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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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doc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1.为确保工程有序施工,更好地加强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使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根据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和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2.承包人合同责任

2.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建立、完善试验室,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仪器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试验室应达到二级试验室的要求。

试验室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方能投入运行。

2.2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购材料,并在材料进场前通知监理人。

对进场材料承包人须提交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标准、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供监理人审查。

2.3进场材料有关证明和资料经监理人核准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试验方法、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试验和评定。

为保证试验条件的稳定性,承包人可自行安排一定比例的第三方检验,以进行平行对比。

2.4对承包人无法承担的某些特殊检测项目,承包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室测试,但须经监理人批准。

2.5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员抽查试验提供条件和方便,并在其试验室内设有专供监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保证监理人员可以不受阻碍地出入该试验室。

2.6承包人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重新测试,并且监理人员可免费使用承包人试验室的设施和材料重新测试。

监理人进行的平行测试,试件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2.7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申请,报监理人批准。

采用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监理人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使用。

2.8承包人应对提供的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2.9对于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或做出相应处理。

2.10承包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签证程序

3.1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

3.2工程开工前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按月或按批量不定期的对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人确认。

3.3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申报后进行抽检核实,并签证确认。

如检查不合格,通知承包人重新检验或加以完善后再行申报。

3.4报告单、合格证按一式4份报送,监理人完成签证手续后,返回承包人质检部门两份,作为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工程验收时检查。

4.质量检验

4.1本工程所有部位或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规定。

4.2钢材(丝)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

4.3水泥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

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4.4承包人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

必要时还应按项目监理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4.5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5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防腐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5.1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5.2水泥从水泥厂或其他转运站将水泥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及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5.3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

水泥运到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5.4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有良好的质量,在工地上承包人应做到:

5.4.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

5.4.2散装水泥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

5.4.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部的批准。

5.4.4袋装水泥应在水泥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应废弃。

5.5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

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

5.5.2引气剂若在工地存贮时间超过6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

除非重新测试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5.5.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

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5.5.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

5.6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5.6.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5.6.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

5.7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5.7.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5.7.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3天以上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细骨料。

5.8袋装水泥与粉煤灰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5.8.1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5.8.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

5.8.3水泥与粉煤灰仓库宜置在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

5.8.4堆放袋装水泥或粉煤灰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8.5袋装水泥或粉煤灰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5.8.6先到的水泥应先用,储存时间超过3个月的水泥,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认定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

6.其它

6.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砂石骨料、钢丝、钢板、外加剂、胶圈、PCCP及配件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6.2监理人为进行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承包人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阳城县西冶水电站大坝枢纽工程

三检制落实制度

山西省水工局西冶工程项目部

二00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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