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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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是颇有声色的。
不甘覆亡的清政府还像要趁着即将逝去的光景一洗自己的烟容垢面似的,迫于国内外禁烟形势的推动,不仅颁布了严令全国禁烟的上谕,签订了《中英禁烟条件》,而且特设了禁烟大臣,并有筹建禁烟总局之议。
关于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问题,以往论著及工具书或语焉不详,或捕风捉影,以至云苫雾罩,直接妨碍了对近代中国禁烟运动史的研究。
语焉不详,兹对其分别予以论述考辨,以求教于方家。
一、 禁烟大臣的设立
鸦片烟毒之祸国殃民,甚于洪水猛兽。
对鸦片的危害,国人早有认识,雍正初年,闽粤沿海地区有以鸦片拌入烟丝吸食之风,当时就有人上奏指陈:
“初吸之时,晕迷似醉,身体颇健,……迨至年深日久,血枯肉脱,纵自知鸦片所害,急欲止之则百病丛生,或腹痛而脱肛,或头晕而迷乱,或咳嗽而呕吐。
一吸此烟则诸病立愈,精神百倍,虽苟延一息,然死期日迫。
”耽食鸦片,伤身破财,害己祸人,“及至家业荡尽,称贷无门,即相率为盗”,滋扰社会,朝廷应谕令禁烟,“庶民命拯而盗源息矣”。
[1]于是雍正王朝于1729年制定了《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颁布了《申禁售卖鸦片及开设烟寮上谕》,这是中国最早的禁烟诏令,但并未止住鸦片的贩卖与吸食。
由于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列强要利用鸦片掠夺中国的白银、茶叶、丝绸等钱财,对中国疯狂倾销鸦片,致使鸦片问题愈演愈烈,构成严重的社会危机。
1838年8月,林则徐上奏道光,指出鸦片流毒天下,“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
[2]这就触及到了清朝统治的要害,令皇帝不寒而栗,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根基,道光皇帝在连续八次召见林则徐之后,于1838年12月31日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节制广东水师,“驰驿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3]办理禁烟事宜。
林则徐作为清政府特派的第一位专办禁烟的钦差大臣,揭开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序幕。
“清道光中叶以前之禁烟,因系君主专制政治,纶音一降,全国钦遵,执行之责,全在各省督抚,下逮各府州厅县,别无何项机构。
”[4]林则徐作为办理禁烟的钦差大臣,也只是负责广东沿海禁烟,由于西方列强侵略的加紧,再加上清朝统治者的昏庸,林则徐办理禁烟事宜未竟,便被革职查办,发配新疆,其虽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5]之苦心宏愿,也只能面对鸦片战争的爆发、《南京条约》的签订而空饮余恨了。
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海关税则》签订后,清政府步步退让,鸦片的贸易、吸食、种植逐步合法化、公开化,中华大地笼罩在一片烟毒之中,中国人民既蒙受着烟毒的祸害,也蒙受着“东亚病夫”恶谥的耻辱。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挽救中华民族危亡,面对日益严重的烟毒,国内不少仁人志士奔走呼号,或吁请政府明令禁烟,或身体力行,创办禁烟会社,逐渐掀起了禁烟热潮;同时,由于西方列强对华侵略方式的转化和西方一些正义人士对西方利用鸦片毒害中国的指责,国际上也出现了有利于清政府禁烟的形势。
在这种环境条件下,清政府于1906年9月20日,终于颁发了禁烟上谕:
“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
”[6]从此,禁烟运动在全国展开。
在清末禁烟新政中,“执行禁烟者,除各省督抚藩臬守巡道各府州厅县外,内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为新设机关,各有专司禁烟之责”。
[7]其职掌系统为:
(内)民政部─(公司)─掌理全国禁烟事宜
民政司
综理全
(外)总督巡抚 巡警道 省禁烟各府知府 考核所属禁烟 各州县、知州县
(督理全省禁烟事宜) 各直隶州 办理本州禁烟 办理本州县禁烟
各知州 考核所属禁烟
布政司 考核全省
按察司 各属禁烟
直隶厅同知通判
守道 考核本道 有辖县者同府州
巡道 所属禁烟 无辖县者同县
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禁烟行政运作系统。
此外,为加强对全国禁烟新政的领导,清政府还特设了一个新的官职─禁烟大臣。
禁烟大臣的出现与土药统税大臣有关。
1904年,国库几乎一空如洗的清政府下令在全国实行土药统税,将每担土药税捐统统提高到115两,声称从此不再加征土药税厘,先由湖广总督试办,然后推广到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旋因溢收数额增大,于1905年改为8省合办,其他省区,如直隶、山东、山西、浙江、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也于1906年陆续仿办。
[8]1905年4月7日清政府设土药统捐局于武昌,由户部右侍郎柯逢时兼土药统税大臣。
这大概是自林则徐之后,清政府为鸦片问题而设的第一个专门官职,只不过这是打着“寓禁于征”幌子设立的而已。
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上疏清廷,建议改膏捐大臣即土药统税大臣为禁烟大臣。
赵奏称:
“禁烟之令既行,烟税必渐次短绌,征收断不能如从前之严,是膏捐办法不得不酌量更变。
若名称仍旧,中外注目者皆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有禁令,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藉口迁延,于禁烟毫无效力。
自以揭破此层为最要关键。
应请饬改膏捐大臣名目,或曰禁烟大臣,或曰稽查土膏大臣。
庶号令一新,足以示风旨而从观听。
”[9]但是,言官的这种清高时论并没有打动每年从土药上取得巨大财政收入的清政府,度支部对此议的答复便有指责赵启霖“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之嫌,称:
“夫有一日之税,即不能无专司之员,该御史虑名称仍旧,则中外注目,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禁令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等语,陈义甚高,于事实仍未及十分体察,……所有督办土药统税,应请仍旧办理,以专责成。
”[10]这样就等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名义否定了赵启霖的建议,于是也就出现了在清末土药统税大臣一仍其旧,直到1911年与清朝一同灭亡的现象。
参见《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年代
督办土药统税事务
帮办土药统税事务
光绪三一年乙已
(1905)
三、丙子、三,4.7;
柯逢时前桂抚
十一、己卯、十,12.6;授户右。
管理八省土膏统捐事宜
光绪三二年 丙午
(1906)
柯逢时户右
九、乙卯、廿一,11.7;裁缺,授桂抚。
十一、丁未、十四,12.29;解桂抚。
督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程仪洛候四京
十一、丁未;任。
帮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光绪三三年 丁未
(1907)
柯逢时(专任)
程仪洛
光绪三四年 戊申
(1908)
柯逢时(专任)
三、丙戌、一,4.1;授浙抚。
四、戊午、四,5.3;解浙抚。
督办土药统税事宜
程仪洛
方硕辅四京候
三、己酉、廿四,4.24;任。
帮办土药统税事宜
宣统元年 己酉
(1909)
柯逢时 (专任)
方硕辅
宣统二年 庚戌
(1910)
柯逢时 (专任)
宣统三年 辛亥
(1911)
柯逢时 (专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总第3113页。
)
禁烟运动伊始,清政府就注意到发挥官员的表率作用。
“十年禁绝,系为通国齐民而言,至官为民之表率,一有嗜好,何以率属正民?
今欲令出惟行,自不得不从官严其期限,重其惩罚,以为风声之树。
”[11]但是,到1908年春,各地办理禁止官员吸烟的成效仍参差不齐,有的雷厉风行,有的踌躇不前,有的阳奉阴违,这已有碍全国禁烟运动的开展。
鉴于此,清政府决定设立禁烟大臣,专司查禁官员吸食鸦片问题,上谕称:
“乃近闻臣工内平日沾染嗜好者仍不乏人,或陈明戒断,其实未尽祛除;或瘾已沈痼,表面巧为掩饰;甚或明目张胆,吸食如故。
若不专派重臣认真查禁,恐禁烟之令难望依限实行,著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办理禁烟大臣。
”[12]
二、 禁烟大臣的更替、职责与禁烟公所的建置
1908年4月7日,禁烟大臣初置之时,由上述四人共同担任。
但是景星于1910年2月8日去世,[13]鹿传霖于1910年8月27日去世。
1910年8月28日,清政府又任命大学士陆润庠为禁烟大臣。
[14]到翌年4月12日,因溥伟请假病休,清政府又任命学部尚书唐景崇代理禁烟大臣;[15]同年5月19日,溥伟因病开差,顺承郡王讷勒赫被任命为总理禁烟事务大臣;[16]7月10日,陆润庠因被授予侍读学士而开去禁烟大臣之兼差;[17]7月28日,又任命学部左侍郎宝熙为禁烟大臣。
[18]如此,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在禁烟大臣任上的是讷勒赫(总理)、丁振铎(原任)、宝熙(新任)三人。
参见《禁烟大臣年表》:
禁烟大臣年表
光绪三四年 戊申(1908)
宣统元年 己酉(1909)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满)景星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丁振铎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均三、壬辰、七,4.7;派充办理禁烟大臣。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九、丙寅、廿,11.2;迁体仁。
(满)景星
丁振铎
宣统二年 庚戌(1910)
宣统三年 辛亥(1911)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七、甲子、廿三,8.27;死。
(满)景星(正月死)[19]
丁振铎
陆润庠**
七、乙丑、廿四,8.28;任。
(恭亲王)溥伟
三、壬子、十四,4.12;病假,学尚唐景崇署。
四,己丑、廿一,5.19;解。
陆润庠**
六、辛已、十五,7.10;解、(授读)
丁振铎
(顺承郡王)讷勒赫
四、己丑;总理禁烟事务大臣。
(满)宝熙学左
闰六、己亥、三,7.28;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7月版,总第3115页。
)
另外,在1911年7月,有传闻摄政王载沣“以禁烟一事,最关紧要,向归各王大臣兼办,每因有力不逮,以致禁令多疏”,决定让其师傅李殿林以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专任禁烟大臣,并欲重定养廉费,隐寓尊崇师傅之意,这也征得了庆亲王奕匡力的同意。
但李殿林本人却“殊不愿以禁烟一差,为众怨所归”。
他认为“前此恭王等办理并未十分认真,皇族中已谤怨交乘,舆论则又实备其废驰,如此两不见好之事,何敢以垂暮之年,轻于一试”。
因李殿林坚辞不就禁烟大臣之差,载沣只好把由礼部改称的典礼院院长(掌院学士)的清闲尊贵之职给了他,“惟禁烟一席,现尚未得其人”。
[20]这说明禁烟大臣在当时官场上是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
但既然谕令全国禁烟,禁烟大臣历史性地出现了,其便要参与书写清末的禁烟历史。
禁烟是清末“新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禁烟大臣并不统管一切禁烟事务。
由于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于1906年12月12日奏请将土药统税大臣改称禁烟大臣的建议没有被清政府采纳,由柯逢时担任的土药统税大臣系统自1905年设立一直延续到1911年辛亥革命,所以,1908年4月7日清政府设置禁烟大臣之后,是与征收鸦片税厘等财政问题没有关系的。
按设置禁烟大臣的上谕规定,“由该大臣精选中外良医,立即设立戒烟所,专司查验”。
[21]禁烟大臣所奏定的《禁烟查验章程》第八条也写明:
“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
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以清界限。
”[22]由此可见,禁烟大臣的主要职责是查禁京外官员吸食鸦片。
此外,禁烟大臣还处理与禁烟有关的其它事务,据总理禁烟王大臣溥伟奏称:
“再凡有关于巡警或涉地方事件,自应会同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妥慎商办。
”[23]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在上谕与禁烟大臣的奏折中并未见什么反映,除统计戒烟局之外,也未见禁烟大臣上报这方面的政绩,倒是在《中西教会新报》、《现世史》、《浙江禁烟官报》等报刊中,有关于其在禁种、禁贩及各种烟律的制订与筹备官膏专卖等方面的大量报道。
1909年4月14日,清政府颁布上谕:
“禁烟一事,乃今日自强实政,教养大端,……特此再行申谕,禁吸一事,文武职官,责之禁烟大臣及京外各衙门长官,务须认真纠察,不得徇情避怨;各营兵夫、各学堂师生,责之该管长官,尤须立即严行禁绝;至于商民人等,责之民政部暨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亦须多访良方,设局施药,励其廉耻,酌采东西各国办法,设法减瘾,由少而无,期于比户可封而后已。
其禁种一事,亦责之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酌量本省情形,督饬所属认真禁拔,相其土宜,改莠为良,定当考其成绩,优予奖擢,并由民政部查核。
其抵补厘税一事,责之度支部悉心擘画,……似此各分权界,各专责成,不得互相推诿,务须各尽乃职,相助为理,以弼成朝廷利用厚生之盛治。
”[24]这是清政府在设立禁烟大臣之后第一次将各部门处理禁烟事务的权限与职责作明确规定。
此后,禁烟大臣的职责就成为单纯查禁官员吸食鸦片了。
禁烟大臣主要是驻京办事,为了履行职责,并方便调验文武官员是否戒烟,同时兼作戒烟医务机关,禁烟大臣在京设立了禁烟公所。
据溥伟等奏:
“臣等公同酌议,似须先租屋宇设立公所,以凭开办。
兹查得亮果厂住房一区,计百余间,以之设立公所并戒烟查验等局所,均堪适用。
惟修理尚须时日,暂借炒豆胡同北洋公所开办,俟工竣后再行搬入。
”[25]禁烟公所设提调4名,分别管理文牍、检查、收发、会计等事务[26],又设委员16名,帮办禁烟具体事务。
[27]
禁烟大臣除自己在京城设禁烟公所外,还要求各省设禁烟公所。
禁烟大臣奏报:
“查禁烟事宜必须京外通力合作,办理划一,以期切实推行而收实效。
拟即咨行各省督抚,均按照臣所详定章程颁发,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
”[28]因此,各省也先后设立了禁烟公所,开展对各级官员的调验,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各将军、督抚、都统、提镇咨报,先后设立禁烟局所五十二处”[29],“自禁烟公所设立以来,凡有职人员业已分期调验,是否沾染烟癖,或已遵期戒断,无从遁饰”[30]。
三、禁烟大臣依法禁烟及其政绩
在1908年至1911年的4年之间,为了贯彻清政府的禁烟方针,禁烟大臣先后奏定了《禁烟查验章程》、《续拟禁烟办法》和《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三个禁烟法规文件,对清末在官场上依法禁烟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禁烟查验章程》。
1908年4月7日,清廷发布设立禁烟大臣上谕,“限于三个月内妥定章程”[31]。
同年6月8日,禁烟大臣制定了《禁烟查验章程》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对在京各堂官大臣、在外监司以上大员分别查验。
要求他们就是否戒除净尽,据实自陈,不得“自欺以欺朝廷”。
倘仍有讳饰不实陈者,“当切实访查,指名奏参,请旨惩处。
此外,应行查验各员,在京各衙门限文到一月内,在外各省限文到两月内,由各该堂官督抚确切查明沾染嗜好者若干人,分别已否戒断,即责成各堂官督抚认真查验,出具切考,册开咨复,其迹涉疑似者,即由臣所指名调验”。
第二,查验宜切实办理。
“凡有嗜好之果否戒断,非医士诊视所能得实,惟有将调验之员令其到所住宿,供其饮食,由臣所拣派妥员监其食宿,少则三五日,多则六七日,其曾否戒净,或仍服药及服药之多少,均能确得实情,无可遁饰。
其实已戒净者,发给执照,仍旧供职;查其服药情形,未能戒断者,则照章休致。
如所派查验之员敢于扶同徇隐,查出一并严参究治;该员等果能切实查验,毫不瞻徇,由臣等查核奏请奖励。
庶几惩劝兼施,不致畏事顾忌,以收实效。
”第三,“各直省应一律设所查验”。
为促进全国上下通力合作,咨请各省“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并一面奏咨立案。
其民间自办者,亦照此次定章查禁。
至各省文武官员,无论现任候补,由该长官随时察看,有可疑者,发所认真查验。
如有逾限不能戒断及隐饰者,照章分别撤参,不得瞻徇,仍咨臣所查核。
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
”
第四,关于查验期限,“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直省,凡经长官咨送到所之情形可疑应行查验人员,在京限于十日内来所查验,在外分别省分程途远近,酌定到所期限。
若迟延不到,应由各衙门、各省先行开去差缺,听候催调,分别参办。
”
第五,为便于核实,“由公所拟定表式,分咨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
先由禁烟大臣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然后咨呈军机处转行在京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外省司道以上大员据实填注,“统限文到一月内,咨复到所存查。
倘逾限延不填送,照章指参;如有隐饰讳匿者,查明照例按官阶大小分别奏参咨革。
”
第六,“申儆严禁种烟”以绝来源。
拟请旨令各督抚严格执行政务会议处奏定的《禁烟章程》,“体察所属种植之多寡,或分年减种,或全行禁种,均责成地方官遴选公正绅士,分投劝禁,不准假手胥吏,以期害除而民不扰。
除改种禾稼外,并饬熟察土性所宜,推广种植如茶、桑、桐、漆等之类,以抵种烟之利。
责成各省督抚,随时督催地方官切实筹办,勿稍粉饰因循,以收实效”。
第七,“戒烟医药拟商同民政部筹办”。
“选配戒烟药料,发给有嗜好者服食戒断,民政部、内外城均设有医局,招致良医,精制药料,广为施发断戒,臣所即可随时商同添制药料,以备发给,毋庸另行延医,以省琐屑而节縻费。
”
第八,“分别官民以清界限”。
“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
”
第九,“差委宜取结”。
“在京额外行走,在外候补人员,此后遇有差委,应责成各堂官督抚,饬令各该员出具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同寅切结存案,方准派委。
惟出结之员不得随意彼此互结,以杜通同徇隐之弊。
”
第十,对各处戒烟局的奖劝。
“凡京外各直省公立民立戒烟局所创办员绅及各处医士,列表填注备案,其诊施有效,断烟人数最多者,年终由各督抚查明,分别奏奖以虚衔、封典、奖札、匾额、功牌,一面,奏咨立案,惟不得有逾吏部定章,以期画一”。
[32]
这一章程得到朝廷允准后,禁烟大臣将其咨行到在京各衙门及各省督抚,要求全国一体遵奉。
《禁烟查验章程》第五条要求据实填注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大臣公所调查京师文武各衙门(各直省文武)官员表[33]
衙
门
(
省
)
咨
送
光
绪
三
十
年
份
六
项
员
表
确无
实已
陈明
情形
访闻
巧为
附记
出具
出具
出具
奏咨
奏咨
照章
共
共
共
共
共
共
调查表例:
一.第一项凡向不吸烟者。
一.第二项早已断戒净尽者。
一.第三项现时自行陈明具限戒断者。
一.第四项貌似吸烟而又迹近隐匿者。
一.第五项由本公所及各长官并各禁烟局确有闻见者。
一.第六项确知吸烟,狡不承认,后经查有实据者。
一.附记凡出差、调用、改省及有事故者,皆照员名册填注出差若干员、外调若干员,余仿此。
此表是禁烟大臣调验访闻与考核全国上下文武百官禁烟情况的主要依据,因此禁烟大臣对其格外重视,不仅要求“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毋稍隐饰”,而且亲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甚至咨呈军机处转行京师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各省司道以上大员按期如实填注报送,否则“奏参咨革”。
在收发过程中,当有个别地方没有如时送呈时,就严电督催,并奏请朝廷出面帮助索取。
[34]
《禁烟查验章程》第十条要求填注备案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公所调查京外各府州厅戒烟局所会社表[35]
省
府直直
隶隶
创办
已戒
现戒
填表规例:
一.每府、直隶州、直隶厅将所属州县各戒烟局所会社填注一表。
一.名称系某州、某县,官立、民立,有无别样名色。
一.区域某城厢村镇一.创办人、办事员、捐助人均填写姓名、籍贯、年岁、有无出身官阶。
一.医士注写姓名、籍贯、有无出身官阶,若系西医,亦即填注。
一.公捐、自捐除官立另行册报外,凡民立者,填注某人募集公捐或某人筹公捐,若一人独捐为自捐。
一.方药开列药品分量、服法,丸药曾否化验。
一.已戒、现戒已戒出院者若干人,在院尚未戒净者若干人。
一.每年终调查一次,如果著有成效,分别奏咨奖励及各项奖励。
此表因系奖劝表彰之用,故各地均积极上报。
到1910年5月13日统计,“现已报到者,十二省公私立戒烟社会局所凡千余处,计已断戒者共四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人”[36]。
考虑到禁烟大臣对此督责甚力,这个数据之中虽然难免有水分,但基本上是可信的。
另外,《禁烟查验章程》第六条重视禁种鸦片以杜毒源,亦甚可表。
此后,禁烟大臣曾于烟苗出土时节派干员到各省巡检暗探,“如所报地亩与现数不符者,即行从实奏参不贷”[37]。
同时,还通饬各省限定自宣统二年起,所有种烟地亩一律改种五谷,并商之法律大臣,“拟定嗣后如有私种烟苗者,一经查察,即按照盗种他人田地成例变通办理,由一亩至十亩加等科罪,由笞杖至流徒分别议罚,仍将私种之烟充公,以示惩儆”。
[38]
(二)《续拟禁烟办法》。
《禁烟查验章程》奏定咨行之后,对全国禁烟颇多推助,但也存在某些问题,“在外各省咨到表册,大率只填送在省差缺人员,其余候补及省外实任各官多未之及;在京各衙门虽经填具表册,咨请送验到所,由所陆续调验,……然采诸众论,各衙门送验多系衰冗闲员,其工于奔竞竞,现领优差者,或不无容隐,即调验以后仍复吸食,亦时有所闻”[39]。
针对当时官场上对禁烟阳奉阴违、报喜匿忧、欺上瞒下、出尔反尔等恶习,禁烟大臣对症下药,于1909年4月14日又奏报了《续拟禁烟办法》,希望“但有职衔,推类以归画一,即称戒断,旧染毋许复萌,当事果纠察认真,痼习自当渐减”[40]。
这比上一个章程更加严厉。
《续拟禁烟办法》亦有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自1906年谕令禁烟以来,许多嗜烟文武官员“直到今日查验,尚复故态依然,则其怙终不悛,概可想见。
凡经此次查验参革休致人员,拟请作为永不叙用,不准投效各处,希图开复。
如京外各衙门徇情调用,即请照欺朦议处”。
第二、“内外官员既经戒断,发给执照后又复私行吸食,访查得实,拟奏请革职治罪,该管长官亦予以失察之咎。
夫欺饰各员已立予褫革,既戒复吸,是直藐玩功令,不以国事为心,倘群相观望,复何能依限实行,自应加欺饰一等。
”
第三、“每月分发拣选验看验放及投供候选人员,应由吏部、陆军部饬取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在京同乡或同官切结,方准开列,否则扣除。
以后文武各员自当不染嗜好。
”
第四、“各衙门均有熟悉案牍素著能名之员,该管长官难保不因其才堪任使虽情形可疑不予深究,应请由臣所再为咨行各衙门,将资格已深,现充要差各员,曾填注确无嗜好、实已断净取有保结者,仍由各该长官切实覆查。
如有不实,立即补送臣所查验,以昭核实。
倘始终容隐,一经臣所访闻,或别经发觉,不特将该员指名严参,即各该长官亦照徇隐例请旨议处,庶长官不到意存避怨,而群僚亦无从再为掩饰矣。
”
第五、“各衙门切结虽经分别送所,而续到续调人员是否取结,无从考核。
拟请嗣后各衙门每三个月结报一次。
无论素不吸食、实已戒断,及续请分发、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