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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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术语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职从业人员,全面负责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的负责人。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代表项目负责人行使其部分职责的人员。

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相对于委托招标,称之为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获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 代理工作行为、服务要求及工作质量要求

招标代理准备阶段

3.1.1签订代理合同

3.1.1.1实施代理工作前,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合同格式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格式。

3.1.1.2合同条款中应包括代理项目的工程概况、代理范围、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代理项目负责人和约定代理的工作范围等有关条款。

3.1.2招标项目资料收集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收集所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为代理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各类文件提供依据。

3.1.3招标方案编制

3.1.3.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和收集到的代理项目资料编制招标方案。

3.1.3.2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招项目审批。

3.1.3.3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确定标段划分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1.4招标代理项目组组建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和特点组建项目组,项目组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项目组由1-2名项目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

资格审查阶段

3.2.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

3.2.1.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应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3.2.1.2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的内容。

3.2.2资格审查公告发布

3.2.2.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发布资格审查公告。

3.2.2.2资格审查公告应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一致。

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时,应将资格审查公告同时发布在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中。

3.2.3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发出

3.2.3.1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所有资格审查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通知书。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3.3.1招标文件编制

3.3.1.1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3.3.1.2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方式、资格条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合同支付条款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3.3.2招标文件报招标人批准后发布。

组织开、评标会,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予以记载并作出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只为评标小组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工具,不得参与评标过程,不得干扰评标结果。

后期工作

3.5.1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3.5.2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5.3在确定中标人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三份,监管部门一份,招标人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留存。

4诚信行为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抵制失信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失信行为:

4.1.1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者代理合同未经过备案就开展代理业务。

4.1.2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4.1.3不履行代理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

4.1.4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内容不全、质量低劣、前后条款互相予盾引发争议或者理解混乱。

4.1.5采用电子招标时,网上申报错误导致多次退回修改。

4.1.6未经招标人允许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随意更换代理项目负责人。

4.1.7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

4.1.8开标、评标等各主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

4.1.9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现场或者干挠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

草拟的工程合同条款未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填写。

备案资料混乱、内容填写不全。

不得在承揽业务时盲目压低进行恶性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4.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2.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4.2.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4.2.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4.2.5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4.2.6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4.2.7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4.2.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4.2.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的;

或者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5自律行为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自律守则:

5.1.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5.1.2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5.1.3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5.1.4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1.5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5.1.6不得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5.1.7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5.1.8积极参加政策、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与省级及其以上的招标投标学会签订自律守则,自律守则签约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5.2.1签约人的权利:

5.2.1.1要求招标投标学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2.1.2经申请同意,可列席招投标学会对有关违反守则或者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复查会议。

5.2.1.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守则、失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5.2.1.4对本人或者他人违反守则、失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2.1.5有权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投标学会投诉或者检举招投标招监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学会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有失公正的行为。

 5.2.2签约人的义务:

 5.2.2.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自律守则,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5.2.2.2协助招投标监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学会,对违反守则、失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5.2.2.3积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信用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信。

6招标代理费用指标体系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招标,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

代理费用体系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代理合同的代理范围,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并在代理合同予以约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或者盲目压价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6.1.1代理机构费用体系构成

6.1.1.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企业成本价、市场价。

6.1.1.2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6.1.1.3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到省级协会或者学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学)会及社会的监督。

6.1.2招标代理机构制定代理费用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6.1.2.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6.1.2.2根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企业成本价、市场价,制定企业代理费用价格。

6.1.2.3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代理收费价格,损害其他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6.1.2.4不得采用低于成本收费,特别是零收费承揽代理业务。

6.1.2.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6.1.2.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代理机构费用指标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价格,结合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市场价和企业成本价进行定价。

6.2.1对技术、性能或者有特殊要求工程招标项目,代理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上下浮动±

20%

6.2.2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代理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进行下浮,但不得低于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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