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备考上课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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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备考上课讲义
海商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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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1、班轮运输:
指轮船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海上航线的若干个固定挂靠的港口之间,定期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或协议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船舶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的作用:
①有利于一般杂货和不足整船的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
班轮只要有舱位,不论数量大小、挂港多少、直运或转运都可接受承运。
②由于“四固定”的特点,时间有保证,运价固定,为贸易双方洽谈价格和装运条件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③班轮运输长期在固定航线上航行,有固定设备和人员,能够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
④由于事先公布船期、运价费率,有利于贸易双方达成交易,减少磋商内容。
⑤手续简单,货主方便。
由于承运人负责装卸和理舱,托运人只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可,省心省力。
2、提单(概念、条款内容、承运人责任、免责、责任限制、承担的义务)
(一)概念: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二)内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品名、唛头、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的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
这属于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2.首要条款
3.管辖权条款4.承运人责任条款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7.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8.自由转船条款
9.选港条款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11.危险货物条款12.舱面货条款
(三)承运人的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因此,这四项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义务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但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
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这项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
托运人没有请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四)承运人免责事项: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海商法规定了12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由于这些法定免责是承运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责,运输合同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否则无效,这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五)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押运人的职责在于:
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变质肩伤、损伤等现象,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
3、船舶适航(概念、免责情况/负责)借助海商法和几个国际公约进行比较
概念: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够满足航行、作业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可预见的风险而安全航行。
①《海商法》规定: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②《海牙规则》的规定:
国际航运界普遍对适航一词的理解,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指船舶本身的适航,即船舶抵抗海上风险的能力。
包括船体、船壳、船舶机械以及船上其他设备具备的抵抗海上常见风险的能力;另外一种对适航的理解指的是船舶是否适合装载各种货物的能力。
如摘要所述,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首次出现在《海牙规则》: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合理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补给船舶;3,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的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
不难看出,在此规则下的适航义务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点是针对船舶本身来说的,要求承运人对船体、船壳以及船舶机械设备等做妥善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在硬件方面能够抵抗航次中的常见风险;第二点是针对"软件"方面来说的,即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的选择航次船员。
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必须满足航次需求。
第三点是针对船舶装载货物的能力考虑的,航次船舶的各载货处所都应当能够适于并安全地接收、积载、运送和保管货物。
③《汉堡规则》:
没有对适航义务做任何规定,公约中甚至没有出现适航两个字,不过第五款关于责任基础的规定也可以认为承运人应恪尽职责,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④《鹿特丹规则》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适航义务大体上延续了《海牙规则》的规定,只有两处明显的修改。
4、船舶碰撞(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定义、来源及出处)
①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是常见于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针对美国法律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平分责任而制定的条款。
③互有责任碰撞来源:
之所以会有互有责任碰撞条款产生,主要是因为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如有船舶相互碰撞事件发生,而当事双方船舶均有责任,则各船应按所犯过失程度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但对本船的货物损失是不赔偿的。
而美国法院对双方船舶在碰撞事故中负有过失,总是采取各负过失责任的50%的做法。
同时,根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两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造成货物损害责任方对此损害负连带责任,货主享有向对方船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对方船舶又有权向本船的船方索回50%。
这样,本船的船方就间接地赔偿了本船货主损失的一半。
按海牙规则规定,如船方已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备置了供应品,则对船长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发生的行为、疏忽或过失不负责。
由此船方对本船货主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所以为了向货主收回这50%的赔款,船方在租船合同和提单中订上“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则货主应将50%退回船方。
而货主则从保险公司得到这50%款项的补偿。
5、救助(无效果无报酬、救助类型)
海难救助:
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Nocurenopay无效果无报酬。
历史上非常著名的救助普通法原则,它禁止在救助工作不成功的情况下支付任何救助报酬。
无效果无报酬和大陆法系历史上著名的“assistance”相比较,后者允许在结果不成功的情况下仍然支付救助报酬。
参见1910年救助公约第2条以及1989年救助公约第13条。
海难救助的类型:
依遇难财产是否被所有人或其雇员占有可分为救助和捞救。
这两种救助行为在大陆法系加以区别,英美法系不加以区分,统称海难救助。
依救助人的性质与地位可分为强制救助、义务救助、合同救助以及自愿救助。
依救助作业的内容与方式可以分为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提供船员设备或供应品、救火、打捞等。
6、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定义:
共同海损分摊是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三种规定确定:
①船舶分摊价值②货物分摊价值③运费分摊价值。
原则: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这种分摊方式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
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
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
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7、船员的权利与义务、优先权、留置权定义
船员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
船员的基本权利:
①生活保障的权利②请求返回原籍的权利③获得保险的权利④救助报酬分配请求权船员的基本义务:
①提供劳务的义务②服从管理的义务③守法义务。
船舶优先权:
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2、简答题
1、基于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等法律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回答。
以上法律及公约针对货损、承运人适航义务、免责事项、责任区间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赔付多少?
(一)班轮运输下,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依据《海牙规则》的适航义务与免责权利,承运人在海上运输期间,实行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造成的船货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①当货损是由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和某种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共同造成时,承运人要对全部损失负责,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船舶不适航与损失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免责事由中也强调了“因果关系”的要求,即只有在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列明的可免责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才免于赔偿。
因此,若货损是由承运人未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而造成的,他应当无权援引免责。
另外,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共同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据此,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与其他可免责的共同原因造成时,他也可以享有部分免责,仅须对违反适航义务造成的损失负责,前提是承运人能证明可免责原因的客观存在,以及由其造成货损的范围或责任比例,也即两者所导致的损失能够相区别。
如果举证不能,则主张不能成立,承运人须负全部责任。
②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责任分配。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未恪尽职责提供适航船舶造成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即承运人对于货损能否免责,要看造成货损的原因是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
因此,区分这两种原因就成为承运人能否享有免责权利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中有时很难将两者完全区分,因为它是一个事实问题。
在众多的诉讼案件中,本来应是管理船舶甚至只应称为是驾驶船舶的过失或误差,却说成是违反谨慎处理货物的义务。
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很难作出区分的界线。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表面上不易区分的事项,均应列入不可免责的范围,适当加深承运人的责任。
例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错运错交或积载不当、捆绑不牢,未及时启用通风设备,污水管渗漏致污水漫溢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就必须承担责任。
(二)大学生对DIY手工艺品消费态度分析(三)责任区间。
(四)DIY手工艺品的“个性化”
2、提单的功能和作用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DIY手工艺市场现状分析①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②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
③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提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据介绍,经常光顾“碧芝”的都是些希望得到世界上“独一无二”饰品的年轻人,他们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挑选,然后亲手串连,他们就是偏爱这种DIY的方式,完全自助。
①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五)DIY手工艺品的“价格弹性化”②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成功秘诀:
好市口+个性经营③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3、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英文的名词,核心内容(英文),这个公约都说了哪些内容,解决了什么问题,在未来的海上运输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5)资金问题
(一)海牙规则(Hague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Ru1es:
H.R.)
8、你是如何得志DIY手工艺制品的?
主要内容包括:
①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②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④承运人的免责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包括: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③特殊免责条款④承运人免责条款
《汉堡规则》:
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又通过了《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 GoodsbySea,1978),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主要内容:
①承运人的责任原则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③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④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⑤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⑥托运人的责任⑦保函的法律地位⑧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⑨规则的适用范围
四、影响的宏观环境分析
《鹿特丹规则》:
2008年7月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草案,并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第6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即《鹿特丹规则》,它创新了承运人责任制度,使海运的责任阶段延伸至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
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
从公约条文数量上看,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为88条,是《海牙规则》的9倍,《汉堡规则》的3.5倍。
因此,该公约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
(2)核心内容
(3)解决的问题,在未来海上运输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