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优秀范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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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优秀范文5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江西省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管理股联系电话:

0795--6609273

(三)办理对象:

凡是征用、使用、调拨和临时使用土地以及拆迁其他单位和居民房屋的均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条件,

1、申请者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审批的项目应符合审批依据。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五)办理程序:

1、申报人持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形成文本图册、总平面规划图与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并报送用地规划管理股;

2、联合其他科室对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经市建筑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局务会审查,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申报人到用地规划管理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2、立项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经市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小组评审,规划部门审核发通过的规划,建筑设计总平面图陆份和用地红线壹份(蓝图)。

第二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

37、38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35、37条。

(三)申请方式:

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和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

(2)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

(3)确定需要同期实施的其他用地范围和面积;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

37、38条。

2、《北京市城乡划条例》第

35、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

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

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

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

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

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

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

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

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

1、2条。

16、《文物保》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办法》第

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

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

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

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

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

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

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

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

7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use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

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申办材料5.1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2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

500或1:

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第五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

审批部门不同第二:

审批内容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在项目开始的最初拿地阶段开发商就要从国土局拿到,这样才能拿到地.然后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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