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LHB001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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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LHB001B
Q/LHB
炼化公司标准
Q/LHB001—2010B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010年7月19日印发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发布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炼化公司各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Q/LHB008—2010B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Q/LHB007—2010B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撞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三级动火作业
4.3.1除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国家法定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装置大检修除外)。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5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或高空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10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2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4动火作业完毕,断开电焊机电源、关闭气瓶角阀,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动火时,作业区域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监火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厂领导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过程中,确保系统维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一级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和生产调度联系,由生产调度通知所有参与火票签字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动火点,对动火条件进行确认并在火票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指定。
6.3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5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领导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6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7.1如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7.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2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7.2.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7.2.4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3 监火人
7.3.1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指派。
与生产装置(设施)完全隔离的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7.3.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7.3.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4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7.3.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动火点所在单位车间主任(班组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安全员
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8.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并对自己的签字批准负责。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8.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作业负责人。
8.2.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项目建设在生产区内施工动火,由辖区所在单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与生产装置隔离的项目建设动火,由项目建设指挥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2.6电气、仪表等单位到生产区域动火作业时,由电气、仪表等单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辖区单位配合,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7 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申请单位、动火作业人及安全部门各持一份;三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申请单位、动火人各持一份。
《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3.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8.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8.3.3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120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8.3.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4.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厂生产、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领导审批。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报厂安全部门审批。
8.4.3 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审批。
9其它
9.1本规程解释权属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9.2本规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炼化公司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LHB001—2006)同时作废。
附件: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盖章):
编号:
20年第号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方式
动火地点、部位及内容
动
火
人
工种
监
火
人
工种
当班班长
姓名
姓名
专业技术员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结果(v/v)
分析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危害识别
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危害: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
(是打√、否打×)
1
动火作业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已清除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2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
塔、罐、容器等动火,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4
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6
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安全可靠,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
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8
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并清除周围易燃物。
9
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瓦斯气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
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2
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3
动火作业完毕,断开电焊机电源、关闭气瓶角阀,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4
是否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15
动火现场备蒸汽皮带根,灭火器具,铁锹把,石棉毡块。
增补措施:
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车间安全员
车间负责人
厂安全员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人
厂生产部门负责人
厂安全部门负责人
主管厂领导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确认人
说明:
第一联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交安全部门存档。
共三联 第联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盖章):
编号:
20年第号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方式
动火地点、部位及内容
动
火
人
工种
监
火
人
工种
当班班长
姓名
姓名
专业技术员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结果(v/v)
分析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危害识别
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危害: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
(是打√、否打×)
1
动火作业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已清除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2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
塔、罐、容器等动火,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4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
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安全可靠,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6
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并清除周围易燃物。
8
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瓦斯气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0
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1
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2
动火作业完毕,断开电焊机电源、关闭气瓶角阀,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
是否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14
动火现场备蒸汽皮带根,灭火器具,铁锹把,石棉毡块。
增补措施:
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车间安全员
车间负责人
厂安全员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
厂安全部门负责人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确认人
说明:
第一联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交安全部门存档。
共三联 第联
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盖章):
编号:
20年第号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方式
动火地点、部位及内容
动
火
人
工种
监
火
人
工种
当班班长
姓名
姓名
专业技术员
动火分析时间
分析结果(v/v)
分析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危害识别
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危害: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
(是打√、否打×)
1
动火作业有专人监火,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2
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安全可靠,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3
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与其它系统进行有效隔离。
6
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瓦斯气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7
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8
动火作业完毕,断开电焊机电源、关闭气瓶角阀,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
是否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预案。
10
动火现场备蒸汽皮带根,灭火器具,铁锹把,石棉毡块。
增补措施:
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车间安全员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
车间负责人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确认人
说明:
第一联申请单位存档;第二联动火作业人持有。
共二联 第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