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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17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

P14

3、婚姻自由——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P45

4、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P47

5、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它是指男女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

6、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7、涉外婚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5、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6、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17、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18、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19、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0、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21、公民申请离婚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本人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三、单项选择题

1、一夫一妻制是在B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B、对偶婚制

2、婚姻法的高速对象是C。

C、婚姻家庭关系

3、家庭是由D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4、婚姻灶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以这个社会的A为基础的。

A、伦理道德

5、亲属关系形成后,C解除。

C有些能

6、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C

C、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7、某男与某女一起出差,在某地旅馆登记住宿,以夫妻名义住了两天,这种行为是A。

A、通奸

8、甲和妻子的姑父是姻亲关系,属于C。

C、配偶血亲的配偶

9、小陈的父亲是小黄的舅父。

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B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10、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和母亲的表妹是D。

D、五亲等

11、同胞姐妹的克夫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B

B、姻亲关系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的范围是(D)。

D、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

他和母亲及三个弟弟继承亲的遗产。

为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把继承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B)。

B、征得妻子的同意

14、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行恢复

15、某一65岁老人收养一名10岁儿童,彼此祖孙相称,他们之间(B)。

B、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1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兄弟姐妹发生(D)。

D、拟制旁系血新亲关系

17、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C)。

C、拟制直系姻亲关系

18、张某的生父及张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后死亡,张某(C)。

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19、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A)。

A、无期限的

20、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A)

A、无条件的

21、王某婚前曾著书一部份交给出版社。

与赵某结婚八个月后,该书正式出版,王某获稿酬四千元。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款(B)

B、应视为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2、某男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

现某男的生母、继母相继去世,某男(B)。

B、只能继承生母的遗产

23、收成关系解除后,已达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C)

C、经双方协议可以恢复

2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D)。

D、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调解无效的

25、夫妻离婚时,能分割的财产是(A)。

A、夫妻共同财产

26、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执他们应到(C)。

C、人民法院

27、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就(B)

B、能够变更

28、我国古代的七出,是指(B)。

B、不恭顺、不清洁、妒、不节俭、不恭谨、不勤劳、无子

29、孙氏夫妻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他们应该(C)。

C、到人民法院起诉

30、女方人工流产一周后,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C)

C、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D)。

D、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一律归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

32、甲婚前受赠一幢房屋,与乙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

当甲与乙离婚时,该房屋(A)

A、仍应视为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3、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B)。

B、不受理

34、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C)。

C、在索取财物造成给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

3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A)。

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36、张某与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姘居,他们的行为是(C)。

C、犯罪行为

37、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B)。

B、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四、多项选择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ABD)阶段。

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夫多妻制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自身的特点是(ABC)。

A、普遍性B、伦理性C强制性D社会性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AB)。

A、社会性B、自然性C、伦理性

4、婚姻自由包括(BD)。

A、恋爱自由B、结婚自由C离婚自由

5、姻亲可以分为(AB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血亲的配偶

6、结婚的必备条件是(AC)。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必须男女双方单位同意

C、必须达到法定年龄D、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7、禁止结婚的血亲是(AC)。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五代以内的旁边系血亲

8、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CE)。

A、麻风病B、神经病C、性病E、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9、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ABCDE)。

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D、计划生育

E、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ABCE)

A、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D、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1、一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CD)。

A、有正当离婚理由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无和好可能D、经调解无效

1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AB)。

A、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B、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

C、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署的物品D、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

13、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ABCE)

A、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E、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种经济帮助是(ACD)。

A、有期限的B、无期限的C、必须的D、有负担

15、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ACE)。

A、现役军人B、检察人员C、公安人员D、审判人员E、机要人员

16、下列属于血亲的配偶是(ABE)。

A、儿媳B、姐夫C、公婆D、连襟E、姨夫

17、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是(ABC)。

A、当事人须达到一定年龄B、双方合意C、非近亲属

五、简答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

(1)婚姻是指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为目的结合。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包括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其中,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对婚姻家庭起决定作用;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

2、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则?

答:

婚姻自由原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

3、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抚养义务。

4、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破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5、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答:

(1)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即:

收养人与送养人养时,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条件可放宽以下四点: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放宽以下几点:

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岁的限制。

(3)收养的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养父母对养子妇的抚养教育义务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音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4)收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6、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协议离婚的程序:

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应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起诉,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判决和上诉、申诉,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上诉。

离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7、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双方当事人须是完全民事行迹能力的人;双方必须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六、案例分析

1、潘荣是某专科学校教师,1996年,潘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潘某生了一个儿子,同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与另外两人合伙办一纺织厂。

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

其中50万元为银行贷款,33万元由三人各出11万元,工厂七办时,三人订有合伙协议,约定:

工厂盈余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后的盈利按各1/3的比例由合伙人分配或继续投入再生产,对工厂的固定资产也按1/3比例共有;如出现亏损及债务,由各合伙人按1/3的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厂开办1年后盈余75万元,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投入再生产,2001年,该厂由于经营管理把比较好,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达520万,200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日渐冷淡,潘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两人产生感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

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2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刘同意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

1、纺织厂520万资产两人应如何分割?

2、对9.5万元存款及住房应如何分割?

答:

1、刘某在纺织厂的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纺织厂属于合伙企业,属合伙共同财产,末清算时无法确定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配,当潘某和刘某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全体同意转让,潘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对9.5万元存款,可以平均分割。

(一)对于住房,如果潘某与刘某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女甲与男乙恋爱,并书面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赌博为由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认识.后在甲、乙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

甲也口头通知乙解除婚约。

当甲、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

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时装两套,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

请就以下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

为什么?

(2)丙收受丁一台微波炉属于什么性质?

应如何处理?

(3)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为什么?

甲接受乙的金链等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答:

(1)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因为丙某的行为不具强制性,且甲是自愿与已解除婚约。

(2)丙收受丁的微波炉属于赠与,按赠与处理,无需退还。

(3)甲、乙的婚约不受保护,在我国婚约无法律效力;

甲接受乙的金项链等财物应予返还。

因为乙的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价值较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3、刘磊是中学教师张X(男)与女工陈X的非婚生儿子。

一九六三年三月,张X不愿认领这个孩子,将他遗弃,孩子生母抚养,取名陈磊。

同年四月,陈X与他人结婚,其夫不愿抚养,陈X便将儿子送给工人刘X和李X夫妇收养,改为刘磊,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从此,陈X(孩子的生母),与刘家夫妇未发生联系,刘磊一直深信刘氏夫妇是自己新生父母。

刘氏夫妇收养刘磊后视为亲生儿子,百般疼爱,并将他抚养大,一九八一年刘X因病去世,因为刘的妻子即刘磊的养母是家庭妇女,母子二人无生活来源,刘磊被安排大养父的工厂工作。

一九八三年,刘磊上业余高中班,班主任张X发现这个学生长得很象自己,不少师生也认为他俩很象,张X从年龄推算,怀疑刘磊就是自己二十年前遗弃的与陈X的非婚生儿子。

因为刘磊聪明伶俐,便产生了想认儿子的欲念。

后经多方调查,证实了刘磊就是他的亲生儿子。

刘磊得知真相后,就要求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并制造与养母生活有矛盾的事实,养母坚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刘磊便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上述情况,对刘磊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对于是否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磊的行为极不道德,解除收养关系后,其养母无生活来源,又无人照顾,不利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主张判决不准解除收养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磊虽不道德,但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解除,会继续不管养母的生活,使老人受遗弃。

因此,主张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由刘磊负责养母的生活费用。

问:

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答:

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并由刘磊负责李某的生活费用。

因为刘磊与李某的关系已经恶化,难以继续生活,因刘磊已经成年,且李某是家庭主妇,无经济来源。

法理: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妇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鋆的,依法判决准予解除或不准予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

为不改变婚期,甲家决定让甲的嫂丙代替乙。

于是甲和丙登了记,并举行了婚礼。

乙病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乙会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丙声称自己和甲登记了,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的,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甲的婚姻关系。

问: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

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答: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无效。

因为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的行为,缺乏结婚的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

除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外,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方式合法律规定。

而本案中丙代替乙与甲登记,因而不具备当事人的结婚合意;

此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本案中的婚姻从程序上看,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要求。

结婚登记是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不能代理。

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无合法夫妻。

5、赵(女)与叶(男)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

婚后感情不好。

2003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法院审理,叶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

赵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叶每月付给抚养费。

叶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问:

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

为什么?

答:

孩子应归赵某抚养。

因为本案中的孩子不足两岁,尚处于哺乳期。

婚姻法第36第2款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叶某虽做了绝育手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已经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

但这一意见是适用于子女是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本案中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不适用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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