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类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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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类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
(行政管理)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
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企业注册登记股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①企业名称核准(内资)
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③企业法人或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④经营单位营业、变更主要事项、注销登记
⑤个人独资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⑥合伙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⑧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企业注册登记股
受理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刘志杰(企业注册登记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③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⑧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⑨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⑩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送决定岗位审查。
(2)决定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④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①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大机构审批
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⑤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机构: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受理岗位:
林为民、黄素萍(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
林为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③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⑧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⑨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⑩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送决定岗位审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⑤提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并即时交受理岗位,准予的送决定岗位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
⑥办理时限为2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④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市场合同监督股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商品展销会登记
实施机构:
市场合同监督股
受理岗位:
林滨、曾平仕(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
林滨(市场合同监督股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市场合同监督股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⑧受理审查时限为3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
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⑤提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并即时交受理岗位,准予的送决定岗位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
⑥办理时限为4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审查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办理时限为3天;
③交受理岗位制作《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市场合同监督股
受理岗位:
林滨、曾平仕(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
林滨(市场合同监督股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市场合同监督股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通知领取《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⑧办理时限为10天。
⑨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
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⑤提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并即时交受理岗位,准予的送决定岗位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
⑥办理时限为7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0天;
④交受理岗位制作《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立卷建档。
(四)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①企业名称核准(内资)
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③企业法人或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④经营单位营业、变更主要事项、注销登记
⑤个人独资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⑥合伙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受理岗位:
黄森清、王惠华、张毅玲(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受理岗位:
陈荆俊、卢建彬、陈坤辉(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受理岗位:
陈毅芬(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受理岗位:
王其鲁、王章养、庄赐勇(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受理岗位:
吴振城、吴元贤、陈雍(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③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⑧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⑨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⑩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送决定岗位审查。
(2)决定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④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1、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内资公司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注册登记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③对本工商所登记的内资公司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易松海、黄森清、庄志杰、徐真福、卢小龙、吴伟强、王惠华、林丽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庄志杰、徐真福(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冯完成、张福生、王红雨、郑树林、陈和成、陈毅芬、(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福生、王红雨(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陈荆俊、黄金涛、卢建彬、黄赣闽、蔡荣福、陈坤辉(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黄金涛、卢建彬(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王其鲁、陈振辉、王章养、吴夜明、刘振伟、庄赐勇、黄进勇、洪舒姗(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吴夜明、庄赐勇(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立案岗位:
吴振城、张黄国华、吴元贤、陈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黄国华、陈雍(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2、企业法人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③对本工商所登记的企业法人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易松海、黄森清、庄志杰、徐真福、卢小龙、吴伟强、王惠华、林丽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庄志杰、徐真福(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冯完成、张福生、王红雨、郑树林、陈和成、陈毅芬、(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福生、王红雨(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陈荆俊、黄金涛、卢建彬、黄赣闽、蔡荣福、陈坤辉(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黄金涛、卢建彬(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王其鲁、陈振辉、王章养、吴夜明、刘振伟、庄赐勇、黄进勇、洪舒姗(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吴夜明、庄赐勇(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立案岗位:
吴振城、张黄国华、吴元贤、陈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黄国华、陈雍(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3、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③对本工商所登记的企业名称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易松海、黄森清、庄志杰、徐真福、卢小龙、吴伟强、王惠华、林丽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庄志杰、徐真福(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冯完成、张福生、王红雨、郑树林、陈和成、陈毅芬、(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福生、王红雨(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陈荆俊、黄金涛、卢建彬、黄赣闽、蔡荣福、陈坤辉(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黄金涛、卢建彬(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王其鲁、陈振辉、王章养、吴夜明、刘振伟、庄赐勇、黄进勇、洪舒姗(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吴夜明、庄赐勇(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立案岗位:
吴振城、张黄国华、吴元贤、陈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黄国华、陈雍(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4、企业集团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集团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5、违反年度检验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