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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案例

  

  篇一: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

  2012年中国工贸企业发生较大事故10起死亡37人

  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2012年以来,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

  通知指出,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全国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国家安监总局定于2012年7月中旬至12月,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

  通知指出,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2012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72%。

这些事故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到位。

  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防护人员监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

  四是防护用品配备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救器、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五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六是部分地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1某市政公司窒息事故

  事故经过

  xūn

  周某、李某和电工马某到一处窨井中进行天然气管道割接作业。

因堵塞管道时操作不当,造成管道内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充满了窨井,使窨井内空气中的氧气不足,导致在窨井中操作的周某和李某因缺氧而逐渐昏迷。

在井上监护的陈某和电工马某见状,急忙俯身去拉周某和李某,也都因缺氧而先后坠入井内。

工友房某和李某在下井救人中,也先后昏倒。

此次窒息事故造成陈某、周某2人死亡,其他4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井内作业时摘掉和不戴防毒面具,加上堵气袋未将管道堵住,导致管道内的天然气泄漏而引发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管不力。

既没有及时检测井内是否泄漏天然气和使用鼓风机送气,又没有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井内作业;事故应急预案缺失,施救方法不当,施救人员在没有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救人,导致事故伤亡人员增加;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2某床垫面料整理厂二氧化硫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

  2006年8月4日,某床垫面料整理厂业主周某要求厂房承建人倪某对污水池(该池分隔成4格,总长8m,宽8m,深3m,一侧面开有一个0.25m2左右的口子供作业人员进出)进行清污作业。

8月6日,受雇于倪某的泥工卢某与蒋某两人开始清理该污水池,上午清理完毕污水池中间2格的污泥。

下午,蒋某进入污水池清理最里面的一格污泥时晕倒在池内,卢某赶紧到厂里叫人进行施救。

卢某、田某、张某、李某、倪某等5人先后钻入池内施救,均被毒气熏倒。

事后检测池内二氧化硫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此次事故共造成蒋某、卢某、田某3

  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贸然进入污水池作业;现场有关人员缺乏安全常识,且施救方法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周某组织污水池清污作业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也未配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缺乏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3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硫化氢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

  2007年2月6日上午7时,某市政公司招用的姜某安排陆某、施某、王某、杨某到该污水处理公司西北角围墙外检查井(该井开口面积为4m2,内井面积约16m2,井深约5m,作业点距井口约5m),拟对井内漏水的排气阀进行修理。

8时许,陆某、施某下井拧松螺帽时,突然从接缝处涌出大量白雾状气体和污水,陆某当场被熏倒掉入水中,施某在拉陆某过程中也被熏倒。

随后吕某、姜某等先后下井营救均昏倒在井内,造成陆某、施某、吕某3人死亡,姜某1人受伤。

经事后检测为硫化氢中毒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大量高浓度硫化氢气体突然从阀门与管道接缝处涌出,加之作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从而导致作业人员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而中毒死亡。

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救援,造成事故伤亡人员的扩大。

  事故间接原因

  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业务发包给个人组织实施,以包代管,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作业环境要求、可靠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制定针对性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无指挥、协调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从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对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多人伤亡事故。

同时,有限空间中作业存在的危害,极大多数情况下均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认真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一)在有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对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作业应做到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

先检测确认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浓度,作业前30分钟,应再次对有限空间有害物质浓度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

  (三)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能少于3次。

对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管制度;同时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五)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具备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身体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资格。

  (六)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前应针对施工方案,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内容、职业危害等教育;对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教育。

  (七)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

  (八)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具;应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作业人员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向监护者报告或自行撤离有限空间。

  当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时,应急救援人员应在做好个体防护并配戴必要应急救援设备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救援。

其他作业人员千万不要贸然施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篇二: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篇三: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1”事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案例}.

  发生时间2005年6月1日23时45分左右;

  发生地点南四环吕家营中路东30#污水井处;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

  一、事故简介

  2005年6月1日,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小红门污水顶管工程30#污水井进行打堵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05年6月1日晚,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王××安排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姚××,于当晚对小红门污水顶管工程30#污水井进行降水,次日白天进行打堵作业。

当晚21时左右,王××到现场口头将工作交代给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领工员季××后,便离开现场。

当晚领工员季××在带领工人基本完成管线降水后,在没有采取检测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市政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于6月1日23时45分提前安排民工赵××进行打堵作业。

赵××下井后被毒气熏倒,井上作业人员黄××未采取任何措施下井施救,也晕倒在井下,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井下有毒气体浓度超标,作业人员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6月1日晚,在30#井进行打堵作业的7名工人中,有5名工人为临时招入现场,既未办理劳务用工手续,也未进行安全教育。

  2、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交底。

项目经理王××未将作业情况向劳务公司进行书面交底,导致领工员季××在没有接到交底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打堵作业。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承德兴泰劳务队领工员季××,在未接到施工指令,未接到书面交底,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工人进行打堵作业,是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承德兴泰劳务队项目经理姚××,未及时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

经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撤销姚××项目经理职务并给予开除处理。

经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将承德兴泰劳务队清退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市场。

  (三)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王××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没有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经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并罚款1万元。

  (四)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副经理刘××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千元。

  (五)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千元。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有毒气体浓度超标,作业人员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擅自违章作业导致的中毒窒息责任事故。

从这起事故我们因该吸取的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作业前技术交底。

2、当作业场所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3、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作业现场有专人监护,发生危险时,及时施救。

  小知识

  疏通污水管道过程的打堵作业是高风险作业,由于微生物作用,污水中散发出大量硫化氢和甲烷气体。

污水管道长期堵塞,与外界隔绝,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打堵作业中,当打通堵头的瞬间,高浓度的有毒有害体涌出,极易发生中毒事故,造成作业人员伤亡。

  案例二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11”事故

  发生时间2007年4月11日15时40分左右;

  发生地点朝阳区明天第一城B06地块21号楼南侧;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11日15时40分,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北京明天第一城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设工程明天第一城B06地块21号楼南侧,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死亡2人。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北京明天第一城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设工程分包给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2007年4月11日,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安排工人王××、李××到B06地块21号南侧化粪池内进行抹灰搭架子作业。

13时10分,于××安排工人打开化粪池检查井井盖进行自然通风。

15时40分,2人在通过检查井进入化粪池时因缺氧窒息晕倒。

在地面进行测量作业的李××发现后,下井施救也因缺氧晕倒。

在场工人急忙将3人抢救出井。

事故造成王××和李××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李××安全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在进入化粪池等缺氧危险作业环境施工作业前没有测定氧气或者有害气体浓度和强制通风,也没有配备必要的隔离式呼

  吸保护器具,就盲目冒险下井施工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人到化粪池进行抹灰作业之前,只是进行了短时间的自然通风,没有采取足够的强制通风措施。

对缺氧环境作业的危险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在井上监视作业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工人未配备防护用具的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未检查出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就将工程发包给该公司。

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交底缺乏针对性。

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针对化粪池缺氧环境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没有深入人心,致使王××、李××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操作,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直接责任人王××死亡,不予追究。

  

(二)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此工程项目经理于××,对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工作出现漏洞,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1万元。

  (三)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张××,对现场安全交底落实、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5千元。

  (四)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副经理刘××,对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现场管理、安全督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1万元。

  (五)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者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5千元。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导致的急性中毒窒息责任事故。

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要认真履行总包责任。

工程总包单位必须依据相应规定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接分部、分项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分包单位不得违法施工。

分包单位无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超范围经营。

施工人员不具备在有限空间环境下作业的基本安全施工技能,违章作业;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遭遇有毒、有害气体时束手无策,诸多方面管理缺失。

3、施工作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施救。

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在事故发生时,要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职责,科学施救,避免造成次生事故。

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作业技能。

强化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作业安全检测,发现隐患立即撤出人员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从事有限空间环境条件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排除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技术人员使用检测仪器检测合格后,方

  可指派施工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进入作业场所。

  小知识

  一只死老鼠与井下缺氧的关系一个晴朗的日子,工人打开了水表井盖下去查表,危险发生了,你会估计到怎样的情况呢?

对了,窒息死亡!

因为事后检测表井底部的氧气浓度仅为5%!

远远低于安全限度。

可是,过去一直对该水表井进行经常性的采样检测,从未检测到氧气不足。

原因是什么呢?

仔细研究发现产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是在水表井底部发现的一个老鼠的粉状尸体,就是这个小小的有机体的分解消耗了大量的氧气,从而产生如此高的缺氧状态。

  案例三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8”事故

  发生时间2009年8月18日18时20分左右;

  发生地点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村;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受伤3人。

  一、事故简介

  2009年8月18日,在海淀区苏家坨镇中心区A地块红线外部市政工程北二街1#污水井疏通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该工程由北京市威凯房地产经营公司开发建设,2008年9月30日,该公司与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该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雨水、污水、中水、给水、电力、燃气、道路等。

2008年10月20日工程开工建设,计划2010年底竣工。

  北二街1#污水井位于镇中路与北二街的接口处,为不影响其下游北二街道路的正常施工,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1#污水井建成之初将上游进口用砖砌方式临时封堵。

小区部分入住后,因下游的翠湖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产生的污水均存入化粪池和北二街1#井上游的管道中。

1#井下游管道建成后,为减轻化粪池压力,北京市威凯房地产经营公司找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董××商量解决办法,董××未向公司请示,与项目部生产经理王××研究后,决定对1#井下游管道进行疏通,存放污水,并由王××负责具体安排。

  2009年8月18日,作业人员宋××、王××携带抽水泵、发电机及铁锹等工具,开始疏通北二街1#井封堵,下井前作业人员未对1#污水井上、下游井进行气体检测及彻底通风,下井时也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18时20分左右,王××在井下将部分封堵拆除,上游的污水及有毒气体迅速涌入1#井内,致使王××中毒窒息晕倒,井上的宋××在自身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也晕倒在井中,而后又有3名闻讯赶到的施工人员盲目下井施救晕倒。

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宋××违反《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对污水井进行检测、危害评估、强制通风,未穿戴防护用具及无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下到1#污水井内作业和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规章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致使作业人员随意施工;事故发生后又未能有效制止其他作业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井作业,违反了相关要求,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队长陈××,在安排污水井清掏、疏通工作时,未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也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致使作业人员随意施工。

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由于陈××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部安全员耿××未依法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漠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未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存在严重疏漏,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实施有效监管,任由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由于耿××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耿××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王××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安排污水井清掏、疏通工作后,未按相关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审批,未针对污水井内作业的危险性,认真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致使安全交底内容存在严重疏漏,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任由作业人员随意施工,从而引发事故。

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由于王××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董××,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到一线作业人员,导致作业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由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董××进行行政处罚。

  (六)北京市住建委对本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在全市通报批评筑基恒业公司,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停止项目经理董××执业资格5年。

在全市通报批评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市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停止其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30天。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不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违反有限空间操作规程导致的急性中毒窒息责任事故。

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一线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

  篇四:

《有限空间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李静张玉玲

  摘要本文以某球罐分公司和某钢铁集团公司工人在作业检查工作中造成缺氧窒息事故及北京市通州区某物业公司工人在进行维修作业时造成污水井硫化氢中毒事故等3个案例,通过分析相关数据,揭示出有限空间事故的危害性,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我们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减少有限空间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关键词安全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事故分析;防范措施;案例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教中心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材,团结出版社,2010)。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广泛,如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住宿等。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淹溺、燃爆等事故。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2001年至2009年8月,我国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因中毒、窒息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总数为668起,死亡人数共2699人,每年平均300多人。

2011年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

2012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37%,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C2012)93号)。

  1有限空间典型案例

  1.1“2.20”水封罐缺氧窒息事故

  

(1)事故经过。

  2006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某球罐分公司经理马某、副经理余某、技术员赵某及工人史某按照该石油管理局化工集团甲醇分公司的安排,到合成氨装置火炬系统检查蒸汽伴热系统冻堵情况,当检查卧式水封罐(?

2.4mx8.9m)罐内是否有漏点时,余某与赵某将罐顶人孔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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