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类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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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类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

(行政管理)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

南靖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报告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企业注册登记股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①企业名称核准(内资)

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③企业法人或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④经营单位营业、变更主要事项、注销登记

⑤个人独资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⑥合伙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⑧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企业注册登记股

受理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刘志杰(企业注册登记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③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⑧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⑨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⑩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送决定岗位审查。

(2)决定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④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①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大机构审批

④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⑤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机构: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受理岗位:

林为民、黄素萍(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

林为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③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⑧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⑨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⑩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送决定岗位审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⑤提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并即时交受理岗位,准予的送决定岗位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

⑥办理时限为2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④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市场合同监督股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商品展销会登记

实施机构:

市场合同监督股

受理岗位:

林滨、曾平仕(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

林滨(市场合同监督股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市场合同监督股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⑧受理审查时限为3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

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⑤提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并即时交受理岗位,准予的送决定岗位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

⑥办理时限为4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审查意见,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办理时限为3天;

③交受理岗位制作《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市场合同监督股

受理岗位:

林滨、曾平仕(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

林滨(市场合同监督股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市场合同监督股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通知领取《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⑧办理时限为10天。

⑨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

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⑤提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并即时交受理岗位,准予的送决定岗位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申请人;

⑥办理时限为7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0天;

④交受理岗位制作《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立卷建档。

(四)工商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职权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①企业名称核准(内资)

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③企业法人或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④经营单位营业、变更主要事项、注销登记

⑤个人独资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⑥合伙企业及分大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⑦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受理岗位:

黄森清、王惠华、张毅玲(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受理岗位:

陈荆俊、卢建彬、陈坤辉(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受理岗位:

陈毅芬(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受理岗位:

王其鲁、王章养、庄赐勇(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受理岗位:

吴振城、吴元贤、陈雍(注册官)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

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③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⑧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⑨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⑩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送决定岗位审查。

(2)决定岗位职责:

①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④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1、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内资公司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注册登记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③对本工商所登记的内资公司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易松海、黄森清、庄志杰、徐真福、卢小龙、吴伟强、王惠华、林丽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庄志杰、徐真福(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冯完成、张福生、王红雨、郑树林、陈和成、陈毅芬、(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福生、王红雨(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陈荆俊、黄金涛、卢建彬、黄赣闽、蔡荣福、陈坤辉(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黄金涛、卢建彬(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王其鲁、陈振辉、王章养、吴夜明、刘振伟、庄赐勇、黄进勇、洪舒姗(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吴夜明、庄赐勇(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立案岗位:

吴振城、张黄国华、吴元贤、陈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黄国华、陈雍(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2、企业法人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③对本工商所登记的企业法人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易松海、黄森清、庄志杰、徐真福、卢小龙、吴伟强、王惠华、林丽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庄志杰、徐真福(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冯完成、张福生、王红雨、郑树林、陈和成、陈毅芬、(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福生、王红雨(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陈荆俊、黄金涛、卢建彬、黄赣闽、蔡荣福、陈坤辉(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黄金涛、卢建彬(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王其鲁、陈振辉、王章养、吴夜明、刘振伟、庄赐勇、黄进勇、洪舒姗(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吴夜明、庄赐勇(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立案岗位:

吴振城、张黄国华、吴元贤、陈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黄国华、陈雍(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3、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③对本工商所登记的企业名称

实施机构:

山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易松海、黄森清、庄志杰、徐真福、卢小龙、吴伟强、王惠华、林丽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庄志杰、徐真福(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卫文(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靖城工商所

立案岗位:

冯完成、张福生、王红雨、郑树林、陈和成、陈毅芬、(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福生、王红雨(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春林(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龙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陈荆俊、黄金涛、卢建彬、黄赣闽、蔡荣福、陈坤辉(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黄金涛、卢建彬(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何文伟(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金山工商所

立案岗位:

王其鲁、陈振辉、王章养、吴夜明、刘振伟、庄赐勇、黄进勇、洪舒姗(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吴夜明、庄赐勇(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林智虎(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实施机构:

船场工商所

立案岗位:

吴振城、张黄国华、吴元贤、陈雍(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张黄国华、陈雍(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张志庆(工商所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王瑞东、林如松(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4、企业集团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企业集团

实施机构:

注册登记股

立案岗位:

张鹏、何丽芬、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连瑛、韩龙城(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刘志杰(注册登记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周建明(分管局领导)

②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

实施机构:

检查大队

立案岗位:

庄镇南、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

陈进华、王明清(执法人员A、执法人员B)

审查岗位:

王振强(检查大队负责人)

合法性复核机构:

法制机构

合法性复核岗位:

林如松、王瑞东(合法性复核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

决定机关:

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岗位:

吴进顺(检查大队分管局领导)

5、违反年度检验管理规定的

①对本机关登记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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