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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

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入党教育引导。

入党教育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教职工尤其是青年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础知识等教育,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

  1.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从学生入校时起,利用始业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学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对于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习、工作骨干,应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接受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党组织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附个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必须如实反映。

申请书一般应由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受理。

  第六条建立申请入党人档案。

党支部应将有入党愿望,积极靠近党组织,并且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及时填入《申请入党人员花名册》,并逐个建立档案,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入党材料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管理。

  第七条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谈话,及时鼓励,提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志,在听取党内外群众和共青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设党小组的支部需先由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查后盖章报组织部备案,组织部将及时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应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原则上应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每季度一次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后,将考察情况写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常用形式和方法有:

  1.培养联系人应该经常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3.组织参加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接受党的基本知识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没有经过培训和获得结业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4.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

  5.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第十一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递交一份书面小结,以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求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别提出培养意见和措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后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转学、转专业或毕业离校时,调出系党总支应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中,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

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应仔细阅读,并制订相应的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撰写自传。

自传是申请入党人为了能尽快得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全面了解,将自己的主要情况向党组织进行汇报的一种形式。

自传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从事工作及担任的职务等。

(2)本人经历:

一般从上小学写起,内容包括读书、工作的起始时间、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和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参加过何种组织,证明人是谁,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姑舅姨等)的政治面貌及职业。

(4)写明自己的思想认识过程;写明各时期的思想变化,对党的认识;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年龄和经历,申请人需写清在历次运动中和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思想、态度及表现;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自传写好后交党支部审查,并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归档。

  第十四条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团组织“推优”。

中央组织部规定,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党员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优。

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

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第十六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

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外调与函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3.如果本人汇报的情况与调查结果有出入,党支部、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肃的批评与教育,使其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情况,否则不能发展入党。

  4.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5.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预审。

党支部应将党员发展对象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发展对象材料包括:

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学生各科成绩总体及获奖情况等。

党员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应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合乎各种程序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入党志愿书》:

(1)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

(2)表现不突出的;(3)群众有较大反映的;(4)对党的认识模糊的;(5)没有明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并认真加以改进的;(6)教育、培养、考察的时间没有一年以上的;(7)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没有在中等以上,当年发展的学生有不及格或补考科目;(8)未经过党校培训的。

  第十八条党员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告等形式对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为:

姓名、性别、工作(学习)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教职工需公示文化程度和参加工作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等。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党支部对于在公示过程中收到的群众意见要及时进行核实和研究,凡符合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

对存在严重问题、群众反映较大、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

对反映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暂缓发展。

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党总支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如实报告公示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公示对象和群众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入党申请人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员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由党组织指定的,也需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对所了解到的被介绍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

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申请人亲自填写,申请人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仿造。

  第二十一条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要对党员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党员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一半以上与会;虽然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可吸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

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该改期召开。

  2.入党申请人依据《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了解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意见的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

  5.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在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如果讨论时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较多,则不宜进行表决。

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入党人不必退席。

  7.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8.入党申请人表态。

  9.支部书记总结。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应包括: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及入党态度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希望和要求,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所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预备党员接收由院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党委组织部复审;教职工预备党员接收由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行审查,有针对性地帮助申请人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向党总支或党委汇报。

学生由党总支委员负责谈话,教职工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谈话,处级及以上干部,由学院党委派人谈话。

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六条党总支应在党支部大会后及时完成审批或审核工作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批、表决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学生预备党员由组织部复审加盖党委授权印章,教职工预备党员经党委研究后,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党委印章。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通知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总支接到《批准预备党员通知书》后,应及时将经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要及时找预备党员谈话,谈话内容为:

  1.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

  2.编入基层党组织的情况和缴纳党费的决定;

  3.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

  4.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谈话后,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宣布院党委组织部的通知书。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或党总支统一组织进行,院党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由党总支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组织参加学院网上党校学习,进一步接受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以及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

  2.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情况和特点,分配适当的工作和交给某些任务,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并教育其在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要及时了解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3.增强预备党员的组织观念,严格要求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4.注意倾听党内外群众对其意见。

  5.预备党员每季度向介绍人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至少每季度递交一份书面小结;介绍人要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6.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认真负责地将其入党材料密封装袋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凭《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到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

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介绍信和档案材料先到党委组织部登记,然后通知所在党总支,党总支要及时编入支部,各党支部要认真审核所有入党材料,如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将材料补齐,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期满后,本人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其内容包括:

  1.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2.对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与不足之处,尤其是入党时的缺点,在预备期间改进了没有。

  3.写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要求)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进行全面考察。

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对其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三十六条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告等形式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为:

姓名、性别、工作(学习)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和入党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三十七条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对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并向大会汇报预备期期间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应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经党员讨论、表决通过后,支委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九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并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审批权限和时间要求与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权限和时间要求相同。

院党委组织部将审批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日期。

  第四十条院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与审核结果通知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通知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要向党支部全体党员宣布院党委组织部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档案;学生党员的由各党总支负责保管,教职工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应届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保证此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严把“入口”关。

党委组织部应每年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党总支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每年年底制订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在年度中期可根据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党总支应每年九月将调整计划报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在综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上报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第四十五条发展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2.发展对象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

  3.不得在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4.上报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不得个人许愿,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发展党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和有关人员都要分别落实责任,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

  第四十七条发展党员实行工作失误追究制度。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一律不予承认,对违反党纪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工作不力,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上报或审批的,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受全院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规定若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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