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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单位变更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外资公司变更(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4.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

《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

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

4.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减少实收注册资本总额的,还应提交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备案事项变动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原件1份)。

十七.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在申请书中填写);

6.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各1份);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6、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8、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0、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2、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6、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8、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11、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16、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一.外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5、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11、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十二.外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9、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11、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十三.外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四.外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4、原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报告中需要体现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状况,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原件1份);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

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原件1份);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12、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五.外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

5、审批机关批准的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7、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8、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9、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10、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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