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0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N/
)
商品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
≤3.0
≤3.5
≤4.0
≤5.0
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3.5
≤4.0
≤4.5
≤5.5
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
商品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及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95
>85
第2.2.5条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和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
);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25组;
μfcu——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
);
N0——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组数。
第2.2.6条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δb)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盘内混凝土强度均值(μfcu)及其标准差(σB)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
σ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
);
μfcu——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
);
Δfcu,i——第i组三个试件中强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N/
);
n——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30组。
f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值。
第2.2.7条按月或季统计计算的强度平均值(μfcu)宜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μ——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平均值(N/
);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
);
σ——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标准差(N/
),确定标准差的试件组数不得少于25组。
注:
对有早龄期强度和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平均值可不受该上限限制。
第三节混凝土耐久性
第2.3.1条根据混凝土试件所能承受的反复冻融循环(慢冻法)次数,混凝土的抗冻性划分为D10、D15、D25、D50、D100、D150、D200、D250和D300等9个等级。
第2.3.2条根据混凝土试件在抗渗试验时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压力,混凝土的抗渗性可划分为S4、S6、S8、S10、S12等5个等级。
第2.3.3条混凝土的抗冻性和抗渗性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实测的混凝土抗冻性或抗渗性指标,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第2.3.4条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
二、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三、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3%;
四、对在潮湿并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1%;
五、预应力混凝土及处于易腐蚀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06%。
第三章 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第3.0.1条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应包括组成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确定。
第一节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Ⅰ)水泥
第3.1.1条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快硬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标号的水泥。
第3.1.3条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
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他性能。
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注:
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水泥28d强度,作为混凝土生产控制和进行配合比设计的依据。
第3.1.4条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及牌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或水泥库内。
如因存储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的结果使用。
(Ⅱ)骨料
第3.1.5条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2,并不得超过50mm;
2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2/5;
二、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0.315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15%,对0.16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5%;
三、泵送混凝土用的骨料还应符合泵车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3.1.7条骨料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来自采集场(生产厂)的骨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根据需要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
二、对无质量证明书或其它来源的骨料,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
必要时还应检验其他质量指标。
三、对海砂,还应按批检验其氯盐含量,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对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或其他活性成分的骨料,应进行专门试验,待验证确认对混凝土质量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第3.1.8条骨料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存储过程中,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在其装卸及存储时,应采取措施,使骨料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
(Ⅲ)水
第3.1.9条拌制各种混凝土的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
第3.1.10条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混凝土。
(Ⅳ)掺合料
第3.1.11条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质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3.1.12条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
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1.13条掺合料在运输与存储中,应有明显标志。
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淆。
(Ⅴ)外加剂
第3.1.14条,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的规定。
第3.1.15条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第3.1.16条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第3.1.17条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
第3.2.1条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通过设计计算和试配确定。
当配合比的确定采用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时,其试验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配合比。
第3.2.2条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应考虑泵送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弯头设置、泵送设备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3.2.3条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
第4.0.1条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应包括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计量、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运输、浇筑和养护等工序的控制。
第4.0.2条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提出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建立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必要的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4.0.3条在生产过程中应对在各工序中取得的质量数据,定期(每月、季、年)进行统计分析,并应采用各种质量统计管理图表,根据生产过程的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和对策。
第4.0.4条施工(生产)单位必须积累完整的混凝土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质量检测资料,并应分类整理存档。
第一节计量
第4.1.1条在计量工序中,整个生产期间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偏差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注:
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表4.1.1
组成材料
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
粗、细骨料
水、外加剂
±2%
±3%
±2%
第4.1.2条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
第4.1.3条生产过程中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第4.1.4条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经中修、大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也应进行检定。
第二节搅拌
第4.2.1条在搅拌工序中,拌制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应符合本标准第2.1.12条的规定。
第4.2.2条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混凝土的搅拌时间,每一工作班至少应抽查两次。
第4.2.3条混凝土搅拌完毕后,应按下列要求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
一、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测。
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
评定时应以浇筑地点的测值为准。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场),如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出料起至浇筑入模的时间不超过15min时,其稠度可仅在搅拌地点取样检测。
在检测坍落度时,还应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
二、根据需要,尚应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其他质量指标,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三节运输
第4.3.1条在运输工序中,应控制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需的稠度。
第4.3.2条运送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通畅。
容器和管道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最高气温超过40℃时,应有隔热措施。
第4.3.3条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4.3.3的规定。
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 表4.3.3
气温
延续时间(min)
采用搅拌车采用其他运输设备
采用其他运输设备
≤C30
>C30
≤C30
>C30
≤25℃
>25℃
120
90
90
60
90
60
75
45
注:
掺有外加剂或采用快硬水泥时延续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4.3.4条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如混凝土拌合物出现离析或分层现象,应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二次搅拌。
第4.3.5条混凝土运至指定卸料地点时,应检测其稠度。
所测稠度值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本标准的第2.1.5条规定。
第4.3.6条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时的温度,最高不宜超过35℃;最低不宜低于5℃。
第4.3.7条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应保证混凝土泵的连续工作,受料斗内应有足够的混凝土,泵送间歇时间不宜超过15min。
第四节浇筑前的检查
第4.4.1条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和控制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的尺寸、规格、数量和位置,其偏差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此外,还应检查模板支撑的稳定性以及接缝的密合情况。
第4.4.2条模板和隐蔽项目应分别进行预检和隐检验收,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浇筑。
第五节浇筑
第4.5.1条在浇筑工序中,应控制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
第4.5.2条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后,应立即浇筑入模。
在浇筑过程中,如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稠度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处理。
第4.5.3条柱、墙等结构竖向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浇筑混凝土。
第4.5.4条混凝土应振捣成型,根据施工对象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质应选择适当的振捣器,并确定振捣时间。
第4.5.5条混凝土在浇筑及静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裂缝。
由于混凝土的沉降及干缩产生的非结构性的表面裂缝,应在混凝土终凝前予以修整。
第4.5.6条在浇筑混凝土时,应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拆模、吊装、张拉、放张和强度合格评定用的试件。
需要时还应制作抗冻、抗渗或其他性能试验用的试件。
第六节养护
第4.6.1条在养护工序中,应控制混凝土处在有利于硬化及强度增长的温度和湿度环境中。
使硬化后的混凝土具有必要的强度和耐久性。
第4.6.2条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施工对象、环境、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养护方案,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养护制度。
第4.6.3条自然养护混凝土时,应每天记录大气气温的最高和最低温度以及天气的变化情况,并记录养护方式和制度。
对采用薄膜或养护剂养护的混凝土,应经常检查薄膜或养护剂的完整情况和混凝土的保湿效果。
第4.6.4条蒸汽养护的温度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