
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51232元。
同月2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更赞同后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
详言之,第一,从行为方式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利用了合同形式。
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对方率先履行交付财物等合同义务,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从侵害法益分析,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主要侵犯了个体公民的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从行为发生领域分析,诈骗罪行一般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行多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
在公开市场上,行为人往往假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借机诱骗对方当事人率先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
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则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认定
辨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环节是合同。
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
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
马成律师赞成第一种意见。
主要理由是:
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
而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故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
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
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虽然,现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但其关于经济合同概念的规定能够为我们对经济关系中合同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
马律师认为,在解释合同诈骗罪时,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
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经济合同概念清晰,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明确的犯罪认定标准。
据此,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可以与经济合同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
倘若舍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势必导致难以直观地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利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
马律师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
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
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
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
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
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
如前所述,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是郭某与路某、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郭某与李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
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郭某与路某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
郭某利用买卖合同诱骗路某及李某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
二是郭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
某某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
路某及李某通过某某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某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
三是郭某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某某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
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
郭某在某某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
综上所述,应认定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篇二:
合同诈骗罪
合
同
诈
骗
犯
罪
的
识
别
引言
我国刑法对虽合同诈骗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合同诈骗案件存在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的竞合,边缘化趋势明显。
合同诈骗罪作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还是存在质的区别,不能用民法宗旨界定,但又需要民法指引操作实践。
合同诈骗的侦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的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侦查难点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非常的重要。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侦查学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侦查活动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识别认定
目录
引言…………………………………………………………………..……………………………02摘要…………………………………………………………………………...…………………...02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03
(1)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03
(2)主体方面………………………………………………………………………………..……03
(3)客观方面…………………………………………………………………..…………………04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05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05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05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05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06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06结论………………………………………………………………………………………………..07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
行为人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与之签订经济合同,进而交付财物。
任何一种犯罪都要考察是否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缺一不可。
合同诈骗罪也不例外,具体如下:
(1)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所采用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会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自愿”签订经济合同或“自愿”承担履约义务的结果发生。
如果不是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希望对方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信以为真,并“自愿”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自愿”履行履约义务的结果发生。
(2)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单位作为本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对该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诈骗行为时明知、默许或指使;二是非法所得由单位占有或基本归单位占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的情形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并被该单位占有使用处分的,个人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单位占有的。
个人犯罪的情形是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个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3)客观方面
1、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虚张声势“空手道”。
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
先舍后取“钓大鱼”。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这里的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等方式一逃了之。
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一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
随后迅速逃跑。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旅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由于诈骗分子今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
本文认为,要正确划清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所拥有的资金、物资或技术情况。
如何判断呢?
下列情况视为有实际能力:
1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
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
利用合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其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等手段,以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做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篇三: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
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
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
关键词: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防治措施
案情介绍:
20XX年11月8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XX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
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万。
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
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
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
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合
篇四:
告诈骗的材料怎么写?
(供参考)
按:
转发友的文章,不代表我有任何观点。
告xx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诈骗
尊敬的xxx领导,你们好:
我叫xxx,在宁波xxxxxxxxx等人人为的结果,是他们设局诈骗xx公司和xxx等人。
一.事情经过简述:
20XX年5xx多次打电话给我,说有
xxx和经理xxx再三来电鼓动,6000(人民币)》两份材料(见附件1、附件2)。
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于20XX年7月16日开了户。
xx公司开始代理的是江苏xx金属有限公司的现贷白银产品(以下简称xx),很快我就亏了十几万元,由于我发现xx
公司的软件在收盘以后的凌晨4:
20分还在变动,属于非常明显的不正常,在我提出疑问以后,xx公司只好让我做安徽xx的产品。
20XX年9月,在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前提下,xx公司把我的帐户从xx转到了安徽由于9月18日一个晚上又亏了我十多万,我提出“怎么办?
”,他们要我放心,而且为了让我放心的继续在他们那里做,20XX年10月16)。
帐户转到安徽xxxx老师操作,月25日他们将我剩余的1140万元钱几乎全部亏完,血本无归。
二、xx
xx公司经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见附件4他们是典型的非法经营。
公司采取的是对赌的做市商模式,也就是你赚我
亏,你亏我赚的双方对赌,它不像股票,客户之间可以交易,证券公司只是提供交易平台,自己不直接参与交易,证券公
司的员工自己都不能参与炒股,而现货白银交易中没有任何第三方,只有客户和公司双方。
3.在一个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交易中,xx公司给我
安排一对一的指导老师指导我赚他们的钱,这是为其更好实施诈骗而玩的掩人耳目的把戏,是根本不可能的荒唐事情,在看来非常滑稽可笑。
4.为什么我深夜4
还是后来的xx开户,我都没有办理正
6.在一个风险极高的交易里,xx公司无论是领导xxx
还是所谓的指导老师和一般业务员,都故意闭口不提投资风险,只一味地突出和夸大盈利,更没有签订《风险揭示书》。
7.资金直接汇入xx代理的公司帐户后,出现在络上
我的交易帐户里的资金数字实际上是虚拟货币,就好比赌场里用现金兑换而成的圆片片的筹码,而我的资金汇入后,在银行打印出来的明细上,是汇入渤海易生商务服务了,而且明显写着是消费,而不是交易、投资(见附件5)。
所以公司宣称的银行三方托管完全是骗人的,银行只是普通结算关系。
8.公司
承担的60%险为零,而我的风险为100%我的钱,60%,他还可以赚40%10多万以后,按协议他们QQ上将我拉黑,电话也联系不上,从此失去联系。
9.20XX年12月26日11点多钟,公司的xx告诉我,说xxx经理告诉他,公司倒闭了,解散了,注销了,而昨天即20XX年8月7日,我们去工商部门打印该公司基本情况
发现公司一直在册(附件4),他们企图以注销为理由逃避债务,逃避责任。
10.明明是xx公司代操盘,代客理财,甚至还签了附
件3那样的委托书,公司却为了推卸责任,要我承认是我自己操作的,甚至诱骗我配合公司录音,承认是我自己操作的,要查一下20XX年9
等人电
xxx等人xx,他用胡x的名字冒称是xx的指导老师,xxx也冒称指导老师xxx,他们说20XX年11月25日一夜爆仓的操盘老师是x老师,其实爆仓黑手就是所谓的xx——xxx本人,他们装神弄鬼,扮人扮妖,目的就是欺骗客户,尽快骗空客户资金。
篇五: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
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XX元为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