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123550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docx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

最新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整治方案3篇

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整治方案第1篇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充装、运用的平安监管,杜绝超期、废旧等不合格钢瓶的流通、运用,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县政府确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平安为目标,根据全县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强化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供应(站)点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消退液化石油气钢瓶运用的平安隐患。

突出抓好气瓶报废与固定充装制度的落实等工作,实现气瓶整治制度化、规范化、常常化,防止和削减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液化石油气运用平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消退非法经营、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确保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需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钢瓶;必需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必需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必需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进行充装,力争将废弃停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收回。

三、整治重点

(一)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

(三)非法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行为,主要是按规定应检测而未检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集中于液化石油气站、其他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单位和运用单位及个人)和应淘汰而仍在运用的老旧钢瓶(螺丝瓶、运用15年以上的钢瓶、外表破损严峻的钢瓶)。

(四)对家庭自用的老旧钢瓶进行回收或以旧换新。

四、实施步骤

此次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4日4月30日。

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扬发动及自查自纠阶段。

召开专题会议,拟定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介进行宣扬动员,并组织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二)执法查处、整改完善阶段。

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派出监管人员,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对非法经营、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及的有关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涉及的个人依法进行追究;对超期未检测和应报废而未报废的老旧钢瓶坚决予以查封、扣押;对违章运用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用单位坚决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关闭;对运用单位(或个人)上缴及执法部门没收的老旧钢瓶予以回收销毁。

(三)验收巩固阶段。

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充装、运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单位的整改完善状况进行验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

五、责任分工

根据属地原则,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根据方案要求,在各自辖区内组织排查,质监、住建、工商、食药监、城管、商务、教化、卫生、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整治活动的牵总协调工作,并牵头负责对非法充装、非法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负责组织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平安管理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充装超期未检测、报废、翻新、私自焊接等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钢瓶的充装站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许可而进行非法充装的单位,会同各乡镇(园区)、公安、住建、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负责对餐饮经营企业、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运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行为进行查处,住建、工商、安监、公安、食药监、城管、教化、商务、卫生等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抽调专人予以协作。

3.负责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的监督管理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并对全部收缴的废旧钢瓶进行技术报废处理。

4.负责组织家庭自用废旧钢瓶的回收和以旧换新工作。

5.负责以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运用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危害性广泛宣扬。

(二)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对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和燃气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同县公安、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疏堵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全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分布设置方案,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包括流淌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各村(居)委会熟识当地状况的优势,全力开展宣扬发动和非法经营、充装饰的排查工作,督促辖区内经营液化石油气和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到有合法资质的充装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托管到合法充装站,刚好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确保运用平安。

负责协作质监部门开展家庭自用废旧钢瓶回收和以旧换新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协作住建、质监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环节进行检查;协作住建、质监、公安部门对无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

(五)安监部门负责协作相关部门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的平安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觉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检测而未检测的,刚好移交质监部门处理。

(六)公安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合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要仔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平安生产承诺制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充装有关要求,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

对自有产权钢瓶必需按时进行检验并供应合格的检验报告,确保钢瓶运用平安。

协作相关部门做好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的设置及家庭自用气瓶的托管和废旧气瓶回收等工作。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本行业钢瓶运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运用不合格钢瓶,自觉解除平安隐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质监、住建、安监、工商、公安、食药监、城管、商务、教化、卫生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整治牵总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仔细履职、亲密协作,要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宣扬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舆论宣扬,激励群众举报。

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尤其是质监部门要宣扬好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以及运用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危害性和正确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平安常识,使广阔人民群众增加平安意识。

各单位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非法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非法运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依法收缴,激励以旧换新。

质监部门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人运用废旧钢瓶进行回收;激励各液化石油气加气企业对群众上缴的废旧钢瓶进行以旧换新。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犯罪。

质监、住建、工商、安监、公安等专项整治成员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实行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取缔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包括流淌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将非法经营站点现场设备设施进行拆除;依法对非法充装钢瓶进行查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报废钢瓶、螺丝瓶、超期未检验钢瓶行为,对于情节严峻的,吊销相关证照,从源头上杜绝充装隐患钢瓶的行为。

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协调协作,确保信息畅通。

专项整治期间,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场整治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亲密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收到实效;要抽调精干力气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被抽调人员必需按时到岗到位,听从统一指挥,集中精力投入整治工作。

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要刚好将专项整治状况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状况收集和数据统计工作,刚好将有关状况进行通报和反馈。

各专项整治成员单位于4月26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状况书面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整治方案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供气的平安保障水平,形成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各市县燃气行业平安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指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特地场所。

第三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设立、经营及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平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本质平安、便民供应、优质服务、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激励燃气企业和政府共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和运用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管,切实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用平安。

第七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协作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快海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建设的推动工作。

其次章 经营与场所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设置纳入城镇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相关信息供应给规划、工商、安监、质监、消防、市政、城管等部门,相关部门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四周批准或设立其它项目时应对供应站的平安爱护范围加以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需取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应由本市县有意愿取得相应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申请,也可由经营者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签订气源供应协议并办理平安生产责任险投保手续后申请。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送气换瓶从业人员必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场所(Ⅲ类站)应符合下列平安技术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其中瓶库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存放的实瓶总容积(水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15公斤实瓶不超过28瓶,其他规格的实瓶可按其实际水容积折算)。

(二)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若为两层建筑,其次层不得住人或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四)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米。

(五)瓶库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六)瓶库门窗应向外开;当采纳自然通风时,瓶库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

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标高宜小于0.2米。

当不能满意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纳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七)瓶库地面应采纳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八)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固定电话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纳防爆型。

(九)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探头应采纳防爆型,限制器应设在室外,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十)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十一)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8公斤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十二)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十三)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平安防护系统。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运用权合法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少于2人)。

(五)用户服务手册及用户平安用气宣扬资料。

由非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交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协议和平安生产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十二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确定。

做出许可确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做出不予许可确定的,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到期须要接着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终止经营、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向用户销售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的。

(四)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供应的服务。

(五)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

第三章平安管理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送气人员应为居民用户安装好钢瓶,并对安装部位进行泄漏检查和点火调试,直到调试正常要求用户签收。

若用户明确提出不要求送气人员安装,送气人员应当告知用户正确安装、调试方法,并在签收单上注明。

送气人员发觉燃气设施有故障的,应马上通知经培训合格的修理人员进行检修,不得违反平安规定擅自处理。

单位用户应设有特地人员负责平安用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应驾驭燃气平安学问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平安规定:

(一)钢瓶必需在运用周期内,不得运用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合格的钢瓶。

(二)发觉钢瓶残液量超过规定的,应通知充装企业进行抽残处理,不得自行处理残液。

(三)禁止在钢瓶之间进行倒液或用大瓶充装小瓶。

(四)送气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遵守服务规范。

(五)不得向不具备平安运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者发觉供应站周边条件改变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刚好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发觉用户有违反平安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要求整改。

发觉用户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平安的,应当实行停供措施,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国家及海南省的燃气法规相关条款进行惩罚。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条本方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液化石油气钢瓶平安整治方案第3篇

一、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最长运用年限15年;GB5842-2006标准规定,2007年2月1日以后生产的气瓶最长运用年限为8年,每4年检验一次,报废检验费用30元/只。

  二、气瓶运用者要对气瓶出厂日期和上次检验日期进行仔细自查。

检验期满4年的交由充装站统一送检。

凡满15年或2007年2月1日之后生产满8年的气瓶应送交充装站,由充装站按规定程序统一报废。

上次检验日期模糊不清的均视为超期未检气瓶;出厂日期无法辨别的均按报废气瓶处理。

对自查中发觉的超期未检气瓶要刚好送往气瓶检验单位并作好记录;对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经焚烧或蒸汽吹扫干净后实行压扁或钻孔等手段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任何充装站或个人非法处理报废气瓶。

  三、加强对各液化气经营门店监管,发觉有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责令退回产权全部单位;对超年限或检验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退事故隐患。

  四、充装单位要根据气瓶充装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充装。

对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造册建档,做好出站气瓶进行检斤检漏,粘贴充装合格标签后准予出站。

严禁充装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或个人的.气瓶,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配送站(点)的气瓶进行充装。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充装、运用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气瓶、报废气瓶。

  五、充装单位要严格实行换气实名登记制度。

对换气用户信息、气瓶编号等进行具体登记,向用户宣扬气瓶平安运用常识,并刚好告知用户定期更换胶管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灶具,确保运用平安。

  六、对在用气瓶安装激光二维码,利用监管平台进行气瓶信息化管理,严厉查处气瓶在经营、充装、运输、储存、运用、检验、报废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气瓶规范有效管控,严防被暴恐分子获得利用,实现从严管理常态化。

  七、强化报废气瓶的管理工作。

各充装站应刚好回收报废气瓶,并送交指定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

严禁买卖、翻新报废气瓶,废品回收站(个人)不得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

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发觉损坏气瓶(包括瓶体变形、严峻损伤、腐蚀及螺丝瓶)时,应当刚好将存在隐患的气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

经气瓶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的气瓶,可交给气瓶原产权单位(个人)处置,经产权单位(个人)同意,也可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处置。

  八、各气瓶检验单位对收集的报废气瓶应逐一进行处理,确保报废处理过程的平安。

对压扁或剪断后的废气瓶按规定要求单独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单位、数量、收集时间、经手人、运输车牌号等),经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气瓶检验单位三方确认数量后方能作废旧物资销售处理,确保报废气瓶无回流社会现象发生。

  九、加强协调协作,形成完善的气瓶平安监管体系,由质监部门牵头做好废旧气瓶回收工作,以50元/只的标准面对社会回收。

实现责任明确、责任到位、责任可追源的全方位的平安动态管理,确保百姓用气平安。

一是公安部门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报废气瓶留存社会,严防未按国家报废气瓶程序处理的废旧气瓶被再次运用导致平安事故。

二是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及经营服务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气瓶销售、存储、充装等行为,提高平安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销售单位(个人)实名制管理落实状况,检查销售气瓶的单位(个人)销售记录的执行状况。

四是运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危化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五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报废气瓶回收及破坏性处理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按80元/只(检验30元、回收50元,破坏性处理费用由废品出售价抵偿)的标准予以补贴,做到专款专用。

  十、自回收工作启动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上缴不合格气瓶的,出现任何平安事故将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罚。

2021年12月30日以后,液化气充装单位再报废自有气瓶的费用依法由液化气充装单位全部担当。

  十一、该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节日庆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