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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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诚信评价工作,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在本辖区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监管,按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系统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诚信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价,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由基础分、人员信誉分、业绩分、奖励信息分、不良信息分、招标全过程质量分等6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评价系统在每年七月上旬、次年一月上旬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半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半年评价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3章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八条评价系统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获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入诚信库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确定。

但作为业绩加分的招标项目,其招标全过程质量分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综合评价时诚信库的人员情况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市、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信息的,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自表扬文件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附表扬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主动申报。

奖励信息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一条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的抽查、查处投诉、举报等方式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和不规范行为情况,经调查核实后,记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全过程成果质量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打分并由其最终确认,记入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公布后,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五条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十六条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异议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同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

复核决定为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生效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布与运用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向社会公示,优胜劣汰,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第十九条  各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对综合分不足30分的,应责令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新的招标业务。

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分数低于0分的应进行执业培训,培训期间不得代理新的招标业务。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省住建厅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进行评价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实施主体

判定依据

1

基础分

(满分30分)

1.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个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30,其中从业人员起评分为15分。

系统自动评价

——

2

业绩分

(满分35分)

2.1本地区数量业绩分(D,满分15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半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半年:

Di=

×15

其中:

指第

家招标代理机构;

计算说明:

1.Bi为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范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

2.Bmax为招标代理机构所在辖区内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

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4.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项目其招标全过程及成果质量分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5.外省入辽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其在各地区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较多的地区计算D分。

2.2全省数量业绩分(G,满分10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半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半年:

Gi=

×10

其中:

指第

家招标代理机构;

计算说明:

1.BBi为第i家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

2.BBmax为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按规定时限提交的书面报告数量最多单位

3.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4.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数量的项目其招标全过程及成果质量分不得存在规定的扣分情形。

2.3规模业绩综合分(F,满分10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库,在半年内按规定时限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中标金额计算业绩得分,有效期半年:

(1)中标金额人民币0-1000万元(含)每个得0.1分,最多得1分;

(2)中标金额人民币1000-3000万元(含)每个得0.2分,最多得2分;

(3)中标金额人民币3000-5000万元(含)每个得0.3分,最多得3分;

(4)中标金额人民币5000-10000万元(含)每个得0.4分,最多得4分;

(5)中标金额人民币10000-20000万元(含)每个得0.6分,最多得6分;

(6)中标金额人民币20000-50000万元(含)每个得0.8分,最多得8分;

(7)中标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每个得1分,最多得10分。

2.4业绩分(T)T=D+G+F。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

——

3

人员信誉分

(满分33分)

3.1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1)人员总数(8分)0.5分/人,最高8分。

(2)注册造价师分(5分):

1分/人,最高5分。

(3)人员培训情况(20分):

①各类招标投标培训率小于50%(含)不得分,50%-70%(含)得1分,50%以上得2分;

②年度省、市级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率小于50%(含)不得分,50%-70%(含)得1分,50%以上得2分;

③年度网上自我考评:

1分/人,最高16分。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人员信息自动评价

4

奖励信息分

(满2分)

4.1招标代理机构在辽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

(1)受到辽宁省住建厅及以上通报表扬的加2分;

(2)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1分,最多加2分(不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价

通报文书

5

不良信息分

5.1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1年内每次评价扣10分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信息自动评价

行政处罚文书、处理文件

5.2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在1年内每次评价扣5分

5.3招标代理机构在申报信用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在1年内每次评价扣10分

说明:

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事项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再重复扣分。

6

招标全过程质量分

6.1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2分,相应的从业人员每人次扣1分

(1)未按规定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协议)或提供信息不全的;

(2)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指令的;

(4)因招标代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工作流程回退的;

(5)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备案时人员与开标现场人员不符的;

(6)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变更后未在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理变更登记的;

(7)开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被招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开标及评标会现场组织不力,不能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的;在开评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严格保密的措施,致使评标过程出现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情况;

(8)未按规定备案招标控制价的;

(9)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或书面报告资料不全的;

(10)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中标结果通知书;

(11)代理人员行为不当被监管部门叫停的;

(13)未按规定保存、归档文件资料的;

(14)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业务不熟、不清楚经办事宜的;

(15)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申请备案的招标公告资质资格条件核定有误或公告内容与经评审、核准、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

6.2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3分,相关的从业人员每人次扣2分

(1)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递交的书面质疑和投诉在法定时间里不予回复或拒收的。

(2)因编制的招标文件错漏或前后条款矛盾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或重新组织开标、评标的

(3)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5)招标文件内容条理不清楚,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或招标失败的、

(6)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影响后期合同签订的。

6.3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机构每次扣5分,相关的从业人员每人次扣3分

(1)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2)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3)招标代理机构未切实完成委托合同规定的招标代理工作或代理工作质量低劣而受到招标人差评并提交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的

(4)各备案环节时间节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

(5)提交的招标前置条件存在问题虚报瞒报的;

(6)因代理行为不当导致招标过程中(终)止或者引起争议纠纷、投诉的。

由评价系统依据诚信库中信息自动评价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评价,没有的不扣分

7

特别说明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评价总分计0分,在履行期间暂停其代理新的业务。

从业人员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履行期间暂停其代理新的业务。

由企业主动向相应的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并按照办法规定实施评价。

司法机关判决文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申报信息类别

□奖励信息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刑事犯罪信息□其他信息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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