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平真诠评注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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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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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真诠评注第6页

(清·沈孝瞻原著民国·徐乐吾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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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十四、论用神配气候得失

论命惟以月令用神为主,然亦须配气候而互参之。

譬如英雄豪杰,生得其时,自然事半功倍;遭时不顺,虽有奇才,成功不易。

用神须得时乘气,譬如夏葛冬裘,得时则贵。

然亦有用神虽乘旺气而不贵者,则受气候之影响。

故取用神,于扶抑之外,必须参合气候,即调候之法也。

是以印绶遇官,此谓官印双全,无人不贵。

而冬木逢水,虽透官星,亦难必贵,盖金寒而水益冻,冻水不能生木,其理然也。

身印两旺,透食则贵,凡印格皆然。

而用之冬木,尤为秀气,以冬木逢火,不惟可以泄身,而即可以调候也。

木生冬令,月令印绶,冻水不能生木,透官星则金从水势,益增其寒;透财星则水寒土冻,毫无生机,故财官皆无所用。

寒木向阳,惟有见丙丁食伤则贵。

如庚寅、戊子、甲寅、丙寅,财官皆闲神,无所用之,其时上丙火清纯,以泄身调候为用,所谓用之冬木,尤为秀气。

此前清某尚书之造也。

然不仅冬木为然,冬土亦须调候,盖土金伤官生于冬令,必须佩印也。

如前清彭刚直公玉麟之造,丙子、辛丑、戊子、癸丑,丑中癸辛透出为贵征,然冬土寒沍,非丙火照暖,则用不显。

喜其年上丙火,合而不化,运行南方,丙火得地,而戊土辛癸,皆得显其用,亦调和气候为急也(此造《命鉴》所批,误以为倒冲,近方悟得;因悟古来奇异格局,大多类此耳。

附识于此,以志我过)。

伤官见官,为祸百端,而金水见之,反为秀气。

非官之不畏夫伤,而调候为急,权而用之也。

伤官带煞,随时可用,而用之冬金,其秀百倍。

此言金水伤官也。

月令伤官,本以官煞为忌,独有金水伤官,生于冬令,金寒水冷,以见火为美,不论官煞也。

更须身印两旺,财官通根,方为贵格。

如甲申、丙子、庚辰、甲申,木火无根,虽小富而不贵,且不能用才官,身旺以伤官泄秀为用,特丙火调候,为配合所不可缺,否则,清寒之造也。

更有调候虽得其宜而身弱者,如丁巳、壬子、辛巳、丁酉,丁火虽通根,而日元泄气重,须以酉金扶身为用,亦为贵格。

随宜配置,并无一定,特冬令金水,不可缺火,非定以为用也。

伤官佩印,随时可用,而用之夏木,其秀百倍,火济水,水济火也。

此亦调候之意也。

凡佩印必缘身弱,而木火伤官,生于夏令之佩印,润土生木,得其中和为美。

如庚辰、壬午、甲辰、丁卯,夏木丁火吐秀,日辰时卯,身不为弱,然喜壬水润泽,更得庚金生印,两辰泄火之燥,生金蓄水,配置中和,为清某观察造也。

然卯,甲寅坐禄,时逢卯木,日元已旺,不藉佩印,但贵小,不及佩印之秀耳,非如金水之必须见火也。

伤官用财,本为贵格,而用之冬水,即使小富,亦多不贵,冻水不能生木也。

承上文金水伤官而言。

金水伤官,以木为财,伤官生财,本为美格,而冬令无火,见财无用,因冻水不能生木也。

若为水木伤官,见财最美,盖财即火也。

总之以调候为急。

如甲子、丙子、癸亥、乙卯,水木假伤官用财,名利两全;又己未、乙亥、癸亥、丙辰,汪大发之造也,用丙火之财,亦调候之意也。

书云,“惟有水木伤官格,财官两见始为欢”,其实水木喜财,金水喜官也。

当分别观之。

伤官用财,即为秀气,而用之夏木,贵而不甚秀,燥土不甚灵秀也。

承上木水伤官而言。

夏木用财,如戊戌、丁巳、甲寅、己巳,火旺木焚,而四柱无印,不得已取土泄火之气,行印运被土回克,非特不贵,富亦难期。

春木逢火,则为木为通明,而夏木不作此论;秋金遇水,则为金水相涵,而冬金不作此论。

气有衰旺,取用不同也。

春木逢火,木火通明,不利见官;而秋金遇水,金水相涵,见官无碍。

假如庚生申月,而支中或子或辰,会成水局,天干透丁,以为官星,只要壬癸不透露干头,便为贵格,与食神伤官喜见官之说同论,亦调候之道也。

春木逢火,木火通明;夏木逢火,火旺木焚;秋金遇水,金水相涵;冬金遇水,水荡金沉。

此乃气候之衰旺,不能一例论。

夏木冬金,真伤官也,反不及假伤官之美矣。

春木逢火见官,如甲申、丙寅、甲申、庚午,木嫩金坚,庚金通根于申,必须取丙火制庚为用,为儿能救母。

若庚金轻而无根,则置之不用,如戊寅、甲寅、甲寅、庚午,反可取贵也。

庚生申月而合水局,为金水假伤官,喜见官星,与冬金真伤官相同。

壬癸透露则伤害官星,不论秋冬,为忌亦同。

食神虽逢正印,亦谓夺食,而夏木火盛,轻用之亦秀而贵,与木火伤官喜见水同论,亦调候之谓也。

食神伤官同类,正印固可夺食,偏印可制伤。

只要干头支下不相冲突,则各得其用,此八字所以贵于配置适宜也。

如一造甲寅、庚午、乙卯、丙子,食轻为印所冲,官轻无财,为丙所克,乃乞丐之命也。

此类甚多,不能悉述,在学者引伸触类,神而明之而已。

观上述变化之法,可知用神以及辅佐,最要者在合于日主之需要。

倘能合于需要,伤官不妨见;不合需要,财官同为害物。

更有两神成象,如水火对峙,非木调和不可,即使四柱无木,亦必待木运,弥其缺憾,方能发迹。

以其需要为木,所谓通关是也。

取用于四柱之外,更为奇者矣。

凡八字必以中和为贵,偏旺一方,而无调剂之神,虽成格成局,亦不为美。

如戊戌、己未、戊戌、丙辰,稼穑格也,但辰被戌冲,火土偏燥,气不中和,戌中辛金不能引出,子嗣亦艰,不但不能富贵也。

运以金地为美,运至财地,以原局无食伤之化,群劫争财,不禄。

此为舍侄某之造,可见调候之重要也。

十五、论相神紧要

月令既得用神,则别位亦必有相,若君之有相,辅者是也。

如官逢财生,则官为用,财为相;财旺生官,则财为用,官为相;煞逢食制,则煞为用,食为相。

然此乃一定之法,非通变之妙。

要而言之,凡全局之格,赖此一字而成者,均谓之相也。

相神又名喜神。

财官食印,互相为用,必有所主,主为用,佐其主者为相。

如《三命通会》正官格,逢官看财,以财为引,即以财为相也;以印为护,即以印为相也;正财格逢财看官,以食为引,即以官与食为相也。

无财与印,不能用官;无官或食,不能用财,全局之格,赖此而成。

推而言之,凡为全局之救应而藉以成格者,皆相也。

伤用神甚于伤身,伤相甚于伤用。

如甲用酉官,透丁逢壬,则合伤存官以成格者,全赖壬之相;戊用子财,透甲并己,则合煞存财以成格者,全赖己之相;乙用酉煞,年丁月癸,时上逢戊,则合去癸印以使丁得制煞者,全赖戊之相。

成败救应节云:

“成中有败,必然带忌;败中有成,全赖救应”,救应之神,即相神也。

合去忌神者为相,制化忌神者亦为相。

如甲用酉官,见丁为伤,透壬合丁,透癸制丁,合伤与制伤,同为去忌成格,皆相也。

戊用子财,而有己劫争财,干透庚辛食伤以化劫生财,亦相也(参见成败救应节)。

以上论天干之相。

癸生亥月,透丙为财,财逢月劫,而卯未来会,则化水为木而转劫以生财者,全赖于卯未之相。

庚生申月,透癸泄气,不通月令而金气不甚灵,子辰会局,则化金为水而成金水相涵者,全赖于子辰之相。

如此之类,皆相神之紧要也。

此言地支之救应,三合六合,同一功用。

如癸生亥月,不见卯未而见寅,则寅亥化木,转而生才,亦相也。

更有会合解冲为救应者,如庚用午官,而子冲隔丑,则子丑合而解冲,官格以成,是以丑为相也。

见寅卯,则水生木,木生午火以解冲,则寅卯为相也。

更有甲用酉官,逢午为伤,得子冲去午而官格以成,是子为相也。

午变万化,要在随局配置。

以上论地支之相。

相神无破,贵格已成;相神相伤,立败其格。

如甲用酉官,透丁逢癸印,制伤以护官矣,而又逢戊,癸合戊而不制丁,癸水之相伤矣;丁用酉财,透癸逢己,食制煞以生财矣,而又透甲,己合甲而不制癸,己土之相伤矣。

是皆有情而化无情,有用而成无用之格也。

上文云成中有败,必是带忌,有忌而无救应之神,是为破格,或救应之神被伤,亦是破格,所谓相神有伤也。

甲用酉官,透丁逢癸,癸为印,制伤护官,乃救应之神也,又透戊合癸,则救应被伤矣。

不特天干如此,支神亦同。

如上节癸生亥月,透丙为财,财为月建所劫,逢卯来会,或逢寅来合,则化劫为财而成格;如卯逢酉冲,寅逢申冲,则寅卯之相被伤而破格矣。

参观用神变化及成败救应节。

凡八字排定,必有一种议论,一种作用,一种弃取,随地换形,难以虚拟,学命者其可忽诸?

凡看八字,必合全局,何者为用,何者为相,必有一种理论,用必合于日元之需要,而相必合于用神之需要。

分疏明白,自有一定不易之理。

试举一例,如左:

戊戌

甲子

己巳

戊辰

月令偏财,为我之财,本当以财为用,但以生于十一月,水寒土冻,调候为急,故以巳中丙火为用神也。

但比劫重重,争财为病,甲木官星制住比劫,使群劫不能争财,兼以生丙火是以甲木为相神也。

运行木火之地,富贵兼全,详见星辰篇。

 

十六、论杂气如何取用

四墓者,冲气也,何以谓之杂气?

以其所藏者多,用神不一,故谓之杂气也。

如辰本藏戊,而又为水库,为乙余气,三者俱有,于何取用?

然而甚易也,透干会取其清者用之,杂而不杂也。

金木水火,各旺一方,土居中央,无时不旺,而寄于四隅,辰戌丑未四个月,各旺十八日。

何以谓之杂气?

十二支除子午卯酉为专气外,寅甲巳亥与辰戌丑未,皆藏三干。

所藏多寡,似非杂之本义,特寅申巳亥所藏,乃方生之气与当旺之气,长生禄旺,气势相通,而辰戌丑未所藏,则各不相谋。

如辰中戊为本气,仅占十八日,乙为余气,水为墓库,意义效用各别,故谓之杂。

取用之法,如干头透出,支辰会为局,则以所透之干、所会之局为用,盖透则用清,会则力大也。

不透不会,则仅以土论,其所藏之物既不秉令,力量微弱,不能为用也。

又辰丑为湿土,戌未为燥土,其用各别,亦不能概论也。

何谓透干?

如甲生辰月,透戊则用偏财,透癸则用正印,透乙则用月劫是也。

何谓会支?

如甲生辰月,逢申与子会局,则用水印是也。

一透则一用,兼透则兼用,透而又会,则透与会并用。

其合而有情者吉,其合而无情者则不吉。

透干者以中所藏之神,透于干也。

凡八字支中所藏,必须透干;天干所用,必须通根。

《滴天髓》云:

“天全一气,不可使地德莫之载;地全三物,不可使天道莫之容。

”三物者,即支中所藏三神也。

透于干,即是天道能容;天干通根,即是地德能载。

譬如辰土透戊,为当旺之气,无论矣,乙癸虽力量不足,而透出干头,其用显著。

会支者,支辰会合也。

会子申则化水,合酉则化金。

会合成局,其势强盛,故不论为喜为忌,既透干会支,则不能不顾及。

喜则为有情而吉,忌则为无情而凶。

何谓有情?

顺而相成者是也。

如甲生辰月,透癸为印,而又会子会申以成局,印绶之格,清而不杂,是透干与会支,合而有情也。

又如丙生辰月,透癸为官,而又逢己以为印,官与印相生,而印又能去辰中暗土以清官,是两干并透,合而情也。

又如甲生丑月,辛透为官,或巳酉会成金局,而又透己财以生官,是两干并透,与会支合而有情也。

此专论透干支之有情无情,非就全局之喜忌言也。

如甲生辰月,为月令偏财透癸,而又会子会申,则财化为印,印绶之格成矣。

然而身强印旺,或取食伤以泄秀,或取财星以损印(须时上另见财星,辰土会合化水局,不能再取以损印)。

食伤与财,即上文之相神,赖以成格局,非干支透支会,即可以为用也。

丙生辰月,癸乙并透,官印相生为有情。

身强以官为用,另取财以生官;身弱取印为用,即以印化官,甲生丑月亦然。

虽云兼用,必有所注重,须看全局之喜忌,日元之需要而定之。

何谓无情?

逆而相背者是也。

如壬生未月,透己为官,而地支会亥卯以成伤官之局,是透官与会支,合而无情者也。

又如甲生辰月,透戊为财,又或透壬癸以为印,透癸则戊癸作合,财印两失,透壬则财印两伤,又以贪财坏印,是两干并透,合而无情也。

又如甲生戌月,透辛为官,而又透丁以伤官,月支又会寅会午以成伤官之局,是两干并透,与会支合而无情也。

合而无情,即是带忌,局中如无救应,则为败格。

如壬生未月,干透官而支会伤,柱有重印,制伤以护官,或身旺有财,化伤以生官,皆所谓救应也。

甲生辰月,壬戊财印两透,如财印分居年时,中隔以官,官能化财生印,隔以劫,制财护印,或隔以丁火伤官,合去印以就财,皆所谓救应也。

甲生戌月亦然。

如无救应,是为败格,贫贱之局也。

又有有情而卒成无情者,何也?

如甲生辰月,逢壬为印,而又逢丙,印绶本喜泄身为秀,似成格矣,而火能生土,似又助辰中之戊,印格不清,是必壬干透而支又会申会子,则透丙亦无所碍。

又有甲生辰月,透壬为印,虽不露丙而支逢戌位,戌与辰冲,二者为月冲而土动,干头之壬难通月令,印格不成,是皆有情而卒无情,富而不贵者也。

有情而卒无情者,须看地位配置如何。

如甲生辰月,而为丙年壬辰月,则丙火为壬水所制,不能泄甲木之秀。

若为甲日丙寅时,与辰土相隔,则丙火泄秀而不生辰土也。

会申会子,则印格清,而能否用丙泄秀,仍须看地位,非可一例言也。

盖壬透自辰,水浮露,不能为用,是为印格之成而不成,谓富而不贵者。

以其浊而不清,非不用印即可以富格视之也。

又有无情而终有情者,何也?

如癸生辰月,透戊为官,又有会申会子以成水局,透干与会支相克矣。

然所克者乃是劫财,譬如月劫用官,何伤之有?

又如丙生辰月,透戊为食,而又透壬为煞,是两干并透,而相克也。

然所克者乃是偏官,譬如食神带煞,煞逢食制,二者皆是美格,其局愈贵。

是皆无情而终为有情也。

无情而终有情者,相克适以成也。

原文甚明,特用官更须官旺;若用财生官,须透露干头,不为比劫所夺;或见食以化劫,与月劫用官同例。

丙生辰月,戊壬并透,则戊强而壬弱,盖戊为当旺之气,壬煞须有财生印化,方能用之,与食神带煞、煞逢食制同例。

如乐吾自造丙戌、壬辰、丙申、丙申,辰中壬水透出,以辰中乙木化煞为用是也(生于清明后一日乙木司令,故可用)。

如此之类,不可胜数,即此为例,旁悟而已。

十七、论墓库刑冲之说

辰戌丑未,最喜刑冲,财官入库不冲不发——此说虽俗书盛称之,然子平先生造命,无是说也。

夫杂气透干会支,岂不甚美?

又何劳刑冲乎?

假如甲生辰月,戊土透岂非偏财?

申子会岂非印绶?

若戊土不透,即辰戌相冲,财格犹不甚清也。

至于透壬为印,辰戌相冲,将以累印,谓之冲开印库可乎?

财官入库无冲不发之说,最为流俗谬谈。

冲者,克也,克而去之也。

辰戌丑未,皆属于土,同气刑冲,最少妨碍。

盖余支或因刑冲而损格破用,而会合而势强,各支皆然,杂气何独有异?

至于甲生辰月,透壬为印,以辰为壬水之根,被戌冲则根拔,不能谓无害,岂能因冲而发乎?

足见俗说之无稽也。

况四库之中,虽五行俱有,而终以土为主。

土冲则灵,金木水火,岂取胜以四库之冲而动乎?

故财官属土,冲则库启,如甲用戊财而辰戌冲,壬用己官而丑未冲之类是也。

然终以戊己干头为清用,干既透,即不冲而亦得也。

至于财官为水,冲则反累,如己生辰月,壬透为财,戌冲则劫动,何益之有?

丁生辰月,透壬为官,戌冲则伤官,岂能无害?

其可谓之逢冲而壬水之财库官库开乎?

财官属土,冲则库启,亦囿于俗说。

要知甲生辰月,仅水为库耳,土乃本气,乙为余气,皆非库也。

如土为用,冲则土动,岂能无碍?

以乙木为用,冲则戌中辛金起而克木,亦非美事;若水木透干,则根受其损,不透则本非可用之物,冲否殊无关系耳。

今人不知此理,甚有以出库为投库。

如丁生辰月,壬官透干,不以为库内之壬,干头透出,而反为干头之壬,逢辰入库,求戌以冲土,不顾其官之伤。

更有可笑者,月令本非四墓,别有用神,年月日时中一带四墓,便求刑冲;日临四库不以为身坐库根,而以为身主入库,求冲以解。

种种谬论,令人掩耳。

投库入库之说,皆由术者不讲原理,以讹传讹也。

己用壬为财,逢辰则水止而不流,为财归库;丁用壬为官,逢辰为官投墓。

亦有以归库投墓为吉者,逢冲反为不利,即使不宜墓库,亦当虽求引化之方,非刑冲所能解也。

倘墓库在年日时支,有会合则以会合之五行论(如辰会子以水论,戌会午以火论)。

全一方之气势,则以一方之五行论(如辰连寅卯同作木论,戌连申酉同作金论)。

无会合连接,则以土论。

日临四库,如壬辰丙戌均作通根身库。

若丙辰壬戌,即非为身库也。

然亦有逢冲而发者,何也?

如官最忌冲,而癸生辰月,透戊为官,与戌相冲,不见破格,四库喜冲,不为不足。

却不知子午卯酉之类,二者相仇,乃冲克之冲,而四墓土自为冲,乃冲动之冲,非冲克之冲也。

然既以土为官,何害于事乎?

癸生辰月,透戊土官星,逢冲不破格者,即因辰戌同气,故少妨碍,并非喜冲也十二支中以寅申巳亥之冲为最剧,以其为五行生地也。

子午卯酉之冲,有成有败,则以四皆败地,亦是旺地。

忌者冲而去之为成,喜者逢冲为败,至于墓之冲,最少关碍。

然有须注意者,人元用事是也。

如辰中乙木,在清明后十日内,乙木余气犹旺,则乙木尚可为用,特与冲否无关系耳。

是故四墓不忌刑冲,刑冲未必成格。

其理甚明,人自不察耳。

四墓不忌刑冲,刑冲未必成路。

此十二字最精当,幸阅者注意及之。

十八、论四吉神能破格

财官印食,四吉神也,然用之不当,亦能破格。

官煞财印食伤,乃五行生克之代名词,以简驭繁,并寓刚柔相配之义,故有偏正名称,无所谓吉凶也。

合于我之需要,即谓之吉,不合需要,即谓之凶。

成格破格,系乎喜忌,不在名称也。

详成败救应节。

如食神带煞,透财为害,财能破格也;春木火旺,见官则忌,官能破格也;煞逢食制,透印无功,印能破格也;财旺生官,露食则杂,食能破格也。

食神带煞,以食制煞为用也。

见财则食生财党煞,为破格,若不带煞,则食神格喜见财矣。

春木火旺,为木火伤官,见官破格。

煞逢食制,见印夺食,财旺生官,见食则伤克官星,并皆破格。

是故官用食破,印用财破。

譬之用药,参苓芪术,本属良材,用之失宜,亦能害人。

官忌食伤,财畏比劫,印惧财破,食畏印夺,参合错综,各极其妙。

弱者以生扶为喜,强者因生扶而反害;衰者以裁抑为忌,太旺者反以裁抑而得益。

吉凶喜忌,全在是否合于需要,不因名称而有分别也。

十九、论四凶神能成格

煞伤枭刃,四凶神也,然施之得宜,亦能成格。

如印绶根轻,透煞为助,煞能成格也。

财逢比劫,伤官可解,伤能成格也。

食神带煞,灵枭得用,枭能成格也。

财逢七煞,刃可解厄,刃能成格也。

四凶神能成格者,以煞伤枭刃为相神也。

印轻透煞,以煞生印而成格。

财逢劫夺,以伤化劫而成格。

食神带煞,以枭制食化煞而成格。

财逢七煞,以刃分财敌煞而成格。

合于需要,皆可以为我之助也。

是故财不忌伤,官不忌枭,煞不忌刃,如治国长抢大戟,本非美具,而施之得宜,可以戡乱。

财须根深,最宜食伤相生;官宜印护,枭印同功;劫刃太旺,官煞咸美。

用之合宜,皆为助我之神,岂因名称而有分别哉!

二十、论生克先后分吉凶

月令用神,配以四柱,固有每字之生克以分吉凶,然有同此生克,而先后之间,遂分吉凶者,尤谈命之奥也。

先后地位,最为紧要,有同此八个字,而在此为吉,在彼为凶,在此可用,在彼不可用者,贫富、贵贱、寿夭截然不同。

此中变化无定,非程式可以说明。

盖生克制化,如官忌伤,印忌财等,皆呆法也,而先后程序,则活法驰。

呆法可说,而活法无从说起,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在于学者熟习自悟而已。

如鄙人贱造,丙戌、壬辰、丙申、丙申,生于清明后一日,乙木余气可用,以印化煞(见《命鉴》),今年届知命,若生在清明十二日后,土旺用即非此论。

舍亲某甲,为丙戌、丙申、丙申、壬辰,八个字完全相同,而生于七月,乙木休囚,不能为用,财当煞以攻身,青年夭折。

此其一例耳。

如正官同是财伤并透,而先后有殊。

假如甲用酉官,丁先戊后,后则以财为解伤,即不能贵,后运必有结局。

若戊先而丁后时,则为官遇财生,而后因伤破,即使上运稍顺,终无结局,子嗣亦难矣。

正官格逢伤,透财可解。

然有可解有不可解者,即先后程序之别也。

兹以原文所述之例,列式以明之:

丁年

己酉

甲日

戊辰

是为财旺生官之局,伤官之气泄于财,丝毫无损于官星。

若易其地位,如下列格式:

 

 

 

戊年

辛酉

甲辰

丁卯

即为财生官而遇伤破局也。

亦有虽是丁先戊后,亦有虽是丁先戊后,亦不能解者,如:

 

 

 

辛年

丁酉

甲午

戊辰

辛金透出在年,酉金盖头丁火,虽戊土在时,亦不能解,盖火贴近也。

又如:

 

 

 

壬年

己酉

甲辰

丁卯

此虽丁火伤官在时,亦不害官星,盖得己土化伤,壬印合伤以解也。

丁年壬时同。

 

 

 

以财化伤如此,以印制伤护官,其理相同。

如:

甲年

癸酉

甲辰

丁卯

丁火伤官,为癸印所制,不害官星也。

如易以己年,则印被财破,火仍伤官矣。

又如:

 

 

 

癸年

辛酉

甲辰

丁卯

虽有癸水之印,丁火仍伤官星,以其相隔也;官星先受其伤,印不及救护矣。

 

 

 

印格同是贪格坏印,而先后有殊。

如甲用子印,己先癸后,即使不富,稍顺晚境;若癸先而己在时,晚景亦悴矣。

月令印绶而见财星,非必不吉,所谓贪财坏印者,必也印轻财重。

日元需要印绶滋生,而为财所破,又无比劫救应(参阅论财论印中财印并用节)。

同为坏印,而先后有别者,时为归宿之地。

时逢喜神生旺,晚福必佳;时遇忌神生旺,晚景必悴。

故甲用子印,己先癸后,是虽逢财破,仍得印生。

若癸先而己在时,是印之结局,为财所破也。

然亦须看四柱之配合,如浙西某富翁子造,庚申、戊寅、丙申、乙未,财星坏印,虽乙印在时,财先印后,而乙庚化合,得气于申,有救应而不解,如中年后运佳,尚有结局,再行财运,必无善果也。

食神同是财枭并透,而先后有殊。

如壬用甲食,庚先丙后,晚运必亨,格亦富而望贵。

若丙先而庚在时,晚运必淡,富贵两空矣。

食伤生财,以枭印夺食制伤为病,若印在前,而食伤生财在后,则印滋生日元,日元旺而泄秀,与印旺用食伤相同(参阅论印用食伤节),格取富贵。

盖食伤喜行财地,而财肾制印,枭以护食伤也。

若无丙财,则为有病无药。

如庚申、戊寅、壬子、甲辰、庚枭夺食而无财为救应,运行财地,虽可补救一二,终嫌原局无财生至申运,庚金得地,即难挽救(参阅《滴天髓》卷四真假节),斯乃无财之病也。

若丙先而庚在时,则始而秀发,终被裁夺,富贵两空,势所必至也。

如一女造:

丁未

壬寅

乙卯

己卯

乙木身旺,丁火泄秀,以丁为用神,壬水为病,己土制壬水为药。

惜丁壬合而化木,去水虽美,去火则不相宜。

用神在年被损,故出身寒微。

己土在时为救,故帮夫与家,子嗣继美。

运行南方得地,福泽悠长。

男女一例也(参阅《滴天髓征义》卷六女命章)。

 

 

七煞同是财食并透,而先后大殊。

如己生卯月,癸先辛后,则为财以助用,而后煞用食制,不失大贵。

若辛先而癸在时,则煞逢食制,而财转食党煞,非特不贵,后运萧索,兼难永寿矣。

煞用食制者,以煞为用,以食为相,透财为破格。

然先后之间,有破格有不破格者,列式以明之:

癸年

乙卯

己日

辛未

虽财生煞旺,而得时上食神制煞,不失富贵之局。

如易为癸卯月如下:

 

 

 

壬年

癸卯

己日

辛未

同为财先食后,亦不免食神生财党煞矣。

 

 

 

至若食先财后,格局更過然不同。

如:

丙午

辛卯

己亥

癸酉

丙火合去食神,酉金生财党煞,无救应之神矣。

以食制煞如此,以印化煞亦同。

如癸年乙卯月己日丁卯时,财不破印,煞虽重印可化也。

若丁年癸卯月,或甲己年丁卯月,而癸酉时,均为财破印以党煞也。

 

 

他如此类,可以例推。

然犹吉凶易者也,至丙生甲寅月,年癸时戊,官能生印,而不怕戊合;戊能泄身为秀,而不得越甲以合癸,大贵之格也。

假使年月戊癸而时甲,或年甲而月癸时戊,则戊无所隔而合全癸,格大破矣。

此亦地位之殊也,列式观之,即甚明显:

癸年

甲寅

丙日

戊时

官能生印,戊不能越甲以合癸也。

假使如下列两式:

 

 

 

癸年

戊午

丙日

甲午甲年

癸酉

丙日

戊时

第一式得甲木隔开,戊癸不能合,各得其用以成格。

第二第三式,戊癸之合,非甲木所能隔,而格破矣。

丙生辛酉,年癸时己,伤因财间,伤之无力,间有小贵。

假如癸己产并而中无辛隔,格尽破矣。

此亦地位先后之殊,列式如下:

癸年

辛酉

丙日

己时

丙火日元,以癸为官,以己为伤,中得辛金财星间隔,则伤生财,财生官,富中取贵。

假使如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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