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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能否构成证据

情况说明能否构成证据

1.哪些证据能组成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链

我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和南开区人民法院都因证据不足,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而败诉,在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前天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你的电话真难打最终打通了,我说我的工程都在地下可能是没有信号。

她说你交的申请书本想给你打电话,就是打不通。

实在对不起了我想给你争取些钱,可是对方不同意。

现在这个案子到期了我得必需结了。

假如你现在感觉工作还行,就算了,假如感觉工作一两年不好就接上申述。

法官就说这些,对败诉了。

3、现在挺冲突告还是不告,一年了还是个败诉。

2.哪些证据能组成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链

我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和南开区人民法院都因证据不足,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而败诉,在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前天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你的电话真难打最终打通了,我说我的工程都在地下可能是没有信号。

她说你交的申请书本想给你打电话,就是打不通。

实在对不起了我想给你争取些钱,可是对方不同意。

现在这个案子到期了我得必需结了。

假如你现在感觉工作还行,就算了,假如感觉工作一两年不好就接上申述。

法官就说这些,对败诉了。

3、现在挺冲突告还是不告,一年了还是个败诉。

3.请问,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所作的陈述能否构成自认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见的不利于本人的现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自认的构成条件

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需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见的不利于己的现实为真实;

3.自认必需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次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现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根据你所述,构成自认!

4.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有哪些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状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力量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有意损害致人轻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能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诞生证明,诞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纳“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准绳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根据其外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状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峻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力量鉴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惩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详细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状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晰。

2、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有意损害的犯罪有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有意、犯罪过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有意损害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讯问其犯罪后的表现状况,讯问要反映其实施有意损害行为时的客观心态系明知本人的行为会形成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盼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致人轻伤、死亡或防卫等,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有意损害的犯意构成的过程和协商各自行为的过程。

(2)有意损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有意损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达到直接证明案情的目的。

(3)现场目击人的证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有意损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达到直接证明案情的目的。

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接触的证人的证言,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说过案情的知情人的证言,要达到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意损害犯意的目的。

(4)书证包括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凭证等,要做好相关鉴定工作,确定书信、字条等书证的书写人,如书面损害他人的方案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以此反映出其有意损害的客观犯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策划及有意损害犯罪的详细过程、使用的何种方法、使用的什么作案工具、被害人受损害的部位、形成的后果包括何时、何地、何缘由、何目的、何过程、何结果等要素,要讯问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觉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要反映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中涉及的相关状况,即要询问案件的起因,被害时间、地点和经过,侵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和犯罪嫌疑人的各自的行为。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要证明被害入的损害部位、伤口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相互对应,伤情检验、医院病历材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主治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消失场的详细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详细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有现场相关刑事照件。

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晰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等状况。

要注意在案发觉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宅、身体,指认处、抓获时所穿服装上发觉能与案件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凶器、脚印     、血迹、体液、毛发、衣物等,并制造相应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刑事照片,准时作出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

(5)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有意损害的相关行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构成的视听材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7)犯罪嫌疑人的损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的,要查明其对防止他人受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定的义务或前期行为带来的义务,其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或危及到他人身体健康,即他人的身体权遭到了侵害)

(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友及犯罪嫌疑人对尸体、随身物品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身份不能识别的要做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

(3)被采样作同一dna鉴定的亲属对与死者关系的证。

5.请问“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明某一现实的书面材料。

很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

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于它是以组织名义消失的,而组织又必需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详细而言: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现实,都是证据。

”因而只需“单位证明”反映的现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状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处理,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明。

2.“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肯定范围的。

依据“单位证明”在一般状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次要有以下几品种型:

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或被害人诞生年月日的证明。

次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能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能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能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爱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

次要在一些特别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能否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明。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三是单位性质证明,次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能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

四是天气状况证明,次要用于与案件有特别关系的情节。

如在雨雾天气的视力能见度、路面防滑度等。

这通常由气象部门出具。

五是其他证明,次要是证明一些其他与案件现实有联系的现实证明。

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单位工作时间、厂休日等证明,也可以作为印证犯罪嫌疑人在发案时能否有可能在上班,以确认其有无作案时间的间接证据。

3.在刑事诉讼中推断、使用“单位证明”时应留意的问题。

一要审查“单位证明”本身能否真实、能否有伪造的可能。

为排解有人为了某种目的而伪造单位证明的可能性,可从“单位证明”的出处、形式、有无印鉴,印鉴能否真实,收集程序能否正常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以假充真,形成错案。

二要审查出证内容能否与案件现实有关。

“单位证明”如和案件现实没有关系,并不能证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现实与情节的,则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三要审查“单位证明”的内容能否应由单位出具。

“单位证明”只能就其单位的行政行为、业务活动范围、规章制度以及属于本单位的案件当事人身份等有关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四要审查出具证明的单位能否具备出证资历、其内容能否真实。

在使用“单位证明”时,要审查出证内容能否与出证单位的职能、权限相顺应,确认不是伪造和其内容的客观真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单位证明”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外,准绳上应由证明的经办人署名,以防在消失差错后便于追查其责任。

6.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现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现实的证据。

依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阅历,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状况下,必需恪守以下几项规章: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需经查证失实,即必需都是客观真实的;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需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现实有实际意义;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需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现实所需要的量;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现实之间必需协调全都,没有冲突;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需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需是独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他的录像不肯定是完整的。

7.能否构成诈骗罪

你这些证据可以做民事诉讼。

从证据来看,可以理解为你把钱给了你伴侣,短信的内容可以推断你是要伴侣用此笔钱为你办事,而对方的抗辩理由是没拿到钱,现在你的证据可以击破他这一点。

那么就能证明他的确拿了钱但没办成事,你可以要求法院支持你要求对方还钱。

不过,假如对方在法庭上换个说法就不好办了,比如他说你让他做的不是这件事而是另一件,而且已经办好了。

所以,你最好还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

刑事诉讼有点难,你要能证明对方没准备给你办事,而从一开头就是想从你那骗点钱来用,这个比较难。

没有肯定的证据基础的话,也很难要求司法部门立案调查。

8.有证人没证据能构成犯罪吗

有证人就能获得相应证言即属于有证据,认定构成犯罪需要全案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孤证是不能定案的。

实践中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或者存在证据不足的状况,但不会存在只要证人证言的状况,特殊是证人证言反映出某些客观现实的状况下,侦查取得的物证、书证、证言、勘验笔录等,都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证据是证明案件现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看法;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

(八)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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