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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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完整版)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者来说掌握一套完整的处理流程,处理交通事故不再是难事!
我带你了解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天津市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事故调解书制定以及调解
1、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较小,事故双方在事故现在没有选择报警,私下解决未成功的,可以到交管部门报案,报案同时需要提交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要是无法证据的,因现场已经不存在,证据无法收集,交管部门无法现场勘验,交管部门一般会告诉报案人直接到法院起诉解决。
若向交管部门了证据,交管部门依据证据调查,事实清楚的,交管部门立案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
2、发生相对严重的交通事故,应当在事发现场,直接报案,由交管部门现场勘验,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交管部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情况复杂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现场解决但事实清楚的,一般需要在现场勘验后十个工作日出具事故认定书。
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一般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于鉴定存在异议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提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委托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完成;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时限与检验鉴定时限相同。
3、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一般有10天的调解期限,若双方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交管部门就不在主持调解。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各方签名。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直接法院民事诉讼。
5、对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需要到法院起诉解决。
事故认定书制定的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住院治疗
对于人身受到损害的,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协调好配合交警、医院治疗、求助三方面的交叉工作,治疗期间最好学习,以免自己的过错造成治疗期间的部分费用无法主张。
另外不要有恶意住院的现象出现(医疗清单仅是床位费),这样不仅不能拿到更多的赔偿,很很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恶意扩大的损失,需要自己承担责任的。
对于事故重大,自己又无力治疗的,可以再治疗期间,先行起诉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费用,以免造成延误治疗,给自己的身体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若自己有继续治疗的能力,千万不要去等待肇事者出钱治病,延误治疗。
对于医疗费用肇事者即使开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起诉时也需要承担的。
对于事故一般涉及的费用如下:
1、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
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
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另注:
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
1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